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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是码字的游戏


立足法学界的批判
发布时间:2006年8月2日 张进德 点击次数:1255

 

    学术文章有大小之分。大的不一定长,小的不一定短。大的重于泰山,不可或缺;小的轻于鸿毛,有等于无。大的凤毛麟角,小的多如海上沙。其他的学术我不大了了,但就我所知的中国的法学来说,如果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文章从来没有出现过,人类的知识什么损失也没有。 

    以上这段文字诸位一定不会感到陌生。恕我冒昧与妄为,搬用了张五常先生在《学术上的老人与海》里的开篇首段。有两处略作改动,先生谦虚言称“所知的经济学”,我只能说“中国的法学”——似乎应更谦逊些的话便是“中国的诉讼法学”;老人家狂放言称“百分之九十九”,我只敢用保守些的“百分之九十”了。而中国学术的确病得不轻,连圈外人士都会不屑地示以“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白眼。人有病,天知否?中国学术之病有着庞大的体系,在此只捡一个最基本的常识性的人们却视而不见的问题论论一二。 

    不知打什么时候起,学术界对于学术活动就开始流行一种将其体力劳动化的态度了。这一点全面而深刻地体现在学术评价标准里面。在大学里或者一些科研机构那里,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学术被赋予了一种量化的评价机制,发表文章的字数和篇数是最大的甚至唯一的标准,个别诸如考量发表刊物是否核心的侧面因素除外。人们会像数蚂蚁一样地去计算文章的字数,然后给予一定的科研分数,超任务发挥者还可能得到适当的奖励。据说在某校还发生过某君的文章因差几个字被评定为未完成科研任务的事例。学术报刊杂志一般也会按照文章的字数去向作者支付稿酬,多劳多得。各大学之间的科研评比基本也是以教师发表文章的年度总数量为准,这些甚至还要关系到大学在排行榜里的座次。而那些搞学术的,在年度科研考核时往往会奔走相问:“今年发表了多少篇啊?任务完成否?”或许有人喜答曰:“多收了三五斗!”在议论各自的收成时,可能还会在心里盘算:我的可是大论文,不是豆腐块呢!于是,有人开始瞧不上论文,而转以出书为己业,年富力强资格轻者写专著,精力不再但资格老者当主编。人们也会以“著作等身”的美称去形容一个“大学者”。好一派欣欣向荣的繁忙景象! 

    其实,深谙“学术”之道者或许都会晓得内中窍门。窍门各式各样,谈谈比较龌龊的几种。抄抄剪剪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尤其在电脑技术发达的今天。当然,抄剪也是一门学问,必须要用自己的方式大大修饰一番,否则如一些天资愚钝者或者追求省事者就难免落得给版权者追打、被学术界讥笑的下场。甚至有一些大学教授就是如此去指导自己的研究生的。我觉得,在学术上真正对前人的借鉴,应当是要把食物吃进肚里,消化之后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以收强身健体之效。而上述办法则是将食物吃入食道后又返回来,所得的呕吐物又有何价值? 

    另一种也许并非作者刻意而为的,就是利用自己糟糕的文笔和拖沓的文风有时甚至是重复性的思维。三句话说清的问题,非得用上三大段;三个字的学术语言即可,非得用上三十个字的大白话;已经讲清的观点,还要在别处絮絮叨叨。这样得来的产品必定是长篇的论文,但也可能会是五常先生口中的“小文章”。难道,君不知你的文字不贵但版面很贵啊?高速运转的社会给人们带来了愈来愈高的阅读成本,这般文章很有些对不住读者。若能赚得几个稿酬倒也算是慰劳自己的辛苦了,但若拿高额的版面费来换取此类文章的发表却实在有点百无一用的味道了。 

    还有一种窍门,那就是靠重复自己或者拆分文章来增加发表的篇数。同一主题和观点的内容,重复性地写成多篇“不同”的文章,然后怀着播种的喜悦分别投往多家报刊杂志。这样做还算是具备学术道德了,更有甚者,直接一稿多发,有的换个标题,有的干脆毫无二致。没有恶意的过失倒也罢了,但若刻意为之以沽名钓誉却也有些不耻了。有人就曾专门撰文统计过武汉一名教授从一稿两发到一稿九发的记录,学界的这种现象并不在少数,到中国期刊网上搜索一下便可一目了然。分解自己,将某一主题的学术思考分为多篇文章予以发表,这有时是种必需的做法。但拿一篇文章进行刻意的拆分却也不大对头了。一次我一篇近四万字的长文发表后,某君唏嘘不已:“拆开的话也有好几篇啦!”然而,一个有机的整体实在是不能随意拆散的。 

    实际上,学术根本就不该是那么一回事。学术应以智识为基础,它大概是人类社会最典型的一项脑力劳动了。它的衡量标准也绝不能同耕种庄稼混淆在一起,但是却也无从考证自何时起它们就混淆在一起了。只是二十世纪上半叶时还不是这样。一个陈寅恪的故事就曾广泛流传:1926年,年方36岁的陈寅恪被聘为清华国学院的导师,但他既没发表什么文章也没出过什么书,在他之前聘任的两位导师又分别是王国维和梁启超。 

    学术的评价标准应该是怎样的呢?这实在是个复杂的问题,在国外的学术界可能也并没有彻底解决,以我的浅薄资历和一己之力便更加无从搞清了。但我却知道学术不应该怎样衡量,它首先最低限度就不能成为一个码字的游戏。 

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法律系教师

转载自:学术批评网

责任编辑: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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