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艺生 赵细妹译
【摘要】不断增加的引人注目的误判案件常常因为DNA鉴定而真相大白,而公众对这些误判的关注使美国某些州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增加了对此的关注,加拿大也不例外。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对此问题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的增加。本文将讨论这些误判发生的广泛性、导致误判的主要事实、当前和最近美国相关立法的发展、美国加拿大以及英国的案件鉴别技术及鉴别委员会和误判对美国现行死刑制度所带来的挑战的重要性。对误判及其原因的进一步了解能使我们更好保护无辜者的合法权利,也能更好的保护公民免受因误判而逍遥法外的犯罪者的侵犯。
【关键词】误判 原因 对策 死刑
美国误判的经历贯穿了整个国家的历史(其他国家也是如此,比如加拿大),甚至美国的独立还要早。作为英国所属的臣民,美国殖民者服从于秘密指控,而且这种指控是没有任何抗辩权或程序正义的(美国公民直到宪法和权利法案颁布后才被赋予这些权利)。并且,当殖民地的这种身份差异相对于宗主国英国显得无足轻重时,殖民地美国便失去了平等,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弗吉尼亚州)这种差异在社会经济方面显得尤为明显(威斯曼WITHMAN 2003)。这个事实连同赋予黑人低级社会地位的情况显示了一个道理:阶层和民族歧视影响着对一个人是否犯罪及应否受到惩罚的判决。不幸的是,虽然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及法律改革,在美国这种歧视仍然存在,而且在很多案例中误判是非常明显的。
本文并非要仔细分析误判的殖民地根源;相反的,它是要讨论当今美国的误判现状。正如我已经提到的(HUFF 2003),自从1932年博查特BORCHARD(1932)开始着手研究以来,学者、法官、记者和立法者已经收集和研究误判案件长达20年之久。半个多世纪以来,档案和分析几乎无一例外地集中于个别案件,但是,90年代至今学术上已经发生了显著的转变包括媒体的焦点以及公众的观点。近来,关于误判案件的公共政策的重要性已经有很大的增加。公民和政策制定者增加了对此问题的认识,这紧密联系于运用DNA鉴定技术使遭受长期牢狱之灾的人重获自由和废除、限制死刑在美国的适用。最近包括死刑案件误判可能性在内的研究已经被带向一种更深远的意义和更具紧迫性。在有重大影响的研究中,瑞德里特RADELET、贝道BEDAU和普特拿PUTNAM(1992)预测道:在美国至少又23名无辜者已经被执行了死刑。一份更近的的并被广泛流传的研究在调查了数千件从1973到到1995的死刑判决后,利尔曼LIEBMAN 、法甘FAGAN 、威士特WEST 和洛伊德LLOYD(2000;或者利尔曼2002)发现将近70%的案件有严重的可撤消判决的错误。虽然大部分被误判的人没有面临死刑或监禁,但是误判经常导致无根据的惩罚并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生活,而与此同时真正的犯罪者却在自由的实施着其他犯罪、危害着公共安全。
一、美国误判的频率
美国没有关于误判的系统的数据,所以精确的估算或比较误判的数量及频率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相对于计算真正的犯罪率的影响,计算误判数量是一个更大的挑战,因为危害数统计(包括全国性的调查)已经大大的促进了上述第一项任务的实现,使我们能够在政府犯罪报告和危害的数据之间进行推测。简单可行的计算误判的真正数量的方法还没被研究出来,因为很多案件没被披露或者类似的关于囚犯的调查缺乏公众认可度。
笔者和同事进行了一次调查,利用了保守的抽样调查的方法,对象为检察官、法官和执法官员和一个全国性的律师组织(哈佛、瑞特那RATTNER和赛若瑞SAGARIN 1996)。抽样调查表发出的总卷数为353份,最后我们收到了229份回复(65%的回复率)。我们调查的是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依据我们得到的回复,我计算出的误判率为0.5%,我们决定去看看重罪案件中99.5%的准确率和0.5%的错误率对美国刑事审判体系究竟意味着什么。依据美国2000年全国性的犯罪调查报告的数据(美国司法部2001),如果我们假定上述比率是正确的,则意味着因被记录在报告上的犯罪类型而被逮捕的人中有大约7500人是被误判的。每年有如此多的人因重罪被捕,即使只是小小的错误率也将导致数千件案件被误判。赛克、 纽弗德NEUFELD 和德威尔DWYER(2000)进一步的报告称,对18000刑事案件的DNA鉴定后,结果有超过25%的真正的犯罪人没有被审判。因为大量的刑事案件没有留下适当的物证以供鉴定,他们只能推测出这样的错误率。这些发现凸显了美国刑事审判体系的尖锐的问题。
二、导致误判的原因
美国最近的研究发现,导致误判的主要原因有:目击者的失误;执法官员和检察官处理的不当(包括扣缴证据上的不当行为);错误或强迫供认以及诱导性讯问;伪证;错误的排查;不恰当的使用知情人和告密者;律师辩护不力;社会对判决的压力;法院的操作失误、水平不足或欺骗;以及“错误的批准RUBBER-STAMP”(一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草率地批准的趋势)。一般而言,是多种相互作用原因共同导致了误判。比如警察或检察官的不负责任加上伪证、扣缴证据的失误以及不适当的使用知情人,这些一起发生在案件中,而且被告没有得到充分的律师辩护并且没能力指出这些错误,于是导致了误判。
(一)目击者的失误
大量的现存的研究表明目击者的辨认错误是一个经常导致误判的重要原因。在我们的调查中,79%的回复将目击者的失误列为最经常导致误判的一个原因(哈佛1996:67)。赛克(2000)的报告称在84%的DNA鉴定确定无罪的案件中他们发现判决错误的原因(至少部分原因)在于应用目击者辨认的失误。洛伏特司LOFTUS(1979)、威尔斯WELLS、史摩尔SMALL等学者已经纷纷发表了关于“目击者的感觉”的文章,指出目击者如何被心理的、社会的、文化的和系统的因素所深深地影响,并置疑警察的排查工作能否确保对犯罪嫌疑人的公正。
(二) 不负责任的或者不道德的警察或检察官
赛克(2000)在关于用DNA鉴定推翻生效判决的报告中称,63%的误判的原因包括警察或检察官的不正当行为。赛克还发现,被撤消判决的381件谋杀判决案件的误判原因可归究于警察和检察官的不正当行为,但是很少有检察官因此被解职,甚至是在有意地允许伪造的证言或者隐藏辩护证据之后也是如此。大多数时候,事实上他们甚至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同样的,一份公共正义中心提出的报告(2003)称从1970年以来,基层法院和上诉法院因为检察官的不当行为而在审判中减轻被告的责任,诸如推翻判决或减轻刑罚的总共有2000件案件。一份对此类案件的分析揭露了以下的几种不当行为的类型:
1、法庭上的不当行为。如:在陪审团面前做不适当的或煽动性的解释;提出或试图提出不被许可的、不适当或者具有煽动性的证据、歪曲的表示证据或事实;干预陪审团的判断;或者进行不适当的深入讨论。
2、对物证的随意处理。如:隐藏、毁坏或者篡改证据、案件文件或法庭记录。
3、隐藏辩护证据上。
4、威胁、骚扰或干扰证人。
5、使用错误的或易令人误解的证据。
6、对被告人及其律师骚扰、偏见或者敌对态度。如:选择性的或报复性的起诉,这包括了拒绝迅速审判。
7、在大陪审团程序中的不适当的行为。
(三)错误的或强迫供认,以及不适当的讯问
导致误判的另外一个重要的事实是错误的或强迫供认,这经常涉及到诱导性讯问。赛克(2000)的报告称在他们的数据库中因DNA鉴定而翻案的62件案件中有25%包括了错误供认的原因。
某些执法单位看起来特别倾向于不道德的行为。这包括了相对其他组织具有更大独立性的精英部门,如毒品部门或街道执法单位。在最近被披露的洛山矶警察部门的丑闻中,一份警察证言的摘录说明了这个问题:“毫无疑问的,我们所做的是错误的(如伪造证据、自己做伪证)。但是,我们的目的是要对付它们(我们知道瑞帕特Rampart的犯罪率、谋杀率是整个城市最高的)。长官和其他的每个人都到我们的单位说:这种情况必须被结束、你们必须负起责任,采取措施。并且我们认为这就像一场我们和他们的战争。”
(四)不适当的使用知情人或告密者。
另一个重要的事实是警察和检察官大量的并且经常性无原则的使用知情人或告密者。依利诺斯州最初的13名被判死刑的人中有5人后来被证明是误判,其原因是使用了从知情人获得的资料,而赛克(2000)的报告称有21%的误判案件是因为使用了告密者提供的信息。这些知情人(他们大部分被一再的使用)很愿意修改自己的故事来符合控方的需要,作为回报他们将获得各种补偿(或者,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他们不喜欢被告人或者不喜欢那类犯罪,比如针对小孩的暴力犯罪:骚扰和强奸。)这些不值得信任的知情人经常在审判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即使是在死刑案件中也是如此。主要的侦查包括了对知情人的使用,这种模式近年来在美国和加拿大普遍存在,这已经到了改革关键时刻(布兰BLOOM 2003)。
(五)律师辩护不力
在美国,自从著名的史克特斯勃洛Scottsboro男孩案件(1927年,阿拉巴马的两个妇女指控9个黑人青年强奸了他们。在全部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的“虚假”的审判中,弥漫着浓厚的种族歧视和恐惧的气氛,并且被告的合法权利的行使被草率而又不合格的方式所限制,最后9个被告全部被判有罪。8个人被判死刑。最终他们在狱中煎熬了104年。)后(鲍威尔 V.阿拉巴马,1932),律师辩护不力已经成为上诉的基本原因,但是,这种上诉极少能成功的,虽然州和联邦法院承认很多律师对审判的辩护准备不充分。不幸地,辩护律师在庭上表现不佳是一个广泛性的问题,并且由于分配辩护工作的预算不足,此问题有恶化的可能。律师辩护不力滋生了一个特别的问题并且挑战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存在前提。对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存在前提威胁更大的是“有罪答辩批发商GUILTY PLEA WHOLESALERS”(哈佛1996:55),他们不经过调查甚至不会见被告人便做有罪辩护。
(六)法院的错误、低水平和欺骗
近来法院科学的的重大进步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时机来提高刑事审判程序的准确性。但是,这依赖于质量控制、培训和在某些案件中的刑事实验室的工作。从积极的方面看,赛克SCHECK和纽弗德NEUFELD的“无罪计划INNOCENCE PROJECTS”是建立在运用DNA鉴定来改正误判的基础上的,是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的(2000)。从消极的方面看,某些“垃圾科学家”却草率对待、曲解甚至故意歪曲证据来保证对被告人( 可能是无辜者)的定罪。
在我看来,分析刑事案件证据的法院实验室的证据必须被验证,独立的有自己的经费的科学实验室的分析对检察官和被告来说都是比较可信的。不幸的是,在美国此类实验室往往属于某些执法部门。这种组织的方式是他们形成一种定势思维,而这种思维强调的是对被告人的定罪(“我们逮捕他们,你们则帮助定他们的罪”)而非科学客观性。
(七)对抗式诉讼模式
笔者认为,产生误判的主要事实是进行刑事审判程序的对抗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依赖于技术力量和控方、辩方掌握的资料,而在刑事案件中前者更容易拥有更多的资料。这些优势包括人的资源(侦查人员等)和经费支撑。总而言之,大多数案件中,辩方律师严重依赖于(如果不是全部的话)警方的侦查,而不是进行独立的侦查以获得完整的事实资料。这意味着警方的侦查必须是充分和客观的,而事实往往不是这样,这是因为警方面临着大量案件积压的压力(时间和案件数量的压力)和将犯罪人定罪的压力(公众和公共政策的压力)。
当依靠国家权威和强制力的对抗式诉讼和质证模式取代私人复仇时,对抗式诉讼模式更多的强调诉讼程序而不仅仅是简单的寻找事实真相。这在某些误判案件中尤为明显,当被定罪的被告人依据他们是真正的无罪的基础来寻求推翻他们的有罪判决时,他们往往只能发现:即使他们的申诉没有程序上的妨碍,但他们胜诉的机会却越相当渺茫。一个幽默的故事被引用来说明关于英国对抗式诉讼模式的这个观点:一个疲惫的法官在听完双方对证人质证后,转身面对律师并问道:“我听到事实了吗?”那个律师回答:“不,您听到的仅仅是证据而已。”
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支持者认为这种模式比其他模式先进,因为当双方出示的充分证据并由审判者居中裁定结果时,正义得到了更好的维护。这种观点首先假定的是控辩双方能充分的辩论,并且能进行充分的调查来决定案件的事实。根据上述列举的事实,这种假定是非常值得置疑的。他们进一步认为,如果缺少这种使被告人得以表现积极性的个人责任机制,那么质证模式将不能确保充分的调查和事实真相的揭露。
三、最近和当前的发展
(一)《无辜者保护法案》
在美国,2003年的《无辜者保护法案》提出了一整套广泛的刑事正义改革方案以求减少无辜的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危险(S.1700,进一步审判ADVANCING JUSTICE)。这项法案保证被定罪的人拥有通过DNA鉴定来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帮助各州对每个死刑审判程序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服务、给那些能够证明自己无辜的人所遭受的不公正的监禁予适当的补偿、提供给公众更可信的更详细的有关于死刑判决法律及其管理的情况。此法案在参议院的主要发起人,即来自佛蒙特州的民主党参议员帕瑞克、理艾伊在一场记者招待会中做了如下的发言:“死刑机制已经被破坏了--超过100个死囚最终被无罪释放,不是因为技术性原因,而是因为他们是无辜的。《无辜者保护法案》关注的正是公众所关心的问题--31名参议员和246名众议员共同发起这项法案。发起人中有民主党人也有共和党人,有支持和不支持死刑的,有保守主义者也有自由主义者……如果把我们自己置身于被误判的人的角色之中,我们会如何呢?美国国会山的一年并不是太长,但是对一个因误判而被关在死囚室的人来说却是永远。只要有被误判为死刑的便会有相应的真正的凶手在大街上逍遥自在。一连串的人被误判死刑,这破坏着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任。……”(利尔LEAHY 2002)
(二)无罪计划(INNOCENCE PROJECTS)和无罪委员会INNOCENCE COMMISSIONS
无罪计划是由纽约本杰明卡都喏法学院BENJAMIN CARDOZO LAW SCHOOL的贝瑞.赛克和彼特.纽弗德于1992年共同设立的。它是一项由教授和一些管理员监督的法学院学生法律实务计划。他们给那些通过对证据的DNA鉴定而置疑判决的人提供法律协助,但是当事人必须支付鉴定费用。该项目所协助的超过100件案件的判决已经被改判或撤消。
该计划正广泛的运用将会使各州立法为对生效判决使用DNA鉴定技术鉴别证据打开方便之门;使被监禁的无辜的人获得适当的补偿;并在全国的法学院形成“无罪网络INNOCENCE NETWORK”,通过此网络,无罪计划可以把案件移交给其他能够处理的法学院。
另一个重大的发展是增加了人们对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或者说是“无罪委员会”的支持(参见贝瑞.赛克和彼特.纽弗德 2002)。笔者认为,此类委员会应该在各州和联邦成立。正如格瑞因(2001)所指出的,这些委员会可以复查上诉,然后把符合条件的案件移交给审判法庭,以此来间接的纠正判决。他们能够举行听证会并决定是否驳回上诉、进行新的审判或者撤消判决。
州和地方的律师协会和法庭必须更积极的去减少误判和处罚不道德的检察官和那些辩护不力的律师,但是这些措施是不够的。赛克和纽弗德的无罪计划的努力,包括米尼斯催尔斯MINISTRIES 和一些记者和活动家,这些是不够的。我相信是时候做英国曾经做过的事了:美国应该建立类似于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CCRC)的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复查过去的误判的上诉请求并且在适当的时候将案件移交给合适的法庭。
据格瑞因(2001)称,在他研究的时间内,英国刑事案件复查委员会共收到3680件申诉,复查了2381件,并且有203件申诉案件(占4.3%)被移送到上诉法院。这203件案件中有49件被法院重新审理,最终有38件案件的判决被撤消。虽然这38件占移交案件的77.5%之多,但只占到所有上诉的1.6%。所以,那些批评者提出的复查委员会会是法庭不堪重负的观点是没有实践依据的,至少从英国的经验上看是如此。
另一个全国性的复查委员会程序的例子是加拿大的司法部门的刑事判决复查小组,该小组负责进行此类复查。申诉者的复查申诉必须符合严格的标准,然而这限制了申诉的数量(1995年以来,每年申诉数量从27件增长到75件,而只有2到15件申诉被受理。)因此,当前加拿大的努力是使复查程序更加开放和合理(德蓝和肯莆贝DENOV AND CAMPBELL 2003)。
(三)死刑
先前提到的被高度宣扬的撤消判决的DNA鉴定和特别是那些被判决死刑的无辜者,都凸显了一个问题,即是否继续把死刑作为刑罚的一种。伊利诺斯州的前州长乔治.瑞安GEORGE RYAN曾提出在本州暂缓适用死刑判决的议案,随之的是一段死囚最终被无罪释放多于被处决的时期。他看到了明显的刑事审判程序产生大量错误的事实,以及无辜的人可能被处决的可能性。
我相信这些进步,连同美国越来越边缘化(特别是在发达国家中)的事实,死刑将会最终被废止。正如吉姆瑞安最近所说的:“现在社会对死刑的态度在美国历史上是没有先例的。在美国清除死刑的努力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虽然结束死刑所必须的斗争的时间和强度还不知道,但最终的结果已经是显而易见的了。(吉姆瑞安 2003:205)”
笔者认为美国必须废除死刑而代之以20年、30年监禁或禁止假释的终身监禁。既然所有的判决都是建立在对犯罪的可能性的估计的基础上的并且可能发生错误,它们就应该是可撤消的,允许无辜的人被释放并且获得补偿。所有的刑事判决除了死刑以外都有此机会,但是被执行死刑的无辜者却被剥夺了此选择。克洛斯CROSS(1998)最近研究发现:大部分被测试的美国人包括支持和反对死刑的,都表示无辜者被定罪的事件使他们思考死刑的合理性。废除死刑将使美国与那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齐,比如这是欧盟对其成员国的要求;俄罗斯已经暂缓适用死刑许多年,现任总统普京也无意恢复死刑。
四、结语
导致美国和加拿大法院误判的事实具有很大的可比性,如误判的影响,包括误判的破坏性影响、公众对司法体系信心的丧失和逍遥法外的真正犯罪人对公共安全的威胁。
公元前360年,柏拉图在《共和国》中有如下的陈述,或许这是他所有有关社会的言论中最精彩的:“人们责难不公正是因为害怕成为它的受害者而不是因为他们犯了罪。(柏拉图/沃特菲尔德 公元前360年/1998:第一版,344-C)”
这看起来并没有太大的改变。我们有必要继续更好的了解不公正的特别形式即误判,并且减少它的发生,这既能保护无辜的人也能保护社会免受真正犯罪者的侵害。正如佛斯特FORST(2003)在书中讲的,美国的刑事审判体系的准确性对其自身的合法性是必不可少的,并且我们应该有意识的去关注产生错误的原因和怎样去减少这些错误。加拿大的刑事审判体系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继续努力提高审判的准确性和更好的补偿那些误判的受害者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参考文献
Bloom,Robert M.
2003 Jaihouse informants.Criminal Justice 18(1):20-26.
Borchard,Edwin M.
1932 Convicting the Innocent:Sixty-Five Actual Errors of Criminal Justice.Garden City,NY:Doubleday
Denov,Myriam and Kathryn Campbell
2003 Criminal injustice:Understanding the causes,effects,and responses to wrongful conviction in Canada.Unpublished manuscript,University of Ottawa,ON.
Forst,Brian
2003 Errors of Justice:Nature,Sources and Remedies.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Griffin,Lisa
2001 The correction of wrongful convictions:A comparative perspective.American University International Law Review 16:1241-1308.
Gross,Samuel R.
1998 Update:American public opinion on the death penalty-it'sgetting personal.Cornell Law Review 83:1448-1475
Huff,C.Ronald
2003 Wrongful conviction and public policy:The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inology 2001 Presidential Address.Criminology 40:1-18.
Huff,C.Ronald,Arye Rattner and Edward Sagarin
1996 Convicted but Innocent:Wrongful Conviction and Public Policy Thousand Oaks,CA:Sage.
Leahy,Patrick
2002 september 24 Comments at press conference,Washington,DC.
Liebman,James S.
2002 Rates of reversible error and the risk of wrongful execution.Judicature 86(2):78-82.
Liebman,James S.,Jeffrey Fagan,Valerie West,and Jonathan Lloyd
2000 Capital attrition:Error rates in capital cases,1973-1995.Texas Law Review 78:1839-1865.
Loftus,Elizabeth F.
1979 Eyewitness Testimony.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cDermott,Terry
2000 Perez's bitter saga of lies,regrets,and harm.Los Angeles Times,December 31:Al,A22-A24.
Penrod,Stephen
2003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evidence:How well are witnesses and police performing?Criminal Justice 18(1):36-47.
Plato,trans.Robin Waterfield
360 BC/1998 The Republic.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Radelet,Michael L.,Hugo Aeam Bedau,and Constance Putnam
1992 In Spite of Innocence.Boston:Northeastern University Press.
Scheck,Barry C.and Peter J.Neufeld
2002 Toward the formation of "innocence commissions"in Amercica.Judicature 86(2):98-105.
Scheck,Barry,Peter Neufeld,and Jim Dwyer
2000 Crime in the United States:2000.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
Weinberg,Steve
2003 Breaking the rules:Who suffers when a prosecutor is cited for misconduct?Center for Public Integrity,Washington,DC,June 23.
Wells,Gary L.,Mark Small,Steven Penrod,Roy S.Malpass,Solomon Fulero,and C.Elizabeth Brimacombe
1998 Eyewitness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s:Recommendations for lineups and photospreads.Law and Human Behavior 22:603-647.
Whitman,James Q.
2003 Harsh Justice:Criminal Punishment and the Widening Divide between America and Europ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Zimring,Franklin E.
2003 The Contradictions of American Capital Punishmen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
参考案例
Powell v.Alabama,287 U.S.45(1932)
参考法律
S.1700,Advancing Justice Through DNA Technology Act of 2003,108th Congress,2003(introduced in U.S.Senate 1 October 2003)
译者简介:
蔡艺生 男 汉族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赵细妹 女 汉族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硕士研究生
地址: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 研究生部 400031
电话:023-6539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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