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而言,其中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内容的稳定性,她主要是对不同的思想家尤其在法律理论方面的一种陈述,不同教材的区别只是在于体例的安排以及所选取的思想家的不同。而对于陈述的方式和角度几乎大同小异,很少有教材去解释“所以然”,即某个思想家为何要表达某个观点,表达某个观点的平台和假定何在,其意义在哪里等等。与此有关的弊端是教材的互相抄袭,因此“人云亦云”,并不关心原作者到底说了什么,也不去看原著了,对于专业外的读者,要想了解某个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只消读一下教材就行。
这里很有意思的一个现象就是霍布斯在论述自然状态时说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一样”吗?
一些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在讲到霍布斯关于原始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时常说,人与人的关系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并且为了说明这种状态的残酷性,把它喻之为,“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与狼一样”。而大多数教材 并没有注明出处 ,而在注明出处的教材中 ,当再一次查验其出处时,却找不到,只找到了“人与人的关系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及类似的句子。
如果说“人与人的关系像狼与狼一样”这句话意在说明,原始状态下人的本性如贪婪、自私、互相攻击,行为的无拘无束和秩序的混乱状态与狼有相似之处,是无可厚非的,对我们了解原始状态也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目前狼的数量在世界上的逐渐减少甚至有绝迹的趋势,很多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把狼列在被保护动物行列。这迫使人类重新以新的方式去看待狼。比如狼本身其实并不是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残暴无情,贪婪自私。一方面作为生物链的一环它要生存就必须实行自然界中的弱肉强食的规律,其他动物亦然。但另一方面,很多生物学家发现,狼对自己的同类并不如此,它们之间往往是很团结及合作的。这也体现在许多文学作品中。但令人不解的是,在霍布斯理论中,原始状态下的人都是孤立的、“原子式”的个人(而狼通常都是以“群”的方式存在并且具有团队精神),这种个人要成为群、变为集体必须在人订立社会契约之后才能实现。因此,如果霍布斯说过这句话,那么他的这个比喻肯定是错误的?最起码也是片面或蹩脚的。虽说经典之作常常有自己的缺陷以及我们也往往用瑕不掩瑜去宽容。但霍布斯是著名的哲学家,并且同当时的很多科学家都有来往,他不会连狼的以“群”存在的方式与合作精神这种常识都不知道吧?不管他知不知道,如果他说了这句话,他其实是侮辱了狼,起码也误解了狼。
因此,最好的方法就是读原著,但笔者没有原著,只好看中译本。
在《利维坦》中译本中,霍布斯在谈到上述问题时,只是说人与人的关系是一种交战状态,但并没有说这种状态就像“狼与狼一样”。只是在“出版说明”中,有这样的一句话,“接着他从‘论人’入手,指出人的生命也不过是四肢的运动;作为一个自然的生物,人的自然本性首先在于求自保、生存,从而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不难得出结论说,是“出版说明”的作者为了让读者在看《利维坦》一书之前从宏观上了解该书,自己在解释的时候,把自己的理解换成了霍布斯本人的观点,实际上是犯了创造性误读的错误。而大多数人在看一本书(特别是中译本)之前往往要先看一下“译者前言”或“译者说明”或“译者的话”,总之是译者或在此领域具有权威性的专家、学者对此著作的解释或说明,以便于读者能更好的理解该著作。如果这种解释没有错误的话,我们就不难发现,那些看过《利维坦》的人(特别是教材的作者和其他的专家学者),十有八九或百分之百要看一下此书的“出版说明”,从而对那个比喻印象深刻。然后这个比喻也就顺理成章的体现在教材或其他作品中。
除了上述的“出版说明”,另一个“可能的”误导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有名的一本专著,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90年代重译后为《法理学-法律哲学及其方法》,此书对我国80年代出版的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有重要影响,一些教材的内容明显与此书雷同。而恰恰此书(新版46-47页)有句话“在自然状态中——霍布斯用来说明没有组织政府的一个理论建构——每个人对于他人都是狼(homo homini lupus),而且在充满仇恨、恐惧和不信任的气氛中,每个人都始终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笔者无法找到这句话出处的外文原著,因此希望有识之士能发现我的错误)
在《论公民》中译本(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中,只有一处(第二页)讲到人与人是狼的地方,那就是霍布斯的“献辞”中,“有两条公理必定同样正确:人待人如上帝,人待人如豺狼。前者就公民之间的关系属实;后者就国家之间的关系属实。”如此看来,霍布斯确实说过“人与人像狼与狼一样”,但他说的不是比喻自然状态下的情况,而是国与国之间关系。另外,从《论公民》中我们也可以发现,第一个有资料可查的讲homo homini lupus这句话的人不是霍布斯,而是罗马的Plautus 在Asinaria中所言。而霍布斯只是在说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时引用了Plautus的话而已,并非用来比喻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现在剩下的问题就是,第一、博登海默书中所述是霍布斯所说还是博登海默自己的误读。如果是博登海默误读的话,原因可能就是,不管对博登海默还是对中国读者(包括教材的作者、译者)而言,自然状态下人的本性与狼的本性的确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从而很容易认为霍布斯把自然状态下的人比喻为狼与狼之间的关系。结果造成了霍布斯好像真的说过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的关系就像狼与狼一样”的令人啼笑皆非的后果。这也许是一些西方法律思想史教材认为这是常识所以不注明出处而不管是否有违学术规范。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说,不是霍布斯侮辱或误解了狼,而是我们的创造性误读和教材本身的缺陷以及我们的“懒惰”侮辱和误解了狼(尽管我们对狼的认识越来越清晰)。这种侮辱和误解正在以现在进行完成式的方式发生下去。
第二、如果在博登海默那句话的出处中真有霍布斯的原话,笔者会坦然的承认自己的错误。笔者也宁愿希望自己是错误的。因为笔者知道挑战业已形成的观点是有很大风险和危险的,但是还是希望理论界同仁特别是精通外文者能不吝赐教。
作者:郭辉,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教师。
责任编辑: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