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孙志刚案件实质反映了国家行政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滥用,对公民个人迁徙流动权利的一种侵害。该案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较强的现实意义,揭示了当前社会改革发展过程中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冲突。
案件背后执行的法律依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建议启动违宪审查机制。
案件最终在中央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下得以解决。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仍然没有摆脱人治思维的窠臼。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
户籍管理制度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的功能,但对人身份的强制管理,限制了人们的迁徙流动权利。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新一届政府有了更深刻的体现。
罗尔斯在《正义新论》中指出,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应当关注“最不利者”(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
关键词:孙志刚案件 违法违宪 户籍管理 领导批示 社会舆论 社会正义
历史从来都是按照它的独特方式和发展规律在演绎变化着,同时,处在社会变革进程中的人类也从没放弃闪烁智慧灵光的思考;尽管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德国著名诗人歌德说过,世界上震撼我们心灵的只有两样东西:一个是我们头顶的天空,另一个是我们真实的内心。
2003年上半年,我国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突发性公共卫生灾难事件——肆虐的非典型性肺炎病毒蔓延(医学界被称为“SARS”或“非典”)。“非典”以广州、北京为重点,继而向全国形成席卷之势。之后,国务院颁布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无独有偶,在广州,同年3月17日,又发生了一起大学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被收容致死案件。之后,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两起事件,均涉及政府行为,意义深远。“非典”考验了政府处理重大公共突发性灾难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工作效率,孙志刚案件揭示了我国行政权力一定程度的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反映了我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前者要求提高行政效率,后者要求限制权力,保障人权。
从法律角度来考察孙志刚案件,会给我们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以下简称《收容遣送办法》)是否与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保障人权,有效限制政府权力的原则相悖?是否与2000年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相抵触?如何启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如果没有社会舆论的关注和中央领导的批示,查办该案件能否如此顺利?当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存在的弊端能否有效地避免或尽快废除该制度?我们离所期待的宪政制度还有多远?
一、孙志刚案件始末及相关背景
孙志刚,男,27岁,湖北武汉人,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外出上网,途遇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检查身份证,因未带身份证,被作为“三无人员”带回派出所。孙的同学成先生闻讯后赶到派出所并出示孙的身份证,当事警官仍拒绝放孙。3月18日,孙被作为三无人员送往收容遣送站。当晚,孙因“身体不适”被转往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护站。20日凌晨1时多,孙遭同病房的8名被收治人员两度轮番殴打,于当日上午10时20分死亡。救护站死亡证明书上称其死因是“心脏病”。4月18日,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出具尸检检验鉴定书,结果表明,孙死前72小时曾遭毒打。4月25日,《南方都市报》以《被收容者孙志刚之死》为题,首次披露了孙志刚惨死事件。次日,全国各大媒体纷纷转载此文,并开始追踪报道。6月5日上午,孙案开庭。6月9日孙案一审判决:主犯乔燕琴被判死刑,李海婴被判死缓,钟辽国被判无期。其他9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15年有期徒刑。同日,孙案涉及的民警、救治站负责人、医生及护士一共6人,因玩忽职守罪,被分别判处2年至3年的有期徒刑。
孙志刚案件为中国社会在人权保障和执法观念上带来的变化持久而深入。
2003年8月7日,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孙志刚案件的处理,是迅速的,是坚决的,也是非常严肃的。公安部部长周永康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该案件之后,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变成了社会救助站。
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又联合发布通知,共同向全社会宣告:坚持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有罪依法追究,无罪坚决放人。除了政法系统,我国行政机关也进一步明确了公民的权利。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从而制止行政部门滥用“国家”、“政府”的名义侵害公民权益。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8月1日起施行。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自2004年3月14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一系列的变化,深刻体现了中央人民政府“以人为本”思想的发展。
二、收容遣送制度违法、违宪性考察
自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收容遣送办法》到2003年废除,该办法已经存在了二十一年。当时实行收容遣送制度基于中国城乡二元制的社会结构,在当时具有社会福利和综合治理的性质,是“为了救济、 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 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当时的收容遣送对象限于:“(一)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二)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三)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但是,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展开,迁徙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户籍制度逐渐松动,收容遣送制度已经变得不合时宜,发展为一定意义上强制人身,侵害公民权利甚至某些利益集团生财的手段,在实际执行中又扩展到城市里的民工和流浪人员,一些地方甚至将收容遣送制度作为加强城市刚性管理,驱赶外来民工的工具。这些社会弱势群体的人身自由极易受到侵犯,有违法治正义价值,与我国宪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规定相抵触。今天,依法治国是我们治理国家的一项基本方略。改革越深入,社会越发展,依法行政的必要性越强,对收容和限制人身自由范围作不适当扩展的越权行为必须予以纠正。即使是出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需要,也应该重新依法制定相关法规,做到依法行政。如果民工在城市中违背了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按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应当用强制的方法将其送回户籍所在地。以行政手段为主导的收容遣送制度,在城市化发展的今天,其“治理功能”越来越弱,相反,依附于这个制度上的权力却暴露出容易被滥用的危险。暂住证和收容都涉及到相当大的利益驱动,其中的办证、罚款、放人的牟利特征相当明显。如果存在很大的利益诱惑,制度本身又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必然导致某些警察滥用搜查权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收容遣送办法》也违反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而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收容遣送办法》作为1982年制订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立法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可见,《收容遣送办法》属于应予改变或者撤销的行政法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顺应时代潮流,于2003年6月通过了《救助管理办法》,彻底废止了《收容遣送办法》。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坚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国家进程的决心。
三、领导批示和社会舆论的法律意义
孙志刚案件若不是媒体曝光和中央领导重视,恐怕很难有现在快速处理的结果。领导用批示要求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动机良好。但是,依靠领导批示解决问题,反映了我们国家仍然没有摆脱封建社会草民乞命青天的思维定势的窠臼。实际上,我们这个国家有着悠久的批示治国传统,过去史书记载,秦始皇日理万机,彻夜不眠地批示各地的报告。但是,如果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治理完全依赖于领导批示,那么领导精神再旺盛,又能够作几个批示?所以,批示基本上还是人治的思路,无法保证一个国家的事情都能办好。法治要解决的问题是:社会需要统一的平衡规则来约束,需要依靠独立的法律规则加以判断和处罚,制度和机制应当成为社会纠偏的主要力量;而公正的社会理性与合适的社会土壤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条件。这是法治跟人治的根本区别。另外,领导批示存在某些负面作用。现在,政府官员任免机制仍是一种比较唯上的模式。因此,批示也是最强有力的对下级官员的一种震慑。这种震慑可以迅速解决问题,但有时候也会使案件解决超出法律范围,很少顾及法律程序,留下更大的麻烦,不利于法治精神的建立。当然,我们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批示的合理性也不能一概抹煞。
四、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和改革的制度设计
从另一侧面,孙志刚案件也反映出当前我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弊端,对公民自由迁徙流动权的限制,实际也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妨害。传统的封建社会,我国户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征缴人头税,将每个人都固定在一个特定的区域里边,便于强化管理,减少人员迁徙流动对政权的冲击,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今天,我们实行户籍管理仍有其必要性。首先,我国仍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存在着城乡差距,东西差距,沿海和内陆差距。实行户籍管理,适当限制人们的自由迁徙流动权,可以缓解对发达地区和大城市可承受容纳能力的冲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仍有合理性。其次,户籍管理对于控制人口增长,贯彻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仍有一定意义。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户籍管理必须能够充分地保障人权,最大可能赋予人们自由流动的权利,而不是对人身的严格身份审查,甚至以区分证书(比如务工证或暂住证)的不同形式造成在就业、旅游、住宿、教育等方面人与人之间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每年“五一”、“十一”及春节前后,不堪其负的铁路和人头攒动的火车站成了我们民族的缩影。另一方面,从经济学上讲,廉价有竞争力的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生产要素。因而,客观上需要劳动力能够打破地区垄断,自由流动,增强地域竞争和经济活力。因此,将来我们设计的户籍制度,除了考虑上述的必要性以外,应当更加尊重人的自由,向只起到登记意义的方向发展,真正体现今年3月份宪法修正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精神。
孙志刚案件以个人悲剧为去年春天抹上了灰暗的一笔,但我们庆幸之后发生的许多可喜变化,如能由此推动我国正在迈进的宪政之路,则是国家之幸,人民之福。按照《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的作者——美国著名的政治哲学研究学者——罗尔斯的说法,古代人的中心问题是善的理论,而现代人的中心问题是正义观念。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正义原则的第一部分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第二部分称为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一种正义的社会制度应该通过各种制度性安排来改善这些“最不利者(指拥有最少权力、机会、收入和财富的阶层)”的处境,增加他们的希望,缩小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这对于现代民主国家实行宪政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