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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应该“勤冲洗”还是应该换“门”?


发布时间:2004年11月16日 韩秀义 点击次数:1164

 

从西安又辗转到北京读书,尽管学习场景发生了变化,但身边法事并不因此就鲜亮起来,因为依然亲见了在西安所发生的法学硕士生们漠视“便后请冲洗厕所”的广而告之之类的事情(具体内容可见拙文《企盼贤明还是期待法律?》,载于《法学家茶座》,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即具有博士生身份的所谓法学精英从事着和其时常挂在嘴边的“自由、平等、权利本位、意思自治”等学术阐释与宏大理想不相称的行为,而且对此还不具有反省意识。不知道这是一种悖论,还是别的什么,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即这是客观存在着的中国式样的法学与法律现实。这里有一事例为证:
  2004年9月22日下午,我在水房洗衣服(我的宿舍与水房、厕所对门),一位法学博士生到wc进行“大”的新陈代谢,顿时房间内臭气弥漫,我说你不能随手且随时地冲洗一下吗?他默不作声。事毕,他给了我一个颇有意思的解释:不是他的原因,而是门的设置存在问题。。。所以应该换门!也许这件事情本身并不值得大说特说,但我分明从中感受到在中国法学界亦存在与此相类似甚至相同的问题,为了说明法学界存在的问题,把这件事情当作一个解读的背景似不为过,尽管有些不雅。
  中国法学学者在对各种理论问题进行深刻解说的同时,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亦热情澎湃,积极主动地侧身于法律制度改造与建设中间,但也因此出现了如朱苏力教授所批评的在“这些法律人的意识中,所谓的制度建设首先是复制国外——特别是美国——的做法,而不是实实在在解决中国的问题。。。。。。当我看到他们自我展示的一系列所谓制度建设的‘策略’之际,却又感到某种令人心寒的冷酷。这种‘制度建设’是不是忘记了根本的根本?是否在为了表现所谓法律人的普遍人道主义关怀之际,透露了一种更深刻的非人道主义?当把目标直指自己的所谓制度理想之际,所有必须具体分析解决的问题都不过被用作达到他心中目标的工具了”。(见朱苏力:《面对中国的法学》,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三期。)
  其实朱苏力教授所批评的这种现象,如果将其置放在我所设定的解释背景之下,就是不从此时此地的现实出发,去考虑如何防止与去除“臭气”,而是仅凭一己之愿,试图把“门”换掉,从而“勤冲洗”被忘却或者对这种点滴的积极举措置之不理。换“门”作为一种制度建设的方案是企图把“臭气”问题一揽子解决或者制度建设一步到位,它的理论支撑可能是一种抽象的普遍的原则,也可能是某种放大的道德与神圣的理念。尽管这种换“门”的制度追求具有极大的鼓动性与煽动性,具有极强的话语优势,但其最大的缺陷也来源于此,即谁之理念,谁之原则,谁之道德,由谁去换门,去换怎样的门?。。。这种“主体缺位”在前段时间有关“阿甘”事件的讨论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体现。
  尽管对“阿甘”事件在看法与评判上有多样的声音存在,但就学术界而言,一个基本倾向就是换“门”,比如邓正来教授与许纪霖教授从“阿甘”事件所提出的就是要改革博士招生制度,期望通过如美国式样的制度来彻底地解决目前高等院校博士招生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这种论说与解决方案是极为富有理论色彩与价值感召力的,如果持有反对意见,至少在理论反驳上还不好找出充足的理由,可如果实证性地追问:应该由谁去改变目前的博士招生制度?谁最应是担刚改革博士招生制度的主体?那么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关于对目前博士招生制度换“门”式的解说与制度建设本身对此是缄默的,甚至是主动采取了回避的言说方式,而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
  从目前的博士招生制度来说,直接涉及的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导师群体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参加者这四个主体。在诸如报考条件、考试科目、招生人数等宏观问题确定之后(这里无意对确定的内容本身进行价值上的评判),在微观层面进行“博弈”的主体毫无疑问就是导师群体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参加者,也正是这两个主体构成了博士招生制度运行的微观基础,那么针对于博士招生制度的换“门”方案如果具有不可操作性或者只是一种乌托邦解决样式的话,从具体的细微的或者“勤冲洗”式的制度变革来看,问题的症结就存在于由导师群体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参加者所构成的这个微观基础。挑战这一微观基础,固然离不开如阿甘这样的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参加者,但由于他们处于一种十分明显的弱势地位,必然会导致他们的抗争只能是“茶杯中的风浪”(李泽厚语),因为抗争者所追求的在博士生考试中录取的公正与公平,实际上被强大的导师群体无情地压制了,结果抗争者的抗争具有了一种滑稽的悲剧色彩。造成这种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导师群体所追求(如果追求的话)的制度变革策略是换“门”而不是“勤冲洗”,这与阿甘们所期望的个案的具体的公正与公平背道而驰。如此,我们是不是可以说,博士招生制度的改进变革或者“臭气”的去除就在于导师群体本身呢?同时,这种改进变革的途径不能是或主要不是换“门”而应该是“勤冲洗”?我想这恐怕是不言自明的。
  在中国,习法的人每每都要谈及罗马法,对其公、私法的划分与精湛的私法技术赞赏有嘉青睐不已,但罗马法从何而来或何以可能?丁耘先生通过缜密的考察与梳理,得出了“罗马法的背景就是上下阶层的相互承认为自然法前提的均衡政体。没有这种礼法——政制背景,一切宪政、民法典均不可能”这样的结论,而且,对于这种均衡政体的维护与支撑,如自我教养的政治家或者松散的法学家团体以实践智慧乃至法理学——关于正义的实践智慧的方式发挥了重要进而独特的作用。(参见丁耘:《罗马法何以可能?》,载于《读书》,2003年第12期)如果以此为论说依据或框架来分析导师群体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参加者之间的关系(这种比附我感觉并不会与中国法学者的理念相忤逆,但也担心这种移花接木式的解说缺乏中国问题意识),我们就能感到:若建立共享某种价值观念的导师群体与博士生入学考试参加者之间的“宪制”格局,具有自我教养的法学博士生导师们该有多么重要!
  也许有人会认为,这种对中国法学学者(尤其是博士生导师们)的期待与要求有些过于苛刻,以致于这个群体不能承受改进、完善博士招生制度这样的大任,这种看法或许真的有些道理。因为在我看来,为目前的博士招生制度提供一个换“门”式的方案可以说是举手之劳的事情——翻翻西式典籍,再辅之自己宏大救世的理想,就可以完成,但这种沉重的轻飘飘有什么意义呢?而我所要表达与阐述的是中国法学学者的双重担刚:既是目前博士招生制度框架中的“平民”,同该制度的受害者共同分享同一理念,对该种制度的弊端与“臭气”恨之入骨,具有斗争的坚决与不妥协的道德勇气;也是该制度的“贵族”,恪守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技术性原则,凭借点滴的“勤冲洗”式的微小细节的改进来促成良好的博士招生制度的出现,尽管事情很小又不经意,但确实是“轻飘飘”的沉重,对这种沉重的担当,没有道德良知与细节意义的制度智慧,恐怕是无法完成的,所以,这种沉重是真正的沉重,在其面前,法学学者的一切都可以显现出来——他们究竟是真心地希望现存博士招生制度的改进,还是仅仅说一些别人依然可以说出来的冠冕堂皇的“大词”。
  其实,作为法学学者的博士生导师们完全具备“勤冲洗”的理论、理念与知识上的优势,也是该制度改进的“便利者”,因为他们就是此制度微观运行的“强势”主体(当然在现实中存在越是强势越是利益最大获取者就越有动力与理由维护该制度的现状,所以改变这种状况才越需要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良知与如西方法学家一样的制度变革智慧)。这里可以很方便地举出两个实例,来“证明”我的“观点”:
  法学学者所宣讲的程序正义与行动中的程序正义   “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句话恐怕习法之人皆口熟能祥,然而司法所实现的一定不是那种绝对的客观事实性质的正义,而是在正义程序保障下实现的法律意义的正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相信,博士招生制度中的程序正义应当首当其冲地进入制度改革者的视野。采取什么举措使程序正义走进博士招生制度,从而把法学学者在各种讲坛上所宣讲的程序正义转化为行动中的程序正义?靠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划吗?如果如此,这种举动又会成为批评行政干涉大学自治从而导致大学独立性丧失的理由。其实,运送程序正义进入博士招生制度的主体就是导师群体自身,其理由这里不再赘述,但具体的“勤冲洗”式的制度变革的技术细节倒可略说一二:比如把某个专业博士生的录取标准与条件、录取的例外情况以及这种例外是否具有可复制性、在什么情况下才具有可复制性等与考生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甚至我都觉得导师本人完全可以把自己对学生的个人偏好这样的信息公布出来,其在某种意义上对于考生的选择与考试结果更具有决定意义)给予明确地公布,这样既能为考生的报考选择提供参照依据,也能为考生的种种“不平”之举提供了衡量的尺度,又可规制录取决定权的行使,这些细小的制度设置应该说不难吧!?针对自己的硕士报考自己博士生的情况,导师群体通过什么手段来保障考生之间的平等竞争与录取上的平等待遇,是现行博士招生制度当中存在的最为人所诟病的问题,尽管你知我知他亦知此种“关系”对平等竞争与平等待遇的危害,但就是没有任何导师群体与个人采取什么相应的行动来防止与消除这种危害,他们所宣讲的什么回避制度在此时此刻静悄悄地退出了!设立博士生入学考试的回避制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那就是博士生入学考试报名时,明确告知:硕士不能报考自己导师的博士生,同时将报名名单公布,供考生察知和监督。这些制度办法可以由导师群体来启动,也可以由有良知的导师个人来施行,但无人推行!难乎?易乎?
  实体正义和“强势”考生    程序正义决非最终目的,其只是确保实体正义的手段,而后者才是我们所要终极关注的,在法学博士招生中,实体正义实现得如何,我想这也不是什么秘密,那么那些“强势”考生为什么就能进入博士生群体取得博士生身份直至最后取得博士的头衔,答案也许是明确的,即他们(她们)的“强势”——官位,金钱,以及其他种种的“关系”,考生的“强势”与导师们大而无当的换“门”旨趣而非“勤冲洗”的点滴改进纠合在一起,实体正义当然受到了挑战,但究竟有多少“强势”考生在相关导师的支持下跨过了博士生入学考试的门槛,对此我不知晓,可碰巧的就是在2004年9月24日,我还和一位这样的“强势”考生不约而同地拜访某位私法教授呢!她和我说,2004年考博,专业的分数极高,最后“折”在了外语上。我听了之后很平静没有丝毫惊讶,因为我了解她的专业与“强势”背景,虽然说她对所报考的专业一窍不通,但她家有钱,她也有一张巧舌如簧的嘴巴和一颗投机取巧的心!导师们拒绝录取这样的考生,以实现博士招生过程中的实体正义,难乎?易乎?
  尽管导师群体具有理论、理念与知识上的强势地位与便利的制度“进场”条件,但将通过微观意义的制度改进或“勤冲洗”来使博士招生制度向着理性、公正与公平的轨道前行的重负放到了众多的导师们身上,确实是过于“沉重”了,可是这种沉重不是法学学者们的宏大理想所需要的吗?不是解决中国式样的问题所需要的吗?不是进行法律制度改进所需要的吗?或许昆德拉会替代你——我——他(她)给出答案:也许最沉重的负担同时也是一种最为充实的象征,负担越沉,我们的生活也就越贴近大地,越趋近真实和实在。(昆德拉:《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韩少功、韩刚译,北京:作家版1989,第3页)在“勤冲洗”式的细小的考验人之耐心且又能够刺痛人之心灵的沉重与换“门”式的宏大无边且和个体的心灵痛痒没有什么直接关联的“沉重的轻飘飘”之间,导师群体该怎么选择,没有任何的暴力力量可以强迫,同时能不能选择“勤冲洗”我们也没有办法知晓,但有一点可以断言:中国法学博士招生制度的真正改变决不会来源于换“门”式的方案,而只能导源于点滴的真诚又富有智慧的“勤冲洗”! 
  是应该“勤冲洗”还是应该换“门”?确实是考验众多的法学博士生导师们的原则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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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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