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法边走笔   >   论氏族组织向国家的伟大转变

论氏族组织向国家的伟大转变


纪念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发表120周年
发布时间:2005年3月14日 彭俊良 点击次数:2795

一、問題的提出
二、氏族組織的基本狀況及國家的萌芽
三、氏族組織與國家的區別及國家最終形成的標誌
四、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動力
五、結束語
 
 
一、問題的提出


  120年前(西元1884年),偉大的革命導師恩格斯接過馬克思的筆,在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的基礎上,通過對前人或當時的人類學家的研究成果(尤其是美國著名人類學家路易士·亨利·摩爾根的《古代社會》)的總結、分析與批判,結合自己的深入研究,寫出了不朽巨著《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該書沿著人類原始社會發展的歷史脈絡,為我們描繪了一幅人類經過蒙昧時代、野蠻時代到文明時代的三個順序相承的發展圖景;運用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揭示了推動人類家庭、私有制和國家從萌芽到發展的內在的、經濟的動因。這部巨著雖然公開發表已經一個多世紀了,但今天讀來仍覺得十分客觀、真實與親切。到目前為止,恩格斯在一百多年前對人類史前文化所作的論述和結論仍然沒有人能予以斷然地否認和推翻。正值該巨著發表120周年之際,本人特作此文,以茲紀念。

 
   今天,我們每一個人無不是生活在一個國家中。而國家,作為一種社會政治制度,已經有四、五千年的歷史了。但是從人類生存歷史的全部過程來看,則是先有氏族組織後有國家。早在國家產生以前,人類一直是長期生活在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之中的,其時間遠遠超過生活在國家這一形態之下的時間。


    國家的產生,既不是有的人想像的那樣,是偶然出現的、瞬息即生的;也不象有的人所認為的那樣,是在徹底摧毀了氏族組織的廢墟上建立起來的。相反,國家是從原始社會的氏族組織轉化而來的。我們認為,在原始社會裏,氏族組織就已經是不是“國家”的國家了:它具有國家的要素和外殼。從氏族組織到國家,是一個長期漸變的過程,不但是一個從簡陋到龐大的量的發展過程,更重要的是一個從沒有階級性到有階級性的質的轉變過程。
 
二、氏族組織的基本狀況及國家的萌芽


    關於原始社會,人類學家和歷史學家已經給我們作了許多精彩、細緻地描述。我們知道,在我們平常所講的原始社會的母系時期和父系時期(即氏族社會),人們是生活在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氏族組織之中的。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國著名的人類學家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就指出:“氏族組織給我們顯示了人類的一種時代最古、流行最廣的制度。無論亞洲、歐洲、美洲、澳洲,其古代社會幾乎一律採取這種政治方式。氏族制度是社會賴以組織和維繫的手段。”[1](P62)


    (一)氏族組織——氏族、部落、部落聯盟


    氏族,按照摩爾根的定義,是具有共同氏族名稱的血親團體。[1](P62)每一個成員都是具有同一不太遠的祖先的血親同胞。一個氏族就是一個社會集團,也是一個政治團體。氏族成員在氏族裏共同生產、生活並繁衍後代。氏族成為氏族社會的基本單位,是氏族社會的基礎。

 
  隨著氏族人口的增多,有的氏族便從中分出一個或幾個子女氏族,組成胞族(羅馬人稱為“庫裏亞”)。為了共同防禦外族侵擾或征服外族,以及生產的需要,向個胞族又聯合起來形成了部落。部落內各氏族地位平等,互相幫助和支援,有共同的利益和聚居區,有某些共同的節日和活動,有對其他部落的交涉中團結一致。每一個部落都有屬於自己生活、生產的領地範圍,部落領地不容其他部落侵犯,並且也一般地為其他部落所承認。相鄰部落間往往隔著中間地帶,而這種地帶又往往是不固定的,部落間的交易一般都是交界的中間地帶進行。

 
  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人口的增添,部落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張,因面各個部落免不了經常發生戰爭。戰爭的結果,或是幾個具有共同利益的部落聯合起來,或是一個強大的部落戰勝其他部落,使之臣服於己,而形成新的聯合。這種部落聯合體即部落聯盟(古希臘、古羅馬稱為“民族”)。部落聯盟是一種比部落更為高級、領地範圍更為廣闊的氏族組織形式。

 
    這種從氏族發展到部落,從部落發展到部落聯盟,是氏族組織從低級向高級發展的順序相承的幾個階段。聯盟是氏族社會裏氏族組織的最高形式,它的出現,標誌著人類社會進步到即將跨入文明社會的門檻了。


  (二)氏族組織機構——氏族會議和氏族首領


    如同國家有國家機構一樣,氏族組織亦有氏族組織機構。這種氏族組織機構即是管理氏族社會生活、組織氏族社會生產、維護氏族社會秩序、保護本氏族利益的政權機構,主要有氏族會議和氏族首領。

 
  1、氏族會議。“氏族會議是亞洲、歐洲、美洲的古代社會從蒙昧階段氏族制度開始形成時起直到文明階段止的一大特色。它是處理政治事務的機構,又是統馭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1](P81)它包括氏族的氏族會議、部落的部落會議和部落聯盟的氏聯盟會議。這三種會議也表明了一個從低級到高級的發展過程。


  形式最簡單的基層會議是氏族會議。參加這個氏族的成員是這個氏族的全體成年男女,每一個都有權在會上發表自己的意見。氏族會議的主要任務和職權是:討論本氏族內的一切問題,並作出決定;選舉本氏族的首領並有權罷免他;對本氏族成員被外族殺害的事件決定是否寬赦兇手還是採取復仇行動;以及收養外人為本氏族成員,等等。“總之,它是氏族的最高權力。”[2](P90)
比氏族會議高級的是部落會議和更高級的部落聯盟會議。它們都是在氏族會議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不過,部落會議的正式成員只是各氏族的首領,其他部落成員可以列度會議,可以發言,但無表決權。部落的軍事首領也是會議的參加者。易洛魁人的部落會議的主要職權就是接受和派遣使節、宣戰、媾和,同別的部落締結同盟,保衛全部落的公共利益,制訂適用於本部落的法令規範等。部落聯盟會議則是由各部落推選取出來的首領組成的。它的職權同部落會議差不多,主要也是討論並決定全聯盟的一切重大事項,對外代表聯盟與其他部落或部落聯盟進行交涉,如派遣和接受使節,宣戰媾和,處理被征服部落的事務,還負責舉辦本聯盟的重大宗教活動,負責推舉聯盟的軍事首領,並為其舉行授職儀式,等等。


  因此,實際上,氏族會議是氏族組織的權力機構,相似不動聲色近世和現代社會的各國議會。“會議有立法、行政及司法之權,不過這些職權尚未劃分清楚而已。”[1](P126)


  2、氏族首領。與這種氏族會議相聯的是各級氏族首領。首領才是氏族會議的真正組織者和實際主持者,又是氏族會議決議的具體執行者。每一個氏族都有一個首領。他是在氏族會議上由本氏族全體成員男女選舉出來的,並且隨時都有被罷免的可能,只要他表現出不能勝任這一職位的話。因而他的任期是沒有期限的。任期的長短全取決於氏族成員們對他的評價如何。氏族首領的職權大概是按照氏族成員會議所作出的決定,安排和帶領氏族成員去進行生產、主持分配,並處理一些氏族內部的日常事務,生活糾紛等。一個氏族內除有一個首領外,有的還有一個軍事首領。但這個職位僅只在戰時才出現,戰爭結束後,他的使命也就完結了,因而是臨時性的。氏族首領還代表本氏族參加部落會議。部落中有的因為部落會議不常舉行,為了處理部落內的緊急問題和日常事務,便設立一個部落首領,賦予他代表部落處理事務的權力,事後再經部落會議的追認。“這是一種具有執行權力的官員的微弱萌芽。”[2](P95)由於戰爭,許多部落還有一個最高軍事首領,負責本部落的軍事行動。如易洛魁部落中的“大戰士”,中國神話傳說中的黃帝、炎帝等。部落聯盟中一般沒有首領,而有一個由各部落推選出來的首領們所組成的聯盟會議,如易洛魁聯盟會議是由50個部落首領組成的。他們代表著50個參加該聯盟的部落,其權力、地位都是平等的,並沒有一個掌握行政權的最高行政首領。但卻有兩個具有平等職能的權力相等的最高軍事首領。有的則只有一個,如中國遠古的堯、舜、禹就是聯盟的軍事首領。軍事首領與聯盟會議共同組成聯盟的組織機構,聯盟會議執行民政方面的職能,軍事首領則執行軍事方面的職能;而英雄時代的希臘人的最高軍事首領“巴賽勒斯”則既是軍事首領,又是法官和祭司,掌握著軍事、審判和祭祀方面的大權。摩爾根指出:“最高軍事長官的出現,就是未來文明社會的君主、國王或總統的萌芽!”[1](P141)


  到後來,除了聯盟會議、軍事首領外,在希臘人、羅馬人中還出現了一個全新的氏族組織機構——人民大會。這種大會是由聯盟(或氏族)全體成年男女參加的一種民主大會,由聯盟會議主持召開,每一個參加者都可以在會上發言。大會的主要任務是討論聯盟內的一切重大問題,並作出決定,然後交由聯盟會議、軍事首領去具體執行;人民大會有權否決聯盟會議的決議,有權審判聯盟內的一切重大的民、刑事案件。實際上,人民大會成了聯盟的最高權力機關和最高審判機關。
說到這裏,我們就可以看到氏族組織所具有的國家的外殼和內在要素。氏族組織作為原始社會中的文明政治制度,部分地具有了階級社會中國家的雛形和職能,即組織生產、管理社會的職能;而氏族組織機構則是具體行使這些職能的氏族社會的管理機構。每一個聯盟內管轄著許多的部落和氏族。因此,假若我們把這個聯盟看作是一個國家的話,那麼,聯盟會議(或人民大會)和軍事首領則是這個國家的中央權力機構和國家首腦人物;而各部落則構成這個國家的各級行政區域;部落會議、氏族會議及各級氏族首領則組成這個國家的各級地方政權機構。摩爾根曾把這種氏族會議(包括氏族首領)、部落會議及部落首領、聯盟會議、人民大會及最高軍事首領形象地分別稱之為“一權政府”、“二權政府”和“三權政府”,[1](P257)國家最終形成後,聯盟會議演變成了元老院,人民大會成了公民大會,最高軍事長官則成為最高行政長官的萌芽![1](P253-254)這是不無道理的,說明國家正是從這種氏族組織演變而來的。難怪摩爾根充滿激情地說:“我們要感謝野蠻人的經驗,他們建立並發展了三個主要的政府機件(指聯盟會議、人民大會和最高軍事首領——引者注),現在文明國家的政治方式將這三個機件包括在其編制中,這是非常普遍的了。”[1](P254)
 
三、氏族組織與國家的區別及國家最終形成的具體標誌


    恩格斯曾把氏族國家同國家作過一些區分。他指出:“國家同舊的氏族組織不同的地方,第一點就是它按地區來劃分它的國民。……第二個不同點,是公共權力的設立,這種公共權力不再就是自己組織為武裝力量的居民了。”[2](P177)    


  恩格斯的這種劃分法,如果把氏族組織同現代典型國家來進行比較,從普遍意義上講,無疑是正確的。但實際上,這種劃分法要把氏族組織同處於初創階段的國家作對比,要說明國家到底在什麼時候最終形成的,卻是相當困難的。


  1、並不是所有的國家從一開始形成就按地域來劃分其居民的。而另一方面,早在國家最終形成之前的氏族社會裏,有的氏族組織就是建立在地域統治之上。


  古希臘雅典和古羅馬國家產生之前,由於商業的發達,海上運輸的興起,戰爭頻繁爆發,致使大批商人、手工業者和難民以及被釋放的戰俘集聚或流落在原來的土著氏族部落之中。這一大批人是外來人,因而不能加入到當地的氏族組織之中去。同時,由於多利亞人的大規模入侵,以及工商業的發展、城邦的出現,致使當地的氏族成員的散居、雜居現象特別嚴重、普遍,氏族成員在同一地區內共同生產生活的情況被破壞,原有的氏族組織無形中受到衝擊,難以民揮其作用;相反,住在同一村落或城邦的但彼此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們,為了共同的利益,而組成了農村公社或城邦,遍佈各地,起著組織和管理社會的作用。這種農村公社或城邦的特徵不是以血緣而是以地域為聯繫的紐帶,而各個部落或聯盟實際上又是建立在這些農村公社或城邦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到了荷馬時代的氏族社會,希臘的氏族組織主要是通過對農村公社或城邦的控制(即地域統治)來實現其職能的。所以,分地域劃分居民並不是國家的創新,而只上順應歷史狀況的表現而已。

 
  另一方面,在那些落後的、商業不發達、交通閉塞、以農牧為主的地方,氏族組織具有極其強大的生命力,在民眾中有極大的權威,有相當完備的組織機構。因此,即使氏族內部出現了階級分化,有的成為壓迫剝削的奴隸主、氏族顯貴,有的則淪為本代族貴州的奴隸;即使某個部落被征服、被迫臣屬於某個強大的部落,但它們內部的氏族組織仍然存在,仍在繼續發揮著作用。在某個氏族組織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國家,仍然保留了原有的氏族組織,並通過這種氏族組織去統治每個居民。如古埃及統一前的“州”,就是由部落轉變而來的。每個“州”的州君就是那個部落的首領。印度雅利安人的國家都是以部落的第一中心城堡為中心而建立起來的。匈奴人把被征服的部落強迫其整個整個地遷移,以便於直接進行控制,這也說明是對部落的統治而不是對地域的控制。甚至中國第一個奴隸制國家——夏朝臨近滅亡之時,夏王桀還曾召開在他管制下的各部落首領,舉行會盟,並出兵計伐不服其統治的有緡氏。以後,先後起兵滅夏和商的都是原先夏和商的臣屬部落——商族和周族。這些都說明這些國家完全是建立在原來的氏族、部落之上的。即便到了二十世紀的今天,許多亞非民族國家的地方政權,不少仍是以氏族部落為基礎,中央政府對地方的統治,一般都是通過地方上的各個氏族的氏族組織機構來實施的。總之,在以農業為主的國家,人們定居在一個地方,這時所謂的按地域劃分居民,實際上仍是在部落的基礎上劃分的;那個部落的勢力大,它所管轄的地域也就廣;每一個基本行政區域,基本上是一個部落或以一個部落為主;而在以遊牧業為主的國家裏,人們逐水草而居,不能固定在某一個地方。所以劃分地域是無意義的。

 
  2、氏族社會時期,就存在著公共權力;另外,公共權力是否存在,並不影響國家的存在。
恩格斯認為,國家與氏族組織的“第二個不同點,是公共權力的設立。”[2](P177)什麼是“公共權力”呢?他指出:“構成這種權力的,不僅有武裝的人,而且還有物質的附屬物,如監獄和各種強制設施,這些東西都是以前氏族社會所沒有的。”[2](P177)可見,所謂“公共權力”,具體地講,反映的就是軍隊、法庭、監獄等暴力強制機構。其實,這種“公共權力”早在氏族社會至少在其末期就已經普遍存在了。


  一般說來,在氏族社會裏,儘管戰爭頻繁發生而規模不小,但並沒有形成專業的軍隊和嚴密的軍事組織,也沒有固定的從事作戰的人員。恩格斯指出: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之間“要是發生戰爭,大半都由志願兵來進行。”[2](P95)“反對這種敵人的軍事行動,多半由一些優秀的戰士來組織;這些戰士發起一個戰爭舞蹈,凡參加舞蹈的人,就等於宣告加入了出征隊,隊伍便立刻組織起來,即時行動。部落的領土若被侵犯,其防衛也多半由志願兵來擔任。”[2](P95)“象在墨西哥人和希臘人那裏一樣,在德意志人那裏,騎兵隊和契形步兵縱隊的戰鬥佇列,也是按氏族的組織來編的。”[2](P142)這是氏族社會裏軍隊的一般組織形式。這種現象我們在階級社會裏許多民族(主要是少數民族)的軍隊編制方式中仍然可以看到。如匈奴人的軍隊還是按部落進行編制的,所有及齡壯丁都是兵。各級氏族首領亦即是大大小小的軍事長官。可是另一方面,一個國家有沒有軍隊,並不影響它的存在。現今世界上許多“微型國家”就沒有軍隊,即是一例。美國在頭一個世紀內亦沒有常備軍,也是一例。相反,我們卻可以看到,在氏族社會末期,強大的軍事首領手中就往往擁有一支專司戰爭的武裝力量。恩格斯也認為,早在氏族社會的美洲紅種人中就存在著“一種獨立自主地進行戰爭的私人團體。這種私人團體,在德意志人中間,已經成為經常性的團體了。”[2](P150)


  談到法庭,馬克思曾指出,在“羅繆勒斯以前,拉丁部落中有部落酋長是部落中居最高職位的人;他具有審判的(在城市)、軍事的(在戰場)和宗教的職能(領導舉行宗教儀式)……。”[3](P212)在氏族社會裏,一方面,氏族成員間的糾紛,由氏族首領進行評判、調停,後來階級社會中專制君主擁有的最高審判權,可以在氏族社會裏氏族首領的裁判權找到它的源頭;另一方面,氏族成員間的重大糾紛,或氏族成員危害本氏族整體利益的案件,以及氏族間、部落間的矛盾衝突,又是由各級氏族會議(或人民大會)進行處理、裁決。在羅馬,“凡涉及羅馬公民生命的刑事訴訟案,如果上訴到‘庫裏亞大會’,則該大會有最後裁決之權。”[1](P314)德意志人的“人民大會同時也是審判法庭;各種控訴都向它提出,並由它作出判決,死刑也在這裏宣判,……在氏族有其他分支中,也是由以氏族酋長為主席的全體大會進行審判;象在德意志人的一切最早的法庭上一樣,氏族酋長只能是訴訟的領導者和審問者;德意志人的判決,不拘何時何地,都由由全體作出的。”[2](P149-150)氏族會議的這種審判職能後來逐漸為專司審判的法庭所替代,也可以說,階級社會裏國家的法庭不過是氏族會議的分化演變而來的。


  遺憾的是,還沒有見到過有關氏族社會裏有監獄的記載。這可能是因為那時的刑罰大概除了流刑(如堯舜“流共工,放獾兜”)和肉刑(如苗族“五刑”)外,就只死刑了;而可能沒有徒刑,所以就不需要有關押罪犯的地方。而且古代中國最早的監獄——夏台,據傳還是在第一個奴隸制國家行將滅亡的時候才出現的。那時國家在我國大地上形成已經有二百多年的歷史了。這說明,即便是國家產生以後的一個很長時期,也曾經沒有過監獄。


  “公共權力”從本質上來講,是指政權組織及附屬物與社會成員的關係如何而言:政權組織及其附屬物超越于一般社會成員之上而成為壓迫、專政的機構時,就成了所謂的“公共權力”。我們從上文看到,國家的這種“公共權力”也並不是在國家最終形成的那一天才突然出現,而是從一開始與全體氏族成員相結合、相平等的關係中逐漸地轉變為超越于氏族一般成員之上並反過來壓迫他們的這種轉化而來的。在漫長的氏族社會歷史中,這種“公共權力”逐漸從微弱發展到強大,最終把它原來賴以存在的氏族一般成員踩在腳下。而在另一種情況下,“在階級對立還沒有發展起來的社會和僻遠的地區,這種公共權力可能極其微小,幾乎是若有若無的,象有時在美利堅合眾國的某些地方所看到的那樣。但是,隨著國內階級對立的尖銳化,隨著彼此相鄰的各國的擴大和它們人口的增加,公共權力就日益加強。”[2](P178)這正好也說明,“公共權力”並不是國家的顯著特徵,至少它在那些“階級對立還沒有發展起來的”國家就是這樣。

 
  考茨基曾正確地指出過:“人類共同生活的形式還在國家出現以前就已存在,而且這種共同生活的某些類型已經有了十分定型的憲法,如氏族聯盟和部落公社的聯盟……,就具有他們的立法權、審判權和執行權。因此,國家與這些先前的社會形成的區別不在於是否具有法律、法庭、軍事領袖,而是在於是否存在著階級和階級矛盾。”[4](P19)這段話對於我們如何從本質上區別氏族組織與國家,是具有指導意義的。


  我們知道,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國家慢慢地從氏族組織轉化而來,這是一個漸變的過程。那末,國家最終形成的具體標誌是什麼呢?我認為主要有以下二個標誌:

 
  首先一個具體標誌,是社會公然地按財產的多少把社會成員劃分為不同的等級(階級),從而確定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這是古希臘、古羅馬國家最終形成的顯著標誌。在雅典,約在西元前八世紀,提秀斯就把全希臘人不問氏族、胞族或部落,一概劃分貴族、農民、手工業者,並規定只有貴族才能擔任官吏。這標誌著雅典國家已經形成。而西元前594年的梭倫改革更是鞏固這個國家的有力措施。梭倫把全體公民按照他們的地產和收入劃分為四個等級:500、300、150袋穀物(1袋穀物約等於41公升)分別為前三個等級的最低限度的收入額;地產少於此數或完全沒有地產的則屬於第四等級。第一、二等級的可以任最高官職,第三等級的只能擔任低級官職,而第四等級的不能擔任官職。[2](P119)在羅馬,土利烏斯(約西元前578-534年)也把全體羅馬人按財產劃分為六個等級:前五個等級的最低財產額依次為:10,7.5,5,2.5,1.1萬阿司;第六等級為無產者,沒有什麼財產。新的人民大會是按百人團組成的;每一團只有一票表決權,但第一等級就有80個百人團,其他第二——五等級的分別有22、20、22、30個團,而第六等級為體面起見則准許有1個團。此外,還從最富裕的公民中(實際上是從第一等級的公民中)徵集騎士組成18個百人團,一共有193個團。按規定,在新的人民大會上,通過決議案的多數票為97票,但騎士和第一等級的就有98票,即占多數。因此,就可以需要徵求其他等級的意見,決議就能通過生效。[2](P133)可見,此時的氏族組織已經完全把持在氏族貴族、商人奴隸主的手中,成為維護少數人利益的政權機構。國家是階級統治的工具,氏族社會公開地把氏族成員劃分為是同的階級,並賦予最高等級的階級以各種特權,而剝奪其他階級參政的權利,也就標誌著氏族社會的徹底崩潰,標誌著氏族組織已經完全蛻變成國家了。

 
  再一個具體標誌就是:軍事長官擁有了立法的、行政的、審判的全部權力,並擁有了世襲的資格,氏族首領已經不再是由全氏族(或部落、聯盟)成員自由選定,而是僅限於在一個強大的家族或現任軍事首領的直系血親的範圍內選定時,則表明此時國家已經最終形成。這是古東方專制國家最終形成的共同的顯著標誌。當夏禹獨攬了聯盟的全部權力,並把其職位承繼給自己的兒子,使“公天下”變成“家天下”時,便宣告夏朝國家的建立。


 
四、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動力


  自氏族組織產生的那一天開始就已經具有了國家的因素。從氏族組織到國家的最終形成是一個漫長的逐漸發展轉變的過程。那末,是什麼因素推動著這種發展和轉變呢?也就是說,促使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動力是什麼呢?


  對此,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作過精闢的論述。恩格斯在分析了雅典、羅馬、德意志國家的產生狀況以後,明確指出,生產力的發展,是國家產生的根本動力,是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根本動力。正是由於生產力的發展,社會財富有了剩餘,導致私有制的出現,推動三次社會大分工,促使社會出現了階級分化。生產力愈是發展,人們征服自然的能力以及欲望越來越大,氏族部落所進行的以財富、奴隸、領土為目的的戰爭愈頻繁,氏族內部的階級分化、貧富不均現象愈嚴重,從而階級鬥爭也愈演愈烈。這樣,氏族社會愈是走向崩潰,氏族組織便向國家急速發生轉變。當這種轉變達到某一程度,國家便以氏族組織不曾有過的新的姿態最終挺立在廣漠的社會土地上。

 
  生產力作為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根本動力,是一種內在的力量。它往往是借助於外部的形式而表現出來的,從而這些外部的形式便成為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直接動力。縱觀遠古國家的起源史,我們可以看到,國家一般是由於氏族內部的階級鬥爭,或由於是治理自然的需要的聯合,或由於部落間的戰爭與征服,而直接導致最終形成的。因此,這種階級鬥爭、治理自然的聯合、戰爭,就成為生產力作為推動氏族組織向國家轉變的根本動力的三種表現形式,或者說,是三種直接動力。任何只強調一種形式,如只承認階級鬥爭的形式,或只強調戰爭暴力的形式,顯然都是片面的。當然,這也並不是說在鞭個具體的國家的最終形成中,只有一種直接動力起作用;有時,也許幾種直接動力都在起轉化作用,有時某種直接動力所起的作用突出一點。關於階級鬥爭、治理自然的聯合和戰爭是如何推動國家最終形成的問題,我們的前人們已經有過詳盡地描述,為避免重複他人的話,故不在此多述。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這樣說,國家是在漫長的歷史歲月中從氏族組織逐漸轉變而來的。氏族組織本身就具有了國家的外殼和某些要素。這種要素,隨著氏族組織的不斷發展、擴充,而逐漸成長起來。氏族組織每向前進一步,就向完備的國家和本質的國家接近一步。這種從氏族組織向國家的轉變過程,既是一個量的發展過程,更是一個質的演變過程。推動這種發展轉變的根本動力,是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它通過階級鬥爭、治理自然和戰爭而直接推動著這種轉變;當這種轉變達到一定的程度,即或社會公然地按財產把氏族成員劃分為不同等級的階級的時候,或是當某一個軍事首領掌握了氏族組織的全部權力並按世系來繼承這種權力的時候,國家也就最終從氏族組織中蛻變出來了。


  國家從氏族組織中蛻胎出來,是人類歷史發展的一大進步。 

(作者简介:彭俊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本位原载于《学术交流与动态》2004年第三期
  
注释:
[1][美]路易士·亨利·摩爾根:《古代社會》[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5。
[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馬克思:《摩爾根〈古代社會〉一書摘要》[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4][德]考茨基:《庫諾夫對馬克思國家理論所作出的闡明》[M],俄文版。

 

                                                       责任编辑:王韵媛

来源: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王韵媛

上一条: 法律解释的冲突与调和:中庸精髓的再现

下一条: 法学盛衰之辨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