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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片段)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3日 [法]卢梭 点击次数:1935

 

第 三 卷 

  在谈到政府的各种不同形式之前,让我们先来确定政府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因为它还不曾很好地被人解说过。 

              第一章 政府总论 

  [……] 

  一切自由的行为,都是由两种原因的结合而产生的:一种是精神的原因,亦即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另一种是物理的原因,亦即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当我朝着一个目标前进时,首先必须是我想要走到那里去;其次必须是我的脚步能带动我到那里去。一个瘫痪的人想要跑,一个矫捷的人不想跑,这两个人都将停止在原地上。政治体也有同样的动力,我们在这里同样地可以区别力量与意志;后者叫做立法权力,前者叫做行政权力。没有这两者的结合,便不会或者不应该做出任何事情来。 

  我们已经看到,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反之,根据以前所确定的原则也很容易看出,行政权力并不能具有像立法者或主权者那样的普遍性;因为这一权力仅只包括个别的行动,这些个别行动根本不属于法律的能力,从而也就不属于主权者的能力,因为主权者的一切行为都只能是法律。 

  因此,公共力量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来把它结合在一起,并使它按照公意的指示而活动;他可以充当国家与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所起的作用很有点像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对一个人所起的作用那样。这就是国家之中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那末,什么是政府呢?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 

  这一中间体的成员就叫做行政官或者国王,也就是说执政者;而这一整个的中间体则称为君主。所以有人认为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这是很有道理的。那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在那里,他们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托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转让这样一种权利既然是与社会共同体的本性不相容的,所以也就是违反结合的目的的。 

  因此,我把行政权力的合法运用称之为政府或最高行政,并把负责这种行政的个人或团体称之为君主或行政官。 

  正是在政府之中,就可以发现中间力量;这些中间力量的比率就构成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也就是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我们可以用一个连比例中首尾两项的比率来表示主权者对国家的比率,而连比例的比例中项便是政府。政府从主权者那里接受它向人民所发布的一切命令;并且为了便国家能够处于很好的平衡状态,就必须——在全盘加以计算之后——使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 

  而且,只要我们变更这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就不会不立刻破坏这个比例。如果主权者想要进行统治;或者,如果行政官想要制订法律;或者,如果臣民拒绝服从;那末,混乱就会代替规则,力量与意志就会不再协调一致,于是国家就会解体而陷入专制政体或是陷入无政府状态。最后,正如在每种比率之间仅只有一个比例中项,所以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种可能的好政府。但是,由于千百种的事变都可以改变一个民族的这些比率,所以不仅各个不同的民族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而且就是同一个民族在不同的时代也可以有不同的好政府。 

  [……] 

  因此,个别意志对公意、也就是说风尚对法律的比率越小,则制裁的力量就应该越加大。从而政府若要成为好政府,就应该随着人民数目的增多而相对地加强。 

  另一方面,既然国家的扩大给予了公共权威的受托者以更多的诱惑和滥用权力的办法;所以越是政府应该有力量来约束人民,则主权者这方面也就越应该有力量来约束政府。我这里说的不是绝对的力量,而是国家各个不同部分相对的力量。 

  从这个双比率中就可以看出:主权者、君主与人民三者之间的连比例决不是一项臆造的观念,而是政治体的本性的必然结果。还可以看出:首尾两项中有一项,即作为臣民的人民,既然是固定不变地等于“一”;因而,这个双比率每一次增大或者缩小,则单比例也就照样地增大或者缩小,从而中项也就随之而改变。由此也就可以看出:并不存在什么一种惟一的绝对的政府体制,而是随着国家大小的不同,也就可以有同样之多的性质不同的政府。 

  假如有人嘲笑这种体系说:为了能发现这个比例中项并组成政府共同体,按照我的办法,只消求出人口数字的平方根就行了;那末,我就要回答说,我这里引用人口的数目只是作一个例子,我所说的比率并不能仅仅以人数来衡量,而是一般地要以结合了大量因素的作用量来衡量的;而且还有,假如我是为了用简略的词句来表达我的意思而暂时借用了几何学的名词,我当然并没有忽视几何学的精确性对于精神方面的数量是全然没有用场的。 

  政府乃是那个包括政府本身在内的大型政治共同体的小型化。政府是被赋予一定能力的一个道德人格,它像主权者一样是主动的,又像国家一样是被动的;我们还可以把它再分解为其他类似的比率,由此便又产生了新的比例,其中按执政的等级还可以再右比例;这样下去,直到一个不可再分的中项为止,也就是说,直到一个惟一的首领或者最高行政官为止,他可以被认为是代表这一整个序列之中的分数级数与整数级数之间的“一”。 

  我们无须纠缠于这些啰嗦的名词;只要把政府看做是国家之内的一个新的共同体,截然有别于人民以及主权者,并且是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这样就够了。 

  这两种共同体之间有着这样一种本质的不同,即国家是由于它自身而存在的,但政府则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所以君主的统意志就只是,或者只应该是公意或法律;他的力量只不过是集中在他身上的公共力量罢了;只要他想使自己获得某种绝对的、独立的行为,整体的联系就会开始涣散。最后,如果君主居然具有了一种比主权者的意志更为活跃的个别意志,并且他竟然使自己所掌握的公共力量服从于这个个别意志,以致于可以说是有了两个主权者,一个是权利上的,而另一个则是事实上的;这时,社会的结合便会立即消灭,而政治体也便会立即解体。 

  可是,为了使政府共同体能具有一种真正生存,能具有一种与国家共同体截然有别的真正生命,为了使它的全部成员都能共同协作并能适应于创建政府的目的;它就必须有一个单独的“我”,有一种为它的全体成员所共有的感情,有一种力量,有一种要求自我保存的固有意志。这种单独的生存就要有大会、内阁会议、审议权与决定权、种种权利和称号以及属于君主所专有的各种特权,并且使行政官的地位得以随着它的愈加艰巨而成比例地愈加尊荣。困难就在于以什么方式在整体之中安排这个附属的整体,从而使它在确定自己的体制时,决不至于变更总的体制,从而使它始终能够区别以保存自身为目的的个别力量和以保存国家为目的的公共力量;从而,一言以蔽之,使它永远准备着为人民而牺牲政府,却不是为政府而牺牲人民。 

  然而,尽管政府这个人为共同体是另一个人为共同体的产物,而且在某种方式上还只不过具有一种假借的和附属的生命;但是这并不妨碍政府能够以或多或少的生气与敏捷性而行动,并且可以说,能够享有或多或少的茁壮的健康。最后,政府虽不直接脱其创制的目的,却可能依照它本身建制的方式而或多或少地偏离这个目的。 

  由于这一切的不同,便使得政府对于国家共同体所能具有的比率,也要按照国家本身会因之而改变的种种偶然的、特殊的比率而有种种不同。因为往往有本身是最好的政府,但若是随着它所属的政治体的缺点而改变它的比率的话,就会变成为最坏的政府。 

            第二章 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为了揭示这些差别的一般原因,这里就必须区别君主与政府,正如我在上面已经区别了国家与主权者一样。 

  行政官的共同体可以由数目或多或少的成员组成。我们已经说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主权者对臣民的比率也就愈大;根据明显的类比,我们可以说政府对行政官的比率也是这样。 

  然而,政府的全部力量既然始终就是国家的力量,所以也就丝毫不会有变化。由此可见,政府愈是把这种力量耗费在自己成员的身上,则它剩下来所能运用在全体人民身上的力量也就愈小。 

  因此,行政官的人数愈多,则政府也就愈弱。因为这是一条带有根本性的准则,所以就让我们来好好地阐明一下。 

  在行政官个人的身上,我们可以区别三种本质上不同的意志:首先是个人固有的意志,它仅只倾向于个人的特殊利益;其次是全体行政官的共同意志,惟有它关系到君主的利益,我们可以称之为团体的意志,这一团体的意志就其对政府的关系而言则是公共的,就其对国家——政府构成国家的一部分——的关系而言则是个别的;第三是人民的意志或主权的意志,这一意志无论对被看作是全体的国家而言,还是对被看作是全体的一部分的政府而言,都是公意。 

  在一个完美的立法之下,个别的或个人的意志应该是毫无地位的,政府本身的团体意志应该是极其次要的,从而公意或者主权的意志永远应该是主导的,并且是其他一切意志的惟一规范。 

  相反地,按照自然的次序,则这些不同的意志越是能集中,就变得越活跃。于是,公意便总是最弱的,团体的意志占第二位,而个别意志则占一切之中的第一位。因此之故,政府中的每个成员都首先是他自己本人,然后才是行政官,再然后才是公民;而这种级差是与社会秩序所要求的级差直接相反的。 

  这一点成立之后,假定整个政府只操在一个惟一的人的手里,在这里个别意志与团体意志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团体意志就具有它所能具有的最高的强度。可是,既然力量的运用要取决于意志的程度,而政府的绝对力量又是丝毫不会变化的,由此可见,最活跃的政府也就是一个惟一的人的政府。 

  反之,假定我们把政府与立法权威合而为一,假定我们使主权者成为君主,便全体公民统统成为行政官;这时,团体的意志就和公意混同而不会比公意具有更大的活跃性,同时个别意志则仍然保留其全部的力量。这样,永远具有同一个绝对力量的政府,便将处于它的相对力量、或者说活跃性的最低程度。 

  这些比率是无可辩驳的,并且从其他方面来考虑也可以证实这一点。例如,我们可以看到,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行政官都要比每一个处于其共同体之中的公民更为活跃,因此之故,个别意志在政府的行动中就要比在主权者的行动中具有更大得多的影响;因为每一个行政官差不多总是担负着某些政府职能的,反之,每个公民分别地说来,却并不具有主权的任何职能。还有,国家愈扩大,则它的实际力量也就愈增大,虽然实际力量的增大并不是和领域大小成比例;但是,如果国家仍然是同一个国家,行政官的数目纵然可以任意增加,政府却并不会因此便获得更大的实际力量;因为实际力量就是国家的力量,这两者的尺度永远是相等的。这样,政府的相对力量或活跃程度便会减小,而它的绝对力量或实际力量却并不能增大。 

  还可以肯定:负责的人越多,则处理事务就愈慢;由于过分审慎,人们对于时机就会重视不够,就会坐失良机;并且由于反复考虑,人们往往会失掉考虑的结果。 

  我刚才论证了,随着行政官的增多,政府也就会松弛下来;并且我在前面也已经论证过,人民的数目愈多则制裁的力量也就应该愈增大。由此可见,行政官对政府的比率应该是和臣民对主权者的比率成反比的;这就是说,国家愈扩大则政府就应该愈紧缩,从而使首领的数目得以随着人民的增多而按比例地减少。 

  还有,我这里谈论的只是政府的相对力量,而不是它的正当性。因为,反过来说,行政官的数目越多,则团体的意志也就越接近于公意;但是在一个惟一的行政官之下,则这一团体意志便正如我所说过的,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志而已。这样,人们失之于一方面的,就可以得之于另一方面,而立法者的艺术就正是要善于确定这样的一点:使永远互为反比例的政府的力量与政府的意志,得以结合成为一种最有利于国家的比率。 

               [第三章 政府的分类] 

                第四章 论民主制 

  制订法律的人要比任何人都更清楚,法律应该怎样执行和怎样解释。因此看来人们所能有的最好的体制,似乎莫过于能把行政权与立法权结合在一起的体制了。但也正是这一点才使得这种政府在某些方面非常不够,因为应该加以区别的东西并没有被区别开来,而且由于君主与主权者既然只是同一个人,所以就只能形成,可以这样说,一种没有政府的政府。 

  以制订法律的人来执行法律,并不是好事;而人民共同体把自己的注意力从普遍的观点转移到个别的对象上来,也不是好事。没有什么事是比私人利益对公共事物的影响更加危险的了,政府滥用法律的为害之大远远比不上立法者的腐化,而那正是个人观点之必不可免的后果。这时候,国家在本质上既然起了变化,一切改革就都成为不可能的了。一个从不滥用政府权力的人民,也决不会滥用独立自主;一个经常能治理得很好的人民,是不会需要被人统治的。 

  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我们不能想像人民无休无止地开大会来讨论公共事务;并且我们也很容易看出,人民若是因此而建立起来各种机构,就不会不引起行政形式的改变。 

  事实上,我相信可以提出这样一条原则,那就是,只要政府的职能是被许多的执政者所分掌时,则少数人迟早总会掌握最大的权威;仅仅由于处理事务要方便的缘故,他们自然而然就会大权在握。 

  此外,这种政府还得要有多少难于结合的条件啊!首先,要有一个很小的国家,使人民很容易集会并使每个公民都能很容易认识所有其他的公民。其次,要有极其淳朴的风尚,以免发生种种繁剧的事务和棘手的争论。然后,要有地位上与财产上的高度平等,否则权利上和权威上的平等便无法长期维持。最后,还要很少有或者根本就没有奢侈,因为奢侈或则是财富的结果,或则是使财富成为必需;它会同时腐蚀富人和穷人的,对于前者是以占有欲来腐蚀,对于后者是以贪婪心来腐蚀;它会把国家出卖给软弱,出卖给虚荣;它会剥夺掉国家的全体公民,使他们这一些人成为那一些人的奴隶,并便他们全体都成为舆论的奴隶。 

  这就是何以有一位著名的作家要把德行当作是共和国的原则了;因为所有上述这一切条件,如果没有德行,就都无法维持。但是,由于这位优秀的天才没有能作出必要的区分,所以他往往不够确切,有时候也不够明晰;而且他也没有看到,主权权威既然到处都是同样的,所以一切体制良好的国家就都应该具有同样的原则,——当然,这多少还要依政府的形式而定。 

  还应当补充说: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说人民的政府那样地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因为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那样强烈地而又那样不断地倾向于改变自己的形式的,也没有任何别的政府是需要以更大的警觉和勇气来维持自己的形式的。正是在这种体制之下,公民就特别应该以力量和恒心来武装自己,并且在自己的一生中天天都应该在自己的内心深处背诵着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话:“Malo periculosam libertatem quam quietem servitium”[“我愿自由而有危险,但不愿安宁而受奴役”]。 

  如果有一种神明的人民,他们便可以用民主制来治理。但那样一种十全十美的政府是不适于人类的。 

             [第五章 论贵族制 ] 

              第六章 论国君制 

  以上我们一直是把君主作为由法律的力量而结合成的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人格、并作为国家中行政权力的受托者来考虑的。现在我们就来考虑这种权力集于一个自然人的,也就是集于一个真实的人的手里;惟有这个人才有权依法来行使这种权力。这就是人们所说的国君或国王。 

  其他的行政机构都是由一个集体人格来代表一个个人;惟有这种行政机构则完全与之相反,它是由一个个人来代表一个集体人格的;从而便使得构成为君主的那种精神上的统一,同时也就是一种肉体上的统一;凡是在其他制度之下,法律要以极大的努力才能结合起来的种种能力,在这里都自然而然地结合在一起。 

  这样,人民的意志、君主的意志、国家的公共力量和政府的个别力量,就全都响应着同一个动力,机器的全部力量就都操在同一只手里,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前进;这里决不会有任何相反的运动可以彼此互相抵消,而且人们也不可能想像出任何一种别的体制能够以更少的努力而产生更大的作用。安详地坐在岸边的阿几米德,毫不费力地在引动着一艘浮在水上的大船,在我看来,就很可以象征一位熟练的国君坐在自己的内阁里治理着他的辽阔的国家;他在推动着一切,自己却显得安然不动。 

  但是,如果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能够具有更多的活力的话,那末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别的政府,其个别意志是具有更大的势力而且更容易统治其他意志的了。的确,一切都朝着同一个目标迈进;然而这个目标却绝不是公共的福祉。而且就连行政权力本身,也在不断地转化为对国家的一种损害。 

  国王总是想使自己成为绝对的,人们遥遥地在向他们呼吁:作一个绝对的国王的最好的方法,就是使自己受人民爱戴。这条准则是非常之美好的,而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于还是非常之真实的。然而不幸,这条准则在宫廷里却受尽了人们的嘲弄。由于受人民的爱戴而得到的权力,无疑地是最大的权力;但它却是不稳定的而又是有条件的,君主们永远也不会以此为满足。就连最好的国王也都想能够为所欲为,却又并不妨碍自己依然是主子。一个政治说教者很可以向国王说,人民的力量就是国王的力量,所以国王的最大利益就在于人民能够繁荣、富庶、力量强大。然而国王很明白这些都不是真话。国王的私人利益首先就在于人民是软弱的、贫困的,并且永远不能够抗拒国王。我承认:假如臣民永远是完全服从的话,那末这时候君主的利益也还是要使人民能够强大有力,为的是这种力量既然归自己所有,也就能够使自己威加四邻。然而由于这种利益仅仅是次要的、从属的,而且这两种假设又是互不相容的;所以十分自然地,君主们就要偏爱那条对于自己是最为直接有利的准则了。这就是撒母耳向希伯来人所强调的;这也是马基雅维里向我们所确凿证明了的。马基雅维里自称是在给国王讲课,其实他是在给人民讲大课。马基雅维里的《君王论》乃是共和党人的教科书。 

  [……] 

  有一种最根本的无可避免的缺点,使得国君制政府永远不如共和制政府,那就是:在后者之中差不多惟有英明能干的人,公共舆论才会把他们提升到首要的职位上来,而他们也会光荣地履行职务的;反之,在国君制之下,走运的人则每每不过是些卑鄙的诽谤者、卑鄙的骗子和卑鄙的阴谋家;使他们能在朝廷里爬上高位的那点小聪明,当他们一旦爬了上去之后,就只能向公众暴露他们的不称职。人民在这种选择方面要此君主会更少犯错误;[……] 

  [……] 

  个人专制的政府,其最显著的不便就是缺乏那种连续不断的继承性,而那在其他两种制度之下却构成一种永不间断的联系。一个国王逝世,就需要有另一个国王;选举造成了一种危险的间断期,那是狂风暴雨式的。而且除非公民们能够大公无私、团结一致,——这是那种政府简直不能指望的事,——否则阴谋与舞弊必将插手进来。把国家收买到手的人到头来而不出卖国家,而不从弱者的身上捞回自己以前被强者所敲去的那笔钱,那是难得有的事。在这样的一种行政机构里,迟早一切都会变成为金钱交易,而且人们在国王治下所享受的和平比起空位时期的混乱来还更要坏得多。 

  [……] 

  这种缺乏连贯性的后果之一,便是皇室政府的变化无常;皇室政府时而规定这种计划,时而规定那种计划,全视统治者的君主或其统治的代理人的性格而定;因此便不能长期有一个固定的目标,也不能有一贯的行动。这种变化多端永远会使得国家动荡不定,从一种准则转到另一种准则,从一种政策转到另一种政策;而在其他的政府之下,则由于君主永远是同一的,这种变化也就不会发生。于是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说来,如果说宫廷中有着更多的阴谋诡计的话,那末在元老院中就有着更多的智慧,而共和国则以更稳定的并且遵循得更好的观点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绝不会是内阁的一次革命便引起国家中的一次革命;因为一切大臣而且差不多一切国王所共有的准则,就是在一切事情上都采取与他们前任相反的措施。 

  根据这种不连贯性,我们还可以解决王权派的政论家们所常有的一种诡辩;那就是,他们不仅以国家政治来比附家政,以君主比附家长,——这种谬误已经是被我们驳斥过了的,——而且还任意地赋予这位行政官以种种他所必需具备的德行,并总是假定君主真的就是他所应当是的那种样子。靠着这种假定,皇室政府就显然要比其他一切政府更为可取,因为它无可辩驳地乃是最强而有力的政府;而且要不是由于缺少一个更能符合公意的团体意志的话,它还会是最好的政府。 

  但是,如果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天性上的国王本来就是极其罕见的人物;那末天性与幸运两者能汇合在一起把王冠加在了他的头上,那就更该是多么地罕见。而且,如果皇室的教育必然会腐蚀接受这种教育的人的话,那么对于那一系列培养出来就是为了治国的人们,我们还能期望什么呢?因此,把皇室政府与一个好国王的政府混为一谈的,就只好是自欺欺人罢了。为了能看清楚这种政府的本身究竟如何,就必须要考虑到昏庸无道的君主治下的政府;因为这些君主们即位时就是昏庸无道的,否则就是王位使得他们昏庸无道职工收的。 

            [第七章 论混合政府] 

         第八章 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自由并不是任何气候之下的产物,所以也不是任何民族都力所能及的。我们越是思索孟德斯鸠所确立的这条原则,就越会感到其中的真理;人们越是反驳它,就越有机会得到新的证据来肯定它。 

  在全世界的一切政府中,公家都是只消费而不生产的。那末,他们所消费的资料从何而来?那就来自其成员的劳动,正是个人的剩余,才提供了公家的所需。由此可见,惟有当人类劳动的收获超过了他们自身的需要时,政治状态才能够存在。 

  然而,这种过剩在全世界的各个国家里并不是都一样的。在某些国家里,它是相当大的,但在另一些国家里却微不足道,另有些国家里根本就没有,再有些国家则是负数。这一比率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另一方面,各种政府的性质也不一样,它们的胃口也有大有小;而且这些不同还要基于另一条原则,即公共赋税距离它们的来源愈远,则负担就愈重。衡量这种担负,决不能只根据税收的数量,而是要根据税收转回到原纳税人的手里时所必须经历的路程。如果这一流转过程既简捷而又规定得好,那末无论人民纳税是多少,都是无关紧要的;人民总会是富足的,财政状况总会是良好的。反之,无论人民所缴纳的有多么少,如果连这一点点也永不再回到人民手里的话,那末由于不断的缴纳,人民不久就会枯竭;于是国家就永远不会富足,人民就永远都是贫困的。 

  由此可见,人民与政府的距离越扩大,则贡赋也就越沉重;因此,在民主制之下人民负担最轻,在贵族制之下负担较大,在国君制之下就承担着最大的重担了。所以,国君制只适宜于富饶的国家;贵族制只适宜于财富和版图都适中的国家;民主制则适宜于小而贫困的国家。 

  事实上,我们越是加以思索,就越会在这里面发现自由国家与国君制国家之间的不同。在前者之中,一切都是用于共同的利益;而在后者之中,则公共力量与个别力量二者是互为倒数的,一个的扩大乃是由于另一个的削弱。归根到底,专制制度之统治臣民并不是为了要使他们幸福,而是要使他们贫愁困苦,以便统治他们。 

  [……] 

             [第九章 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第十章 论政府的滥用职权及其蜕化的倾向 

  既然个别意志总是不断地在反对公意,因而政府也就继续不停地在努力反对主权。这种努力越加强,则体制就改变得越多;而且这里既然根本没有别的团体意志可以抵抗君主的意志并与之相平衡,因此迟早总有一天君主终于会压倒主权者并毁坏社会条约的。这就是那种内在的、不可避免的弊病之所在,它从政治体一诞生起,就在不休止地趋向于摧毁政治体,就和衰老与死亡最后会摧毁人的身体一样。 

  一个政府的蜕化有两条一般的途径,即政府的收缩,或者国家的解体。 

  当政府由多数过渡到少数的时候,也就是说,由民主制过渡到贵族制以及由贵族制过渡到王政的时候,政府便会收缩。这本来是政府的天然倾向。假如政府是由少数退回到多数,那末,我们就可以说它是松弛了;然而这一逆转过程是不可能有的。 

  事实上,一个政府是绝不会改变形式的,除非是到了它的力量的消耗使得它过于衰微,以致于无法继续保持原状的时候。但是,如果政府在扩张的过程中还要使自己松弛的话,政府的力量就会全部化归乌有,并且它本身也就更难于生存下去。因此,就必须随着政府力量的耗损程度而加以补充和紧缩,否则,这个力量所维系的国家就会沦于毁灭。 

  国家解体的情况,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出现。 

  首先是君主不再按照法律管理国家而篡夺了主权权力。这时就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时就不是政府在收缩,而是国家在收缩了。我是说大的国家解体了,而在大的国家之内就形成了另一个仅只是由政府的成员所构成的国家,这个国家对于其余的人民来说,就只能是他们的主人,是他们的暴君。因而,从政府篡夺了主权的那个时刻起,社会公约就被破坏了;于是每个普通公民就当然地又恢复了他们天然的自由,这时他们的服从就是被迫的而不是有义务的了。 

  当政府的成员们分别地篡夺了那种只能由他们集体加以行使的权力时,也会出现同样的情况;这同样是一种违法,并且还能造成更大的混乱。这时候,可以说是有多少行政官就有多少君主;同时国家的分裂也不亚于政府,它不是灭亡就是改变形式。 

  当国家解体的时候,政府的滥用职权——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滥用职权——就通称为无政府状态。与此有别,民主制则蜕化为群氓制,贵族制则蜕化为寡头制。我还应当补充说,王政就蜕化为暴君制;但是最后这个名词是含糊不清的,需要加以解释。 

  在流俗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就是一个不顾正义、不顾法律而用暴力实行统治的国王。但在严谨的意义上,一个暴君则是一个借据王权但没有权利享有王权的人。希腊人的暴君一词,原意便是如此;凡是其权威不合法的君主,希腊人便称之为暴君,不管他们是好是坏。暴君和篡夺者是两个十足的同义语。 

  为了给予不同的事物以不同的名称,我要把王权的篡夺者称为暴君,而把主权权力的篡夺者称为专制主。暴君是一个违背法律干预政权而依照法律实行统治的人;专制主则是一个把自己置于法律本身之上的人。因而暴君可以不是专制主,但专制主则永远都是暴君。 

            第十一章 论政治体的死亡 

  体制最好的政府,其自然的而又不可避免的倾向便是如此。如果斯巴达和罗马都灭亡了,那末,还有什么国家能够希望亘古长存呢?假如我们想要建立一种持久的制度的话,就千万不要梦想使它成为永恒的吧。为了能够成功,就不要去尝试不可能的事,也不要自诩能赋予人类的作品以人类的事物所不允许的坚固性。 

  政治体也犹如人体那样,自从它一诞生起就开始在死亡了,它本身之内就包含着使它自己灭亡的原因。但是这两者却都能具有一种或多或少是茁壮的、而又适于使本身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得以自保的组织。人体的组织是大自然的作品;国家的组织则是人工的作品。延长自己的生命这件事并不取决于人;但是赋给国家以它所可能具有的最好的组织,从而使它的生命得以尽可能地延长,这件事可就要取决于人了。体制最好的国家也要灭亡的,但比起别的国家来要迟一些,假如没有意外的偶然事件促使它夭折的话。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立法权是国家的心脏,行政权则是国家的大脑,大脑指使各个部分运动起来。大脑可能陷于麻痹,而人依然活着。一个人可以麻木不仁地活着;但是一旦心脏停止了它的机能,则任何动物马上就会死掉。 

  国家的生存绝不是依靠法律,而是依靠立法权。过去的法律虽不能约束现在,然而我们可以把沉默认为是默认,把主权者本来可以废除的法律而并未加以废除,看作是主权者在继续肯定法律有效。主权者的一切意图一经宣布,只要他没有撤销,就永远都是他的意图。 

  [……] 

           [第十二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 

           [第十三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四章 怎样维持主权权威(续)] 

           第十五章论议员或代表 

  [……] 

  正如主权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又是绝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绝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他们并不能作出任何肯定的决定。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的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 

  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那种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在古代的共和国里,而且甚至于在古代的君主国里,人民是从不曾有过代表的,他们并不知道有这样一个名词。[……] 

  [……] 

            第十六章 论政府的创制绝不是一项契约 

  [……] 

  全体公民既然根据社会契约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全体就可以规定什么是全体所应该做的事,同时又没有一个人有权利要求别人去做他自己所不做的事。这是使政治体得以生存与活动所必不可少的权利;主权者在创立政府时所赋予君主的,就正好是这种权利。 

  有很多人认为,创设政府的行为乃是人民与他们给自己所加上的首领之间的一项契约;由于这一契约,人们便规定了双方间的条件,即一方有发号施令的义务,而另一方有服从的义务。但我确信,人们将会承认这是一种奇怪的缔约方式。让我们且看这种见解是不是站得住吧。 

  首先,最高无上的权威是不能加以改动的,正如它是不能转让的一样;限制它也就是摧毁它。说主权者给自己加上一个在上者,这种说法乃是荒谬的、自相矛盾的;自己使自己负有服从一个主人的义务,那就是使自己又恢复了完全的自由。 

  再者,显而易见,这种人民与某某人之间的契约乃是一项个别的行为。由此可见,这一契约既不能是法律,也不能是主权的行为,因而它也就是不合法的。 

  还可以看出,缔约者双方相对间都只处于惟一的自然法之下,而彼此之间的相互协定又没有任何保证;这就在各个方面全都是与政治状态相违背的。手里掌握权力的人既然永远都是执行契约的主人,这就无异是以契约这个名称加之于这样的一种行为,即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说:“我把我的全部所有都给你,条件是随便你愿意还给我多少都可以。” 

  一个国家中只能有一个契约,那就是结合的契约;而这个契约本身就排斥了其他一切契约。我们无法想像任何另一个公共契约是不会破坏最初的契约的。 

              [第十七章 论政府的创制] 

             第十八章 防止政府篡权的方法 

  从以上的阐述中,就可以得出与第十六章一致的结论:即,创制政府的行为绝不是一项契约,而只是一项法律;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任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对于这些官吏来说,绝不是什么订约的问题,而只是服从的问题;而且在承担国家所赋予他们的职务时,他们只不过是在履行自己的公民义务,而并没有以任何方式来争论条件的权利。 

  因此,当人民创制一个世袭政府的时候,无论是一个家族世袭的国君制也好,抑或是某一等级公民世袭的贵族制也好,人民所采取的行动绝不是任何协定,——那只是人民所赋予行政机构的一种临时的形式,直到人民愿意另行加以规定时为止。 

  诚然,这种改变总是很危险的;所以,除非是政府已经变得与公共福利不能相容,否则就千万不要触动已经确立的政府。然而这种考虑只是一种政治的准则,而绝不是权利的规定;并且国家也无需把政治权威交给它的首领们,正如同无需把军事权威交给它的将领们一样。 

  同样真确的是,在这类情况之下,人们不会有那么多的小心谨慎来遵守各种必要的形式,以便把正常的、合法的行为与叛乱的骚动区别开来,把全体人民的意志与派系的叫嚣区别开来。尤其是在这里,对于可厌的情况又不得不给予在最严格的权利之下人们所不能加以拒绝的东西;而且也正是从这种义务中,君主才得到了极大的方便,可以不顾人民而保持自己的权力,人们还不能说他是篡夺了权力。因为君主表面上似乎只不过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非常容易把它们扩大,并以公共的安全为借口来禁止那些旨在重建良好秩序的集会;从而他便可以利用一种不容打破的沉默,或者是利用他所制造的不正常的状态,来假定那些因恐惧而缄默的人都是表态在拥护他,并且对那些敢于讲话的人进行惩罚。十人会议就是这样的;起初他们当选的任期是一年,嗣后又延长一年,终于便不再允许人民大会集会,以期永世保持他们的权力。世界上的一切政府,一旦假之以公共力量之后,迟早都是用这种简便的方法来篡夺主权权威的。 

  我在前面所谈过的定期集会,是适用于防止或者推延这种不幸的,尤其是当这种集会并不需要正式召集手续的时候。因为这时候君主若是加以阻止,便不能不公开宣告自己是法律的破坏者和国家的公敌了。 

  这种只能是以维护社会条约为目的的集会,永远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告开始;这两个提案绝不能取消,并且要分别地进行表决。 

  第一个是:“主权者愿意保存现有的政府形式吗? 

  第二个是:“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我这里所假设的乃是我认为已经证明过了的东西,那就是:在国家之中,并没有任何根本法是不能予以废除的,即使是社会公约也不例外;因为如果全体公民集合起来一致同意破坏这个公约的话,那末我们就不能怀疑这个公约之被破坏乃是非常合法的。格老秀斯甚至于认为每个人都可以退出自己原是其中一个成员的国家,并且在离开国土时就重新获得了自己天然的自由和自己的财富。如果说集合在一起的全体公民竟不能做他们每个人分别开来所能做的事,那就未免太荒谬了。 

                 第 四 卷 

              第一章 论公意是不可摧毁的 

  只要有若干人结合起来自认为是一个整体,他们就只能有一个意志,这个意志关系着共同的生存以及公共的幸福。这时,国家的全部精力是蓬勃而单纯的,它的准则是光辉而明晰的;这里绝没有各种错综复杂、互相矛盾的利益,公共福利到处都明白确切地表现出来,只要有理智就能看到它们。和平、团结、平等是政治上一切尔虞我诈的敌人。纯朴正直的人们正由于他们单纯,所以难于欺骗;诱惑和甜言蜜语对他们都用不上,他们甚至还不够精明得足以当傻瓜呢。当我们看到在全世界上最幸福的人民那里,一群群的农民在橡树底下规划国家大事,而且总是处理得非常明智;这时候,我们能不鄙视其他那些以种种伎俩和玄虚使得自己声名远扬而又悲惨不堪的国家的精明吗? 

  一个这样治理着的国家只需要很少的法律,而随着颁布新法律之成为必要,那种必要性早已普遍地被人看到了。第一个提议那些法律的人,只不过是说出了大家都已经感到了的东西罢了;使人人都已经决意要做的事情变成法律,这既不是一个阴谋问题,也不是一个雄辩问题,只要他能肯定别人也会照他这样做。 

  使理论家们陷于错误的,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那些从一开始体制就不好的国家,所以他们就认定在这些国家里是不可能维持这样一种政治制度的。他们喜欢想像一个机警的骗子或者一个巧妙的说客所能用以诱说巴黎人民或伦敦人民的种种无稽之谈。他们不知道克伦威尔是会被伯尔尼的人民关进钟楼的,波佛公爵也会被日内瓦人严加管束的。 

  但是当社会团结的纽带开始松弛而国家开始削弱的时候,当个人利益开始为人所感觉而一些小社会开始影响到大社会的时候;这时候,公共利益就起了变化并且出现了对立面。投票就不再由全体一致所支配了,公意就不再是众意,矛盾和争论就露头了;于是最好的意见也都不会毫无争论地顺利通过。 

  最后,国家在濒于毁灭的时候,就只能以一种幻觉的而又空洞的形式生存下去,社会的联系在每个人的心里都已经破灭了,最卑鄙的利益竟厚颜无耻地伪装上公共幸福的神圣名义;这时候,公意沉默了,人人都受着私自的动机所引导,也就再不作为公民而提出意见了,好像国家从来就不曾存在过似的;人们还假冒法律的名义来通过仅以个人利益为目的的种种不公正的法令。 

  是不是因此之故公意就会消灭或者腐化了呢?不会的,公意永远是稳固的、不变的而又纯粹的;但是它却可以向压在它身上的其他意志屈服。每一个要使自己的利益脱离公共利益的人都看得很清楚,他并不能把两者完全分开;然而在和他所企求获得的排他性的私利相形之下,则他所分担的那份公共的不幸对他来说就算不得什么了。但除了这种私利之外,则他为了自己的利益也还是会和任何别人一样强烈地要求公共福利的。甚至于是为了金钱而出卖自己选票的时候,他也并未消灭自己内心的公意;他只是回避了公意而已。他所犯的错误乃是改变了问题的状态,乃是对于人们向他所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从而他不是以自己的投票在说,“这是有利于国家的”,反倒是在说,“通过了这样或那样的意见,乃是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党派的”。于是集会中的公共秩序的法则就不完全是要在集会中维持公意了,反而更是要对公意经常加以质疑,并由它来经常做出答复。 

  [……] 

                第二章 论投票 

  [……] 

  惟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有全体一致的同意;那就是社会公约。因为 政治的结合乃是全世界上最自愿的行为;每一个人既然生来是自由的,并且是自己的主 人,所以任何别人在任何可能的借口之下,都不能不得他本人的认可就役使他。断言奴隶的儿子生来就是奴隶,那就等于断言他生来就不是人。 

  可是,如果在订立社会公约的时候出现了反对者的话,这些人的反对也并不能使契约无效,那只不过是不许把这些人包括在契约之内罢了;他们是公民中间的外邦人。但是在国家成立以后,则居留就构成为同意;而居住在领土之内也就是服从主权。 

  除去这一原始的契约而外,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这是契约本身的结果。但是人们会问:一个人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被迫要遵守并不是属于他自己的那些意志呢?反对者怎么能够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为他们所不曾同意的那些法律呢? 

  我要回答说,这个问题的提法是错误的。公民是同意了一切法律的,即使是那些违反他们的意愿而通过的法律,即使是那些他们若胆敢违犯其中的任何一条都要受到惩罚的法律。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就是公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是公民并且是自由的。当人们在人民大会上提议制定一项法律时,他们向人民所提问的,精确地说,并不是人民究竟是赞成这个提议还是反对这个提议,而是它是不是符合公意;而这个公意也就是他们自已的意志。每个人在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拙公意的宣告。因此,与我相反的意见若是占了上风,那并不证明别的,只是证明我错了,只是证明我所估计是公意的并不是公意。假如我的个别意见居然胜过了公意,那末我就是做了另一桩并非我原来所想要做的事;而在这时候,我就不是自由的了。 

  当然,这要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假如它在这里面也不存在的话,那末无论你赞成哪一边,总归是不再有自由可言的。 

              [第三章 论选举] 

            [第四章 论罗马人民大会] 

             [第五章 论保民官制] 

              第六章 论独裁制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机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程序以及种种手续上的拖延,都需要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是局势所不容许的。很可能出现千百种情况都是立法者所根本未曾预料到的;因而能够察觉到我们并不能预见一切,这本身便是一种极其必要的预见了。 

  因此,就绝不能要求把政治制度僵硬化到竟致于取消了那种使法律中止生效的权力的地步。就连斯巴达也都曾让它的法律休眠过。 

  然而,惟有最大的危险才值得去冒变更公共秩序的危险;并且除非是在涉及国家生死存亡的时候,否则人们是决不应当停止法律的神圣权力的。在这种罕见而又显著的情况之下,人们便以一种特殊的行为而把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托付给一个最值得信任的人。这一委托可以按危险的种类而以两种方式进行。 

  如果为了挽救危局,只需扩大政府的活动就够了的话;那末,便可以把政府集中在它的一个或两个成员的身上。于是,这里所变更的便不是法律的权威,而仅仅是行使法律的形式。如果危险已到了这种地步,以致法律的尊严竟成为维护法律的一种障碍;这时候,便可以指定一个最高首领,他可以使一切法律都沉默下来,并且暂时中止主权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公意是无可怀疑的;并且很显然,人民首要的意图乃是国家不至于灭亡。采取这种方式时,立法权威的中止并不就是消灭;行政官可以使立法权威沉默,却不能使之发言;他可以控制它,却不能代表它;他可以做一切事情,但是不能立法。 

  第一种方法是罗马元老院所采用的,它以一种庄严的仪式授权执政官来保障共和国的安全。当两个执政官之一任命一个独裁者的时候,则所用的便是第二种方法了;这种办法是阿尔比o给罗马做出了先例的。 

  当罗马共和国肇始时,他们每每求助于独裁制;因为国家还没有一个足够巩固的根基,能够仅凭宪法的力量就可以自保。 

  这时候,罗马的风尚使得在别的时代里曾经是必要的种种防范措施都成为多余的;人们既不用害怕独裁者会滥用他的权威,也不用害怕他会企图在任满之后仍然保持他的权威。相反地,好像这样大的权力对于被赋予这种权力的人反而是一种负担,因此,独裁者总是急于摆脱这种权力;仿佛取代法律的地位乃是一种非常之痛苦而又非常之危险的职位似的。 

  于是这里的危险就不在于滥用权力而在于贬低权力了,这就使我要指责罗马早期对这种至高无上的行政官制度的运用是不够审慎的。因为当人们把这种制度滥用于选举、奉祀以及种种纯形式的事务上的时候,就有理由要耽心它在必要的关头反而会变得不够坚强,并且人们也会习惯于把仅仅是用之于无谓的仪式方面的这种官衔看成只是个空头衔。 

  及至共和国的末期,罗马人已经变得更为慎重了,可是他们又同样毫无理由地吝惜独裁制,正像以往他们滥用独裁制那样。很容易看出,他们的戒心是缺乏根据的,当时首都力量的薄弱,在它内部那些行政官的面前反而成了安全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在某种情况之下可以保卫公共自由,但永远不能觊觎公共自由;罗马的枷锁并不是在罗马本身之内铸成的,而是在它的军队里面铸成的。马留乌斯对苏拉以及庞培对凯撒都没有进行什么抵抗,这就足以说明以内部的权威去抵抗外来的武力,可能期待着什么结果了。 

  这种谬误使得罗马人犯了重大的错误。例如,关于卡提里那事件并未任命一个独裁者,就是这样的一种错误:因为这一事件既然只是罗马城内的问题,至多也只是意大利某几个省区的问题;所以一个独裁者运用法律所赋予他的无限权威,是很容易消除阴谋的。但那次阴谋只是由于有种种幸运机缘的偶合才被阻止;而这种机缘却是人类的审慎所永远不应当期待的。 

  元老院并不这样做,反而满足于把它的全部权力都交给执政官;从而就发生了酉塞罗为着行动的有效而不得不在一个根本要害上逾越了这种权限。如果说开头一阵的欢悦竟使得人们赞同了他的行为的话,那末到后来人们又要他对公民违反法律的流血事件负责,就也应该是公正的;而对于一个独裁者,就不能加以这种谴责了。然而这位执政官的辩才却迷惑了大家;他本人虽然是罗马人,可是他爱自己的光荣更甚于爱自己的祖国;他追求的与其说是保卫国家的最合法而又最妥当的办法,倒不如说是要使自己享有这一事件的全部荣誉的办法。于是他就很公正地被当作是罗马的解放者受到尊敬,而又很公正地被当作是法律的破坏者受到惩罚。无论对他的判决的撤销是多么光彩,但那确实只能是一种恩赦。 

  此外,无论这一重要的委任是以什么方式来授予的,但最重要的是必须把它固定在一个很短的期限之内,绝对不能延长。在需要建立独裁制的危机关头,国家很快地不是毁灭就是保全;当紧急需要过去以后,独裁制不是变成暴君制,就是徒有虚名。在罗马,独裁者的任期只能是六个月,他们大部分都是在期满之前就退任的。如果任期规定得再长,他们或许还会企图再加以延长,就像十人会议对于任期一年所做过的那样。独裁者只许有时间来应付使他被选为独裁者的那种紧急情况,但不许有时间来梦想其他的计划。 

转载自:商务印书馆

责任编辑 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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