“上帝怎样审判”在神学家们看来,是一个不可言说的命题,一如上帝是男是女这样的追问。这个命题与中世纪经院学者们关于“一个针尖上可以站几个天使”之类的争论又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不可说、无法说,后者是可以说,至于能否说得清楚,那是参与者自己的事情了。龙宗智先生近期在<法学)发表了一篇学术随笔,以“上帝怎样审判”这个不可言说的命题人手,带出了“圣经是一部诉讼法教科书”这一判断,对<圣经)(宗教精神)于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和意义赞赏良多。在这一命题前,龙先生引证了<圣经)中一起辨析伪证的案例,虽然是件具有说服力的“原始证据”,不过只是一件“孤证”,也不能算是“直接证据”。
学术的交流和讨论,不必像神学家那样先考虑是否可以言说,也不必像哲学家那样思量是否存在一个问题,但试图说明某一个问题,就不能不去同时面对其他相关联的问题,譬如说基督教的精神、(圣经)所蕴涵的法律思想及其实际效用,就可能是前述判断所无法回避的。单独思考和关联思考,虽同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常常会得出不同的答案,有时甚至会改变问题本身。
与东方泛神论的宗教不同,一神教是基督教教规中必须遵守的最严格的信条。“十戒”的第1条就是:“除我(耶和华)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在解释基督教所有的光荣和失败时,必须考虑到它作为一神教所具有的特性。上帝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教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得益于一神论本身的统一性和严密性。想象中国宗教和神话中庞杂的神仙队伍,一个3岁蒙童问一句:“如来佛与原始天尊谁厉害?”,就会难倒所有跪拜在神灵脚下的信徒。在泛神崇拜的宗教氛围中,神的尊严和向心力、信徒的虔诚和献身精神都会大打折扣。而在(圣经·出埃及记)中,摩西第一次提出“上帝是谁”的问题时,显灵于荆棘火中的上帝将自我界定为“I am who am.”汉译就是“我就是存在”、“我是自有永有”。上帝作为最高的Being(存在),可以超越任何时空界限,任何词述都不可能穷尽上帝的属性.用康德的话来说,就是本体不可知,只能思。
而在人文主义看来,所有一神教都有一个致命的缺陷,那就是宗教不宽容。至诚的信仰(特别是一神教信仰)与其他信仰之间是不可兼容的,因为这涉及到宗教立身安命的问题。在基督徒看来,所有异教徒都是亟待拯救的迷途羔羊,如果不可救药,中世纪的教会就会毫不犹豫地动用火与剑。即使在教会内部的派别冲突中,也同样弥漫着这种不宽容的精神,而这当然也是手执(圣经)、以基督的名义进行的。在<旧约·申命记)中,上帝冷酷地训诫信徒们说:
“你的同胞弟兄,或是你的女儿,或是你怀中的妻子,或是如同你性命的朋友,若暗中引诱你,说:我们不如去侍奉你和你列祖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是你四围列国的神。’无论是离你近、离你远,从地这边到地那边的神,你不可依从他,也不可听从他,更不可顾惜他;你;不可怜恤他,也不可遮庇他。总要杀他,你先下手,然后众民也下手,将他治死。要用石头打死他……”
对不听活的、有二心的信徒,教会首长还会拿耶稣的话来进行恐吓:“我是葡萄树,你们是枝子;常在我里面的,我也常在他里面,这人就多结果子;因为离了我,你们就不能作什么。人若不常在我里面,就像枝子丢在外面枯干,人拾起来.扔在火里烧了。”不管耶稣的本意如何,<新约·约翰福音)中的这句话最后成了将成千上万个“异端分子”押赶火刑柱的判决理由。
(圣经)中的上帝断称不上是位博爱之神,在“末日审判”到来之前,他发誓要让人类受尽疾病、洪水、瘟疫、地震、严寒、饥饿和战争之苦,即使最虔诚的基督徒也不能例外。上帝取人身家性命从未想过履行什么手续和程式,甚至连提个醒也没有。<旧约·创世纪)和 (旧约·民数记)中的上帝嗜血成性;毁灭了除挪亚一家外的整个人类;将硫磺与火降与所多玛和蛾摩拉两城,活活烧死那里的居民;屠杀了在沙漠流浪中敢于抱怨摩西的14700个犹太人,还派毒蛇去咬流浪途中的畏怯者;杀死子50070个只是看了看上帝方舟的居民。“不可杀人”被公认为是“摩西十戒”的要领,而上帝本人显然不把它当回事。
在这种不宽容和冷酤的宗教格调中,要把(圣经)论说成一部刑事诉讼法教科书是难以想象的——至少就笔者的愚见来看,基督教情结在法律领域的生根开花虽是有目共睹的——譬如说伯尔曼及其《法律与革命》.但就部门法领域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来讲,进行这种结合可能还有点勉为其难。刑事诉讼中翻天覆地的变化开始于近代启蒙运动对被告人的权利关怀和司法证明方式的改进——刑事诉讼中的人道主义和理性主义,而它们都是以反宗教的面目出场的,它们的旗帜就是贝卡里亚那本充满激情和雄辩的(论犯罪与刑罚)。
当然,<圣经)中的确存在可以与刑事诉讼对号的若干法律思想,如前述(旧约·申命记)“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以及·摩西十戒”中“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的训示,这一条曾引起顾准先生的注意,因为中国没有这个传统,成了他们那个时代的人饱受冤苦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圣经)对刑事诉讼的论说只是一鳞半爪——无论对<圣经)自身来说,还是就基本的刑事诉讼概念来说。中世纪教会法院虽然审理过大量的刑事案件,但其程式基本已世俗化了。而说到忠实于(圣经)进行的刑事诉讼,则非宗教裁判所莫属。
宗教裁判所是<圣经)中宗教不宽容的必然产物,教会确信在规劝、开除教籍等温和的方法说服异端无效后,对他们动用火与剑是(圣经)的暗示。宗教裁判所在基督教形成初期就存在,因为教会一旦成为一个有信仰,有组织和有纪律的团体,自然离不开赏罚之事。 基督徒还认为亚当和夏娃是最初的异端,而上帝本人是第一任宗教裁判员,这也是于(圣经)有理有据的说法。宗教裁判所在中世纪时遍布欧洲各地,教皇英诺森四世还颁布了<论连根拔除)——一份颇具上帝作风的训示进行推波助澜。宗教裁判所有一套严密的、高效率、大规模的组织制度,如果以“恶法亦法”的眼光去审理的话,(圣经)中的部分刑事诉讼思想的确被宗教裁判员们——这些“上帝在尘世的代理人”发展成了一套较为系统的刑事诉讼法规,规定并落实了完备的组织、告发、侦讯、审问和刑罚制度,只不过“原心定罪”搞过头了、质证制度贯彻得不够彻底、刑罚用得过火了。虽然<圣经)没有鼓励说要这样做,但{圣经)也未规定不准许这样做,尤其在对付“异端分子们”的时候,最后,他们这样做了,其实是一件很自然的事,而追本溯源的话,(圣经)是脱不了干系的。
作为基督教之宗的犹太教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律法的宗教”,而(圣经·旧约)在信徒的生活中有另一个称呼:“律法与预言书(the law and the prophets)”。《阿伯特:犹太智慧书》说:“世界立于三块基石之上:至理、公正的审判及和睦。”(新约·马可福音)记载耶稣在解答:,我该做什么事才能得到永恒的生命”这个问题时,他的回答首先是“你必须遵守律法”。这些折射出绚丽光彩的宗教箴言,都是令法律学者心驰神往的学术素材。但如果太专注于驿动的宗教灵光,也会导致对其他同样珍贵的东西视而不见。
龙先生认为上帝通过<圣经)中的辨析伪证案,以宗教精神的形式宣示了两种司法精神,一是正义的精神,二是分开质证表现出来的理性精神,两者对世俗审判提出了必须秉持正义的精神和合理的方法的要求,这可能有点拔高了。
( 圣经)中体现出来的、至今为人所称道的宗教精神,说白了就是各民族在社会生活中发展出来的一些常识观念,上帝在辨析伪证案中的宣示也不能例外。常识以简练、通俗、实用和弹性见长,但这同时也是它的缺点,使其极易被指鹿为马或越俎代庖。譬如说《尚书·大禹漠》要求古人办案“与杀不辜.宁失不经”,《礼记·王制》教导“疑讼,汜与众共之,众疑赦之。”但我们显然不能说无罪推定是中国古已有之的诉讼理念。虽然《尚书·吕刑》对刑事审判的记载明显比(圣经)来得集中、系统,但我们并不认为它称得上是一部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
常识同样可以负载宗教精神所体现出来的正义感,常识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展开有一个业已被历史证明比宗教精神更为妥帖、可靠的观念,那就是“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这个概念在实践中通常表示处理纠纷的一般原则和最起码的公平标准,它的两项基本内容是:(1)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2)任何一方的诉词都要被听取。自然正义最后演化为公正程序的9项标准:
(中立性)
1.与自己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
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
3.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
(劝导性争端)
4.对各方当事人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
5.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
6.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意见。
7.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
(解决)
8.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
9.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就刑事诉讼的发展史来看,“自然正义”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观念,正是有了这样的常识前提.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关怀和理性设计才有了坐标和生长点.才得以繁衍出基本的诉讼规范来构成一部刑事诉讼法、奠定一个学科。所谓“不怕不识货,只怕货比货”,反观《圣经》所能提供的东西,上帝本人也要汗颜。
现代刑事诉讼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口号都可通过“自然正义”的观念找到一条回家的路。“自然正义”对《圣经》的超越集中到一点,就是前者既不问信仰差别,也不依此对人划等分类、分而治之,这与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着灵犀相通之处,即使最高明的宗教也无法做到这一点,而对刑事诉讼来说,<圣经)所指引的路,极可能是一条不归路。
自称“错误在所难免”,并非只是摆一下谦虚的姿态。法律科学本身是一门介乎于专门技艺和普遍信仰之间的知识,各人的理解角度、素材选择和出发点都会有所不同,而笔者前述判断只是局限于有限知识的前提下作出的个人管见,势必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狭与疏漏。基督徒说:“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同样,在真理面前,每个人都必须准备好接受这种尴尬局面。
(载《法学》2001年第3期)
责任编辑: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