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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化——中国社会二元化分析的新范畴


发布时间:2005年5月23日 夏立安 点击次数:1582

    内容提要:“拉美化”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中心”与“外围”、城市与乡村、富人与穷人的二元对立;二是因社会经济二元化引起的民粹主义和威权主义的恶性循环,三是宪政结构上的“代表”(Representation)与“同意”(Consent)的对抗、书本上法与实践中法的脱节、法律资源占有上的不对称。这些二元现象既构成了“拉美化”的全部内涵,也成为其他发展中国家解剖自我的重要参照。

  关键词:拉美化  二元化  民粹主义  代表  同意

  中国存在较为严重的社会二元化已是不争的事实。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与实施、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的出台,均从不同视角关注和解决日渐增长的贫富悬殊、城乡差距、东西矛盾。由于社会二元化问题在拉丁美洲国家最先出现,其表现最为典型,其研究最为丰硕、其治理方法最为失败,因此社会二元化问题就自觉不自觉成为一种拉丁美洲现象,学界将中国问题同拉丁美洲联系起来,将中国社会的二元化问题贴上了“拉美化”的标签,也就不足为怪了。但是中国社会的二元化究竟达到了多大程度?中国社会是否存在“拉美化”?如存在“拉美化”现象,我们的政策和措施能否缩小甚至消除这种现象?这些问题是我们必须思考必须做答的复杂问题,而回答这些问题的前提是:必须对“拉美化”这一范畴做经济、政治和法律层面的多维透析,以防止国内学界对这一概念的肤浅认识。[1]

  2004年8月,巴西利亚大学阿普罗科比奥(P.A.Procopio)教授访问中国时指出,“拉美化”在某种意义上就是贫困化的代名词,是个贬义词,主要指的是贫富差距扩大,少数人富有,大多数人贫困的现象。同样,阿根廷著名学者奥唐奈将拉丁美洲持久存在的社会二元化现象称为“拉丁美洲的耻辱”。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发展和环境委员会的报告对失去的80年代的评估是:在1960年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估计占总人口51%的1.1亿人生活在贫困线以下,到1970年,这个数字降到40%, 1980年这个数字为35% ;在失去的十年中,情况发生了变化,不足40%的人口生活在贫困状态,其中6100万人生活在极端贫困状态。1985年贫困人口的绝对数目近乎比1960年多出了50%,比1980年多出了25%。[2]  尽管二元化在其他发展中国家甚至某些发达国家都有程度不同的存在,但因拉丁美洲的二元化已经达到了相当尖锐的程度,因此二元化在很大程度上被视为一种拉丁美洲现象。[3]

  作为一种被普遍关注的现象,“拉美化”首先表现为拉丁美洲经济的二元化。

  拉丁美洲的二元化问题由来已久,三个世纪的殖民历史是一部殖民地与宗主国二元发展的历史,直到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拉丁美洲才从依靠出口农产品和矿产品获得比较优势的外向自由贸易发展模式中解脱出来,进入了内向的进口替代工业化发展模式时期。进口替代发展时期拉丁美洲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GDP年增长为5.5%,这意味着1980年的经济活动总量是1950年的5倍。[4]。尽管如此,这种发展模式也带来严重的问题,这不仅表现为收支不平衡和对外国技术的严重依赖等问题,而且还表现为收入分配恶化,固有的二元化问题更加突出。这种进口替代工业化模式使受到政府优惠的外向的第一经济部门与失去政府优惠的落后的第二经济部门之间固有的经济和社会分裂加剧,使处于第二经济部门的广大民众更加贫困,使内部二元化大大加强。[5] 到八十年代,拉丁美洲的债务国平均每年向债权国支付250亿的债务,而这个沉重的负担却被强加到了拉丁美洲默默无闻的弱势群体的身上,从而使二元化问题愈发突出[6]。

  拉丁美洲社会经济的严重二元化,推进了学界对“中心”与“外围”问题的关注,催化了拉丁美洲发展主义学派的诞生。发展主义(也称“拉丁美洲经委会主义”)产生于20世纪40、50年代,其代表人物是阿根廷著名经济学家、拉美经委会执行干事普雷维什。早在1946年普雷维什就提出了资本主义体系“中心”与“外围”的概念;他在1949年发表的《拉丁美洲经济发展及其主要问题》中,进一步阐述了“中心一外围”理论。 巴西著名经济学家富尔塔多评价道:“对于推动发展理论而言,可能没有任何概念可与普雷维什的中心与外围结构相比”。[7]但是发展主义的这一贡献长期以来却没有受到国际学术界的重视。正如凯伊所说“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主义远没有依附论著名,这是一个令人遗憾的疏漏。它不仅仅是因为发展主义是第一个产生于第三世界的发展理论,而且是因为只有通览发展主义才能全面理解依附论”。[8]尽管发展主义指导下的进口替代发展模式出现了许多问题,尽管发展主义与后来的依附论的许多主张都大相径庭,但是二者关注的仍然是拉丁美洲二元化问题,二者均使用了中心与外围的概念,二者均坚持中心与外围的不平等关系。可见,“中心”与“外围”的经济二元化不仅是拉丁美洲发展的重要特征,而且成为分析拉丁美洲乃至其他地区发展问题的重要分析范畴,它无论与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相比,还是与托达罗的“二元化”概念相比,发展主义及其“中心”与“外围”的概念都是货真价实的拉丁美洲产品。

  拉丁美洲社会二元化不仅表现在经济方面,也在政治上表现为民粹主义与威权主义的盛行。而且,经济二元化和政治上保守的自由主义、改良的民粹主义、威权主义的循环往复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9]

  从政治学的视角看,政治参与过程和政治控制过程是双向互动的过程,前者自下而上,后者自上而下;前者的主体是广大民众,后者的主体是政府或政治精英;前者通常以民粹主义来体现,后者则以威权主义来实施。具体说,政治参与是个人如何结成为群体以及如何对政府施加压力的过程,是社会利益动员、集约、表达的过程,其通常表现为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政党政治三种自下而上的形式。其中前者强调直接表达,多以街头抗议的大众政治表现出来;中者介于国家与市民之间,以群体或社团形式表达公共关怀,在政府和大众之间起到了缓冲和桥梁作用;后者是一种间接政治,其利益表达和聚合的过程是通过政治的代表形式即代议政治来实现的。但是在拉丁美洲的社会二元化的背景下,由于其市民社会发育孱弱,政党政治缺乏制度化,其政治过程多以社会运动展现出来,因此二元社会与民粹主义有着一种特殊的亲和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拉丁美洲社会的二元化有不同的体现。在殖民时期,社会二元化表现为:一端是半岛人、土生白人,另一端为印第安土著人和混血的梅斯蒂索人。在民粹主义时代,社会二元化表现为:一端为大地产阶级、商业资产阶级、教会和军人的上层等,另一端为农民和城市工人。由于中产阶级还相对弱小,因此拉丁美洲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摇摆于民粹主义和威权主义之间。当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动员加快时,民粹主义就应运而生;当民众运动带来无序,危及上层阶级的利益时,就会导致军人的干政,代之以精英政治为特点的强调控制的威权主义。民粹主义与威权主义的恶性循环,成为拉丁美洲的重要现象,成为“拉美化”的重要政治标志。

    由于二元社会与民粹主义有特殊的亲和关系,这里需要对民粹主义做些铺垫。与其他一些社会政治范畴一样,对民粹主义也没有统一的定义,它几乎达到不无所不包的地步。如19世纪下半叶美国西南部农民试图控制当地政府的激进主义运动是民粹主义的,19世纪后期俄国知识分子和东欧农民对平均地权的强烈要求被认为是民粹主义,叶利钦据称是一个民粹主义者,里根和克林顿也被称为民粹主义者,甚至美国的法律职业者也以自己是民粹主义为荣。[10]但是,最有代表性的民粹主义出现于20世纪的拉丁美洲,它们包括20世纪初阿根廷的伊里戈延的民粹主义、20年代秘鲁阿亚的民粹主义、30年代墨西哥卡德纳斯的民粹主义、40、50年代的巴西瓦加斯的民粹主义、阿根廷庇隆的民粹主义等。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民粹主义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而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政治变迁中的重要作用,平民化是其成为民粹主义政治运动的本质特征。民粹主义也是一种政治统治的策略,作为一种政治策略,它指的是动员平民大众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若从这个角度出发,“民粹主义就只能被理解成一种社会和政治动员,它意味着一种政治行动和政治讨论的趋势。不能把它界定为一种特殊的政权类型,它也不是一种特定的意识形态,而是一种可以应用于各种意识形态的政治风格。”[11]这种政治政策的主要特征是通过强调诸如全民公决、人民的创制权等民粹主义价值,而对平民大众整体上实施有效的控制和操纵。于是,民粹主义又成为“操纵群众的一种特殊的具体方式,是表达其利益的一种手段。民粹主义运动往往产生在“制度缺失、制度功能缺失、或侵犯或违害人民利益的地方产生”,并起到了填补国家和其他社会和文化制度所不能或不愿为其成员谋利的真空。[12]因此,民粹主义既有导致政治动荡、社会失范的危险,也有推进政治参与的积极作用。这就是康尼夫所谓的“即使民粹主义人物并不总是以民主的方式行事,但他们还是推进了民主”。[13]

  但是应当看到,政治“拉美化”既不是政治生活中最坏的事情,也不是最好的现象。对于“拉美化”,其最坏的政治后果是当民众阶级与精英阶级势均力敌,利益难以调和,难以达成政治妥协时,可能会导致风起云涌的民众革命。而其最好的结果是当两个阵营形成政治妥协时,既可能出现委内瑞拉式的民主[14],也可能出现墨西哥从一党多部到一党多元的渐进而妥协的法团主义民主。[15]当文章写到这里,笔者发现:与其说我们是在关注“拉美化”,不如说我们通过“拉美化”现象来关注拉丁美洲国家如何走出“拉美化”。

  三

  经济二元化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政治的二元化,并最终导致法律上的矛盾与冲突。产生这些矛盾与冲突的原因首先要归因于拉丁美洲上层分子脱离国情的法律移植。独立之后,殖民体系崩溃,新的制度在拉丁美洲社会上层的努力下,引进而来,这主要是美国的宪政制度和拿破仑法典。但是无论是共和制还是联邦制,这种嫁接都是不适宜也是不成功的。因为当时的拉丁美洲是封闭的专制主义的封建职团的社会,而自由派引进的平等观念在当时是没有社会根基的。[16]由于拉丁美洲社会的二元化现象,统治精英对下层民众缺乏信任,导致了拉丁美洲绝大多数国家在宪政设计上选择了总统制,从而赋予了行政权以更大的权力,而宪法中的紧急状态条款则又为独裁和专制提供了司法基础。[17]

  此外,拉丁美洲法律上的矛盾与冲突也与进口替代工业化的发展战略有关。由于拉丁美洲进口替代工业化时期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大目标,因而加强了国家与精英集团的关系,使政治变成了精英集团攫取国家特权的零和博弈,使商界更多地逐鹿政治舞台而不是进行市场拼争。这样,法律颁布得越多,公益私化的现象就越严重;经济越是快速发展,贫富差距就越大;权力越是集中,国家政权却越是软化;越是致力于经济发展,法律越是被边缘化,法律最终被用来保护特权,打压政敌的工具。当时的巴西总统瓦加斯这样说道:“对于我的朋友,要什么给什么;对于我的敌人,只有法律。”[18]最终“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主义”就成为拉丁美洲法律发展二元化的真实写照,并具体表现为如下三方面:一是宪法框架下的“代表”(Representation)与“同意”(Consent)的对抗;二是书本的法律与实践中法律的脱节;三是法律资源占有上的不对称。

  首先,拉丁美洲法律发展中的冲突表现为宪政框架下的“代表”与“同意”的对抗。在宪政语词中,恐怕没有比“自由”、“财产”、“安全”三者更为人熟知了,时下另一宪政语词——“代表”也正在风靡中,而惟独不见另一宪政语词——“同意”。殊不知,这五个语词早在18世纪即司空见惯,而且“代表”与“同意”是孪生而来。在18世纪的英国,同意理论和代表学说是政治文论的热门话题。而美国宪政主义制度的成功确立,与独立后流行的同意理论和代表学说的密切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就同意理论来说,一方面,同意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这可以从构成合法性的三个要素得到解答。第一个要素是同意提供了一种普遍生效的命令,因为人民是他们自己自由的最好的看护者。合法性的第二要素是同意创设了义务,同意是所有良法之母,遵守它们是应尽的义务。马萨诸塞议会认为:“法律的生命和效率来自人民的普遍的同意”。[19]合法性的第三个要素是法律只有获得被统治者的同意才有约束力。另一方面,同意是有限政府的基础。在18世纪对宪政主义的神话般描述的词汇中,如混合政府中的“混合”,平衡政府中的“平衡”,有限政府中的“有限”,均可以从“同意”那里找到其含义的根源。可见,同意体现了宪政主义如下的原则:法律是限制权威的,没有同意就没有权威。英王詹姆士二世拒绝接受同意的限制而实行专制统治,因而失去了王位。[20]同意理论不仅表现为对议会权力的限制,而且表现为对君主权力即行政权力的限制。从这个意义上看,同意理念最为体现宪政主义的本质。

  既然同意既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也是有限政府的基础,那么同意是如何实现和表达的?当然同意的表达既可以明确宣示,也可以选择默认的方式;既可以自己亲躬,也可以假以代理人或代表。这样“代表”遂成为宪政主义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它表现为如下三个目的或功能。第一,代表的最初和最经常的目的是在不适合直接民主的人口众多的国家中保护人民,它的首要任务是表达人民的要求,为全体人民服务。第二,代表可以起到对其他权力部门的制约与平衡。代表是“对傲慢的放肆的部长的制约,对野心勃勃的政治家的威慑;是防止高级官员腐败,反对王公贵族觊觎专断权力和暴力企图的屏障。”[21] 第三,代表还有苦情诉说与救济的目的。 特权

  而反观拉丁美洲,从现有文献资料几乎无法找到那种流行于独立后北美的代表学说,更看不到关于同意的理论。在独立后保守派与自由派的论战中,几乎都听不到所谓人民的声音,在关于主权在民的论争中却听到了这样的声音:“没有哪一个社会不是无知者多于智者、鲁莽者多于谨慎者、懒惰者多于勤奋者。总之,所有的社会都是坏人多于好人……因此,统治权应掌握在少数人手中。”[22]这位政治精英的寥寥数语,鲜活地体现了二元化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有权力而不代表人民,有代表而不需要人民同意。

  其次,拉丁美洲法律发展中的冲突表现为书本的法与实践中的法的脱节。在历史上,拉丁美洲经历了两次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文化价值观念的认同与整合的巨大危机。第一次危机发生于19世纪独立革命之后,西班牙、葡萄牙殖民统治体系崩溃后,新独立的国家几乎一夜之间面临着诸如,采取何种制度,由谁来治理国家,以及如何治理等复杂问题。拉丁美洲的克里奥尔人和马松博上层分子盲目仿效美国、法国的资产阶级政治体制来建构国家,致使无法填补殖民体系崩溃后留下的政治真空,使权力转移和权力的合法化经历了一个艰难动荡的过程,结果,拉丁美洲军人填补了这次政治断裂。第二次认同与整合危机发生于上个世纪30年年代,到60、70年代危机达到高峰。与上次危机的原因不同,这次危机是进口替代工业化的结果。由于工业化的迅速发展,民众政治参与加快,导致现代化中的拉丁美洲国家面临两个严峻挑战:经济尚未发达时就承受着民众要求利益分享的压力,以及在现存政治和法律制度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遇上了民众参与的政治要求。由于拉丁美洲政党和工会制度相对来说形成较晚,尚缺乏制度化,民众又往往以无序的方式提出许多要求,结果侵蚀了40、50年代建立的文人政府所仅有的一点合法性和稳定性,结构导致了60、70年代威权主义的产生。[23]两次巨大的社会和制度断裂使拉丁美洲的法律发展矛盾丛生,既有书本上的法与实践中法的脱节,也有现代法与传统法的对抗。因此,关于法律建构论与进化论、法律移植论与法律本土化的论争至尽还在进行中。

  最后,拉丁美洲法律发展中的矛盾与冲突还表现为法律资源占有上的不对称。经济的二元化导致了社会不同阶层之间在法律资源占有中的多寡之别,使社会弱势群体或贫困阶层在接近正义(Access to justice)方面与社会富有阶层处于严重的不对等状态。首先在两造对抗的法律制度下,强势的一方可以动用雄厚的经济实力,聘请最为强大的律师辩护团,获取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在著名的辛普森案件中,由于强势一方在法律资源占有上的得天独厚,其对整个案件发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法律资源占有的不对称姑且在美国有如此巨大的影响,那么在贫富更为悬殊、法制缺乏透明、司法不公的拉丁美洲,这种状况就更可想而知了。其次,接近正义的不对称还表现在地理和文化的弱势者在接近司法上的困难。首先地理因素会妨碍接近司法。在秘鲁,农民平均要走53.1公里路程,才能到达法院,如果再加上语言和文化上的障碍,在解决争端中怎么能够对抗强势的一方!在很多情况下,因为地理、语言和文化方面的困难使他们干脆选择不去法院,这样又使他们陷入地方权势者的欺压之下。这样农村和农民因为处于现代城市的边缘化地位,而无法分享宪政民主和法治所可能带来的好处。[24]社会弱势群体接近正义的艰难,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除了导致他们失去法律信仰外,恐怕还会使他们走上暴动。宾州高等法院法官刘易斯·曼德里诺曾经意味深长地说:“给予所有人以正义的语词含义是法律人赋予的,正是法律人给予社会的这个贡献才避免了美国人民同世界其他地区人民一样端起机枪,奔向山林。” [25]

  总之,在我们对“拉美化”的细致思考中发现,当社会存在巨大的二元对立时,这个制度是不正义的,也是不道德的;当人口中的大多数麻木不仁、缺乏教育、技能低下时,这个社会的发展不可能有效进行;当社会表达的手段不是依靠成熟的政党制度,当缺少公共交流和论争的市民社会时,就很难避免民粹主义和威权主义的频繁出现;当巨大的经济悬殊无法降低到合理的程度时,谈论游戏规则的不偏不倚和一视同仁也是不可能的。[26]

注释:

[1] 《中国企业家》杂志2004年首期发表了《中国企业领袖“拉美化”之忧》, 将“拉美化”理解为上个世纪90年代拉丁美洲的金融危机;许向阳在《如何避开“拉美化”危机》一文中将“拉美化”理解为“拉美地区国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以经济危机、政权更迭和社会失范为特征的整体性危机”。见《南方周末》2003年9月4日。
[2] Latin American and Caribbean Commission on Development and the Environment, Our Own Agenda 11 (1990). 
[3] Tamara Lothian, Women’s Rights and Political Economy, Connecticut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Fall, 1996, P. 70.
[4] Simón Teitel, What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Latin America?, in Towards A New Development Strategy For Latin America(Simón Teitel ed., 1992), at 355, 356-57.
[5] Tamara Lothian,The Democratized Market Economy in Latin America(And Elsewhere): An Exercise in Institutional Thinking Within Law and Political Economy, Cornell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Winter, 1995, P. 170-171.
[6]Enrique R. Carrasco, law, Hierarchy, and Vulnerable Groups in Latin America,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ummer, 1994, P. 237.
[7] C. Furtado, Development : Theoretical and Conceptual Considerations in J. Pajestka and C. H. Feistein eds. The Relevance of Economic Theories, Macmillan, 1980, P. 211-212. .
[8] Kristobal Kay, Latin American Theories of Development and Underdevelopment, Routledge, 1993, P.11.
[9] Tamara Lothian, The Criticism of the Third-World Debt and the Revision of Legal Doctrine, 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Spring, 1995, P. 450.
[10]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法律人多有贵族倾向,那些主张美国的公共政策应当注重民众意愿的学者在法学界自然被冠以民粹主义的称号。
[11] Pierre-Ahdre Taguieff, Politcal Science Confronts Populism: From a Conceptual Mirage to a Real Problem, Telos, Spring, 1996, P. 9.
[12] Andre Gunder Frank and Marta Fuentes, Social Movements in New Directions in the Study of Justice, Law, and Social Control By School of Justice Studies of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Plenum Press1990,p137.
[13] Michael Conniff, Populism in Lat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Alabama Press, 1999, P.7.
[14] 1958年,委内瑞拉三大政党就权力分配、利益分享签订了“稳定时期盟约”,是政治妥协的典范。
[15] 1938年,墨西哥执政党改组,实行一党内部多元主义(工人部、农民部、军人部和人民部)改革;1946年之后又实行一党外部多元主义,走出了一条成功的政治渐进和政治妥协的道路。
[16] Howard J. Wiarda, Corporatism and National Development in Latin America, Westview Press, 1981, P.41.
[17] Brain Loveman, The Constitution of Tyranny: Regimes of Exception in Spanish America, Universiy of Pittsburgh Press, P. 373.
[18] Mendez at al eds., The (un)rule of Law and the Underprivileged in Latin America,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99, P. 303.
[19] John Phillip Reid, The Concept of Representation in the Ag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 The Un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9, P. 18.
[20] Anon, Divince Rights, at 46; Anon., Animadversions on Discourse, P. 38-39.
[21] Robinson, Political Catechism, P. 59; “Observations on Elections,” 4 Political Register(1769), P. 226. De Lolme, Constitution: New Edition, at 309. Regulus, Defence of the Resolutions, P.  81.
[22]转引自,康斌:《关于墨西哥发展道路的早期探索》,北京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2000年,第5页。
[23] 夏立安著,《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与法治》,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章。
[24] Edgardo Buscaglia, Obstacles to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in Justice Delayed: Judicial Reform in Latin America, edited by Edmundo Jarquin and Fernando Carrillo, Inter-American Development Bank, 1998, P. 25-26。
[25]James F. Mundy, Saving--and Expandin-–Legal Servies, Pennsylvania Lawyer,September/October, 1996, 102.
[26] Enrique R. Carrasco, Law, Hierarchy, and Vulnerable Groups in Latin America,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Summer, 1994, P. 31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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