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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副卷制度:阶层主义的残余


发布时间:2019年5月22日 印波 点击次数:1260

近来,法学界及其法律实务界纷纷热议法院副卷制度。口诛笔伐者纷纷指出法院副卷制度缺少法律支撑、违反司法公开原则、侵害律师的阅卷权和当事人的知情权、违背了司法改革的潮流。然而,一种制度之所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具备合理性的土壤。这种土壤散发出独特的法律文化,使得所种植的法律制度往往不能按照其理想的路径发芽、成长,必须要对既有的法律文化有所适应(adapatation)。这种应然法和实然法的关系可以通过植物学的类比予以解释。本文试图从深处解释法院副卷制度的文化土壤——法律阶层主义,并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语境下对其走向作出预判。

 

一、 揭开法院副卷的神秘面纱

 

最早将法院副卷中涉密内容公之于众的恐怕是那些办案律师。律师阅卷按理是查阅不到副卷的,但历史的巧合总是那么蹊跷,反正因为疏忽大意或是其他不好言说的缘由,律师查阅到了法院副卷。于是,潘多拉的盒子被打开了,所有对于法庭公正的幻想成为泡影。从此,学者开始挖法院副卷制度的祖坟

 

   据查,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中两个具体问题的批复》(2002年已废止)最早规定了副卷制度。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规定了正、副卷分别订立。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保守审判工作秘密的规定》指出,案件的请示、批复,领导批示,有关单位意见,合议庭笔录,审委会记录必须装订在副卷里。副卷的材料非因工作需要,又未经本院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1991年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副卷的内容。2006年颁发的《人民法院执行文书立卷归档办法(试行)》中变本加厉,明确了上级法院及有关单位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等不宜公开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及《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指出,违反规定泄露合议庭及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审判、执行工作秘密的行为属于泄露审判秘密的行为,如果严重违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由法院副卷制度的规范史观之,副卷制度原先只是出于便利审判的考虑,后逐渐演化为各种权力干预的遮羞布,并进一步被神秘化处理。在强调司法公开的大环境下,法院副卷制度非但没有得到弱化,反而一直在强化。法院副卷里一般包含了批示、电话记录、讨论记录、会议纪要等。它们一般处于保密状态,且无保密期限。只有必要时上级调查专案组可以调阅,用于查看判决的相关责任人。也正是由于副卷的存在,一些承办法官会偶尔提示当事人,这个案子我也做不了主。原因可想而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兰雅丽在对B省某基层法院125件卷宗进行详细审阅后,发现副卷中大量的汇报笔录体现了“长官意志”。有相当部分案件,院长、主管刑事副院长、庭长说了算;有相当部分的案件,基层法院向上级法院先行汇报;有时上级法院领导直接拍板决定案件的判决。

 

   我们不禁反思,在几十年倡导司法深度公开和改革的大背景下,缘何还出现了封闭、神秘的法院副卷制度,使得我们的改革貌合神离”“口是心非”“南辕北辙呢?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成何体统?当然,本文不是一篇檄文,而是试图解释背后的法律文化原因——阶层主义的残余。

 

二、法院副卷背后的阶层主义

 

虽然存在即合理存在着倒因为果的错误,但是制度的存在往往有其相应的土壤。我以为法院副卷背后有着强大的阶层主义理念牵绊,使得理想中的协同主义改革处处受阻,甚至有回流的倾向。比较诉讼法鼻祖达马斯卡《权力的结构和比较刑事诉讼程序》一文中,创设了阶层模式和协同模式,用以分析两大法系刑事诉讼程序的差异。他认为,阶层模式中权力组织排序趋于集中,办案人员呈现出等级序列,每个办案人员都不是独立自主的决定者。相比之下,协同模式中办案人员相对独立,办案人员充当纠纷的解决者,而非机械的法律使用者。应该说,目前各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是趋同的,那就是由阶层主义向协同主义靠拢,洗脱行政官僚化倾向和神秘主义色彩。

 

   在世界各国几乎都一致地在提倡司法公开、公平审判权的情况下,为何还会存在法院副卷这样违反司法规律的制度呢?这恐怕表明了我国的法律文化基因上无法克服的等级差序意识,即便司法改革轰轰烈烈,法律文化的改变并非一朝一夕,在某些时候还会有旧有观念复辟的现象出现。支配副卷制度存在的是官本位、神秘主义的纠纷解决观。无论纸面上的法如何之完美,司法改革的号角如何之响亮,行动中的法不改,实践中的法不变,实效都是有限的。

 

  以副卷中的案件请示为例,它是基层法院固有的规避责任的模式。当承办单位发现案件拿不准时,由于惧怕二审改判或者发回,向上一级法院先行请示以避免尴尬的诉讼模式使得审级制度虚置,上级的意志明显优于下级的判断。这就意味着在很多案件中,低层级的法院不愿意自我决定,拒绝去行政化,并且避免司法公开。另外,这种留底备查的官僚技术,可以撇清下级的责任。然而,两审并为一审,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再以副卷中的合议庭笔录为例,审判长级别高于审判员,使得审判员的观点依附审判长,使得合议制事实上成为审判长的一言堂,导致了副卷中有明显不公正的内容。低阶层服从高阶层的安排,并且为了保持上下一致,按照领导的意志来进行判决。这种按照官僚体制形成的实践准则(working practice)使得刑事诉讼体制所设定的理想化为泡影。当司法无法独立运行时,一切细枝末节的改革就成了华而不实的走秀。

 

 面对这样的体制,律师庭上的辩护意见会显得异常苍白,毕竟究竟是哪一次批示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他们不得而知。

 

 三、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的副卷制度

 

 当前,我国正进行着一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这场改革中要树立以一审为中心的庭审制度以及审判实质化运动,让审判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配套司法去行政化、透明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院副卷制度将何去何从,我们不妨做个初步预判。

 

   所谓审判中心主义,实际上是走向协同、专门、公开、透明的司法。只有靠协同主义的司法理念指引,审判才能独立。协同主义意味着自我决定、自我负责。如果外界有所监督,主要依靠舆论监督,而非内部的官僚治理体系制约。协同主义意味着去神秘化,没有那么多的内部机密,也没有那么多的行政化的条条框框。司法就是司法,司法回归到判断权的角色。

 

  当前的司法改革所改的恐怕不只是制度,更多的是一种文化。我们需要与阶层主义决裂,才能真正意义上回归司法的本质,彻底地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媒体技术的提高,我们必须改变观念,实现从阶层主义向协同主义的转变。除了通过强化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责任追究制度,还应当逐渐培植起独立、协作的法官职业文化,并从实质上全面公开司法信息。

 

  在协同主义盛行的英美法系,不同意见的法官评议会向社会公开,所有人都可能看到正反两方面的观点。这非但没有侵损司法的权威性,反而由于开诚布公,取信于民,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作为法院领导,要去除等级思维,确保法律原则落到实处。

 

  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野下,法院副卷制度终将落幕。辩护律师的努力也将不再是走走过场。只要司法真正地朝着协同化的方向发展,实现真正的公开透明,那些有悖于司法规律的制度也将不复存在。当然,山雨欲来前,司法者需要主动拒绝强权,保持独立,抵制副卷,公开心证,接受社会监督,以逐步改造阶层主义的法律文化,提前适应(pre-adapt)真正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模式。

 

来源:《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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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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