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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国际私法的风雨之路


政治、经济与法律分析
发布时间:2004年6月21日 徐伟功 点击次数:4642

 

摘要:新中国的国际私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它的发展与中国的外交政策、经济发展水平、国际环境无不存在密切的联系。目前,中国国际私法正处在良好的发展环境中,有挑战,更有机遇。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必然会在立法中走向法典化。

关键词:中国国际私法,发展,过去,现在,未来

 

 

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国际私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人类已经进入了二十一世纪,中国国际私法在新世纪的未来走向以及在整个法律中的地位是每一位学者所要思考的问题。只有回顾过去,剖析现在,才能展望未来。

 

     一、艰难曲折的过去
 

中国国际私法是舶来品,是晚清从西方引进的,深深地打上了半殖民地的烙印。[1]新中国成立以后,国际私法在新的基础上,历经了艰难曲折的发展历程。

(一)起步与建立阶段(19491965年)

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国涉外民事关系较少,涉外民事案件更少。国际私法的国内立法步子比较慢,只有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和程序方面的规范,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规范。国际私法作为一门理论学科虽已建立,但当时主要模仿前苏联的模式。1951年翻译了前苏联隆茨的《国际私法》作为国内的基本教材。同时,在数家大学开设了国际私法课程,并先后聘请了数名前苏联专家来国内讲授国际私法,培养了一批专门从事国际私法研究和教学的骨干,为中国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一阶段的发展联系中国的实践较少,存在着简单化,没有中国特色。[2]究其原因:

第一,中国的对内对外政策的使然。新中国建立前夕,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毛泽东同志根据当时的国际环境和中国民主革命几十年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新中国将要实行的对内和对外政策。早在1948年,毛泽东在西柏坡同米高扬的讲话,就表达了中国今后的政策。[3]他说:“我们这个国家,如果形象地把它比作一个家庭来讲,它的屋内太脏了,杂草、垃圾、尘土、跳蚤、虱子什么都有。解放后,我们必须认真清理我们的屋子,从内到外,从各个角落以至门窗缝里,把那些脏东西通通打扫一番,好好加以整顿,等屋内打扫清洁干净,有了秩序,陈设好了,再请客人进来。我们的真正朋友可以早点进屋子来,也可以帮助我们做点清理工作。但别的客人得等一等,暂时还不能让他们进来。”在19493月的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上以及在同年6月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毛泽东进一步阐明了中国的对内对外政策。[4]并在1949年制定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中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联合世界上一切爱好和平、自由的国家和人民,首先联合苏联、各人民民主国家和被压迫民族,站在国际和平阵营方面,共同反对帝国主义侵略,以保障世界的持久和平。这些表明:1.“另起炉灶”,即同旧中国的对内对外政策彻底决裂;2.“一边倒”,即倒向社会主义一边,当时主要是倒向前苏联一边;3.“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即注重国内事务,清除帝国主义的残余势力。

第二,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企图扼杀新中国的结果。为了把新中国置于死地,政治上美国对新中国采取遏制和孤立政策,不仅自己拒绝承认新中国,而且还阻扰其他一些国家承认新中国,并一直顽固地阻扰恢复新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经济上对新中国实行全面的封锁和禁运。军事上对新中国实行军事包围和武装威胁,并发动了朝鲜战争,武装侵犯中国领土台湾,控制台湾海峡,重新武装日本,对新中国形成了月牙形的包围圈。

此外,当时新中国专门研究国际私法的人比较少,而国内问题众多,国际私法并不是急需解决的问题,研究不够充分。

(二)停滞与夭折阶段(19661976年)

这一期间,国际私法无论在立法还是理论研究上都是空白,连刚刚建立起来的国际私法都全部夭折了。其原因:

第一,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众所周知,姚文元发表了《评新编历史剧〈海瑞罢官〉》一文起,中国进入了灾难的十年。由于极左路线的干扰,中国的整个法学界受到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国际私法作为适用外国法的一个法律部门更是受到强烈的冲击。研究机构被取消了,政法院校被停办了,图书资料散落各处,有的甚至丢失不见了。研究人员被迫转业或被下放到农村艰苦的地方。刚刚建立起来的国际私法就这样的被扼杀在摇篮之中。

第二,中国的外交步入了低谷。60年代,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承受了美、苏两个超级帝国的双重压力。美国继续对中国采取封锁政策,并阻扰中国加入联合国。1969年的中苏边界的争端,又使得中苏的关系急剧恶化。在这样的国际环境下,涉外民事关系相当少。

第三,中国的对外贸易停滞不前。虽然中国在“文革”中,对外贸易总额下降不多,1965年为38亿美元,1968年为37亿美元,1971年为45亿美元。但绝对数字并不高,对外贸易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中国对外贸易主要是象征性的而非实质性的。[5]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当时的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恢复与深入阶段(19772000年)

1977年起,在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无论在立法上,还是理论研究上,中国国际私法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1979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陆续地颁布了一系列民商事法律,主要有:1985年《继承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1999年《合同法》。这些法律中大都含有各种国际私法规范,形成了一个以宪法为指导,法律(狭义)为主体,条例为辅,大量的司法解释为补充的四层次的法律体系。与此同时,中国政府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国际立法与协作方面也开展了许多工作,取得长足的发展。1985年中国加入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1987年正式成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成员国。这二十余年来,尽管中国国际私法学界人数不多,力量不足,但在韩德培先生倡导下,国际私法学的研究逐步得到重视并走向了繁荣。教材和专著近百种,有关论文超过1000篇。这些科研成果虽具有不同的风格和观点,但它们都是在批判传统的理论基础上,作出了新的探索。从1978年起,先后有数十家大学设立了国际私法的硕士点,武汉大学设立了国际私法博士点,并培养了一大批研究人员,极大地增强了国际私法的教学和科研力量。并形成了以韩德培教授为首的珞珈学派。1987年成立了中国国际私法学界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学会每年聚会交流一次。1998年九月,《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创刊号出版,从此国际私法有了学术交流的刊物园地。以韩德培先生为组长,起草了《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并经过数年的修改,于2000年正式出版了,这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进入了新的里程。这段时间国际私法之所以发展得如此之迅速,是因为:

第一,对外开放政策的确立。为了加速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对外开放的政策,并且确定为一项长期不变的基本国策。这是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和分析世界发展趋势所作出的正确决策。中国的对外开放是全面的,既对社会主义国家开放,也对资本主义国家开放;既对发展中国家开放,也对发达国家开放;既是物质文明的开放,也是精神文明的开放。中国对外开放的外交政策,由于不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条件等限制;这便改变了经济外交的量少、面窄和偏重为政治服务的格局;民间的对外交往也极为活跃,构成了对外交往的重要一环。对外交往的迅速增加,必然产生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必然产生大量的涉外案件。这就客观上要求中国不仅要加速立法,而且理论研究要深入。为了进一步发展中国经济,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了要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雄伟目标。这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历程中一件大事,是中国经济建设一个根本性的转折点。同时,也为法制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了契机。[6]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运行,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其中当然包括完善而健全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与市场经济紧密相关,是实现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全面衔接,加强中国对外经济交流的法制基础。

第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在全面总结过去30年经验的基础上,赋予独立自主原则以新的内容,即不结盟。中国真诚地希望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同一切国家友好相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从70年代起,中国的外交开创了新的局面,中国同西方国家的关系得到普遍改善。1964年,中国与法国就建立了正式外交关系。1978年,中国与美国发表了中美建交联合公报,宣布从197911日中美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1972年,田中角荣担任日本首相后,断然决定访华,并在访华期间,发表了联合声明,宣布中日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从此,中国在世界上朋友越来越多,同世界各国的交往也越来越频繁,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成倍的增长。随着中英、中葡关系的正常化,中国认为解决香港、澳门的时机已经到来,于是中国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新构想,根据这一构想,中国顺利地收回了香港和澳门,中国从此出现了区际法律冲突问题。[7]

 

二、努力奋进的现在

 

(一)成就与问题

经过二十几年发展,国际私法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国际私法立法上,条文越来越多,几乎涵盖了国际私法的所有的领域: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总的原则,反致制度,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法律规避,多法域的认定,国籍和住所的冲突的解决,外国法的查明,法人的属人法,自然人的能力,收养、扶养和监护,结婚离婚,遗产继承,不动产,合同,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票据,海商海事,诉讼和仲裁等各个方面。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8]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学者的研究不断深入,从早先的基本理论的研究与争论,到各个具体领域的研究,从纯理论的研究,到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注重实践分析,从介绍外国的国际私法制度,到具体设计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法规。从研究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私法关系,到研究中国主权内部的区际私法问题,从部分研究,到总体构建中国国际私法学。总之,中国国际私法学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理论体系。

但是,我国国际私法仍然是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和我国刑法、民法等相比,严重滞后。和美国、瑞士等国相比,严重落伍。具体地说,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立法指导思想方面。立法指导思想保守,思想解放不够,受计划经济体制和属地主义的影响明显,产生了法律制定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具体表现在世1986年《民法通则》的制定上,当时国际私法学者曾对第八章提出近二十条条文,最后被减为九条,甚至有人认为应全部删去。这是计划经济体制在中国立法思想上的具体表现。他们认为,立法中只作原则性规定,其他的由国家统一管理,统一分配与调节。在这种立法思想下,我国国际私法在总体上不能满足现实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大规模国际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和人员交往与激烈的国际竞争的需要。

第二,立法模式方面。我国国际私法在立法模式上,仍然比较落后。目前仍然主要采用分散的立法形式,基本上是根据立法或司法部门感到什么是最需要或认为条件成熟按块块模式进行立法。经过十几年的立法,虽然我国国际私法体系大体确立,但整体性较差,块块之间发展不平衡,并造成了立法上许多缺漏和矛盾。况且许多法律迫于形式需要而制定,难免简单粗糙。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为了解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导致了“司法立法”现象的产生。这和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所不符。[9]

第三,立法内容方面。我国国际私法除《民法通则》的规定外,还散见于几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之中,造成了立法上的许多不必要的重复,法规之间相矛盾的现象。1.立法内容相矛盾。例证:关于涉外财产继承法律适用问题。1985年《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1986年《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分析以上两条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其间有许多矛盾之处:(1)在继承的种类上,前者规定既包含了法定继承也包含了遗嘱继承。后者仅仅指遗产的法定继承;(2)在住所的认定上,前者没有加限定词,后者对住所加上“被继承人死亡时”的限定词;(3)在适用范围上,前者仅涉及到主体、客体涉外两种情况,后者包含了主体、客体、内容涉外的三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理论,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应当以《继承法》的规定为准,依照“后法优于先法”则应以《民法通则》为准,这种矛盾现象给法院等司法机关处理涉外继承案件带来了诸多不便。[10]2 . 立法内容相重复。例证:关于适用国际条约及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原1985年《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民法通则》、1992年《海商法》、1995年《票据法》中均对此加以规定,这在立法上是不必要的,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3.立法内容不完善,法律规定残缺不全。我国国际私法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第八章中,而该章只有九条十三款,太简章了,形成许多立法上的真空:如识别制度、反致制度、法律规避制度、外国法的查明制度、无因管理、动产所有权、信托、亲子关系、涉外无人继承等一系列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使在许多领域里已有规定,但太过简单、模糊、粗糙,造成立法不完善:如侵权、继承、当事人的能力等方面。4.国际私法规范本身的周延性欠缺。和传统大陆法系崇尚详尽、完备、周延、严谨相比,中国国际私法规范过于粗糙且周延性欠缺。例证:中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随着经济的全球化,社会分工的国际化,要求商品大量流动,动产在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而《民法通则》中居然没有规定。

第四,立法技术方面。中国国际私法立法技术上,尚不成熟,许多规定只点到为止,或仅规定某一方面,缺乏应有完善性、可操作性。例证:1986年《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涉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在当今通讯、交通、商品交换十分发达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地往往很难确定,而且侵权行为地是指加害行为地还是损害结果发生地也不明确,非常容易造成混乱。

第五,理论研究方面。[11]中国目前很少有人形成自己完整的国际私法理论,国际私法的某些基本问题没有深入下去,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比较落后,没有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的新方法,国际私法的研究人员和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是极少的,国际私法的资料仍然相当缺乏,没有做到资源共享。与国内的民商法、刑法等学科相比国家在国际私法学的理论研究的资金投入还是比较少的。

(二)挑战与机遇

在二十一世纪,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而这些挑战同时又给国际私法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难得的机遇。

第一,新科学技术革命对国际私法的挑战。Internet是全球计算机信息和通讯资源的综合体,由此形成的“网络空间”是指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的场所,是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其具有虚拟性、全球性、管理的非中心化、高度自治性等特点。互连网的广泛应用已带来许多方面的法律冲突,主要集中在跨国侵权、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三大领域。Internet的产生与发展对国际私法的现有制度形成了强有力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2] 1.对连接点的挑战。连接点是冲突规范借以确定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什么法律的根据。现有连接点的选择,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地理定位”的烙印。传统与地理位置有关的属地性连接点几乎不能解决Internet的案件,尤其是在合同争议和侵权争议领域。而国籍作为连接点在Internet案件中的意义也不大。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Internet案件中显示出其重要性,但是其亦非解决网上法律冲突的万灵药,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新的历史条件下,寻找合理和适当的连接点。2.对法律选择方法的挑战。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政府利益分析方法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的主要成果,这两种新方法在Internet案件中,是可以适用的。但由于Internet的全球性,使得法官在处理Internet案件时,不得不面对众多的国家和地区,难以确定何国、何地区与该案有最密切联系,难以比较和衡量何国与该有根本利益的存在。3.对准据法的挑战。(1)准据法的落空。由于各国制定Internet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极少,有可能使选择的准据法得不到适用;(2Internet对国际私法最大的冲击却是使公法的冲突成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3)“网络空间法”正在形成,无论将其视为“示范法”或“虚拟社区法”,其和传统准据法的确定性、持续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4.对管辖权的挑战。(1)使得挑选法院变得空前容易和普遍;(2)访问、网址能否构成一种新的管辖权根据。前者一般不能构成管辖权的根据,后者可作为管辖权的依据;(3)对“禁止的管辖权”有着重大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当事人的国籍、被告的出现、美国式的“最低限度的接触”标准都应当加以禁止。5.对国际民事诉讼送达、取证的挑战。由于Internet的出现及相关科学技术,特别是公共密钥及电子签字技术的发展,使国外送达、取证在网络环境下产生了一些新问题。如收件人的地址、电子送达及取证等问题。

第二,全球化对国际私法的挑战。全球化对当代国际社会具有重大的影响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两极对立的冷战时代的结束,全球化浪潮汹涌而至,人类真正进入了全球共存与竞争的全球化时代,由此而出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全球化、生态全球化、法律全球化等诸多全球化现象。[13]在国际私法领域里,有学者提出了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14]国际私法的趋同化对传统国际私法产生了四个主要方面的挑战:1.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自产生以来,对其性质,主要观点认为它是国内法。但随着国际私法的趋同化的进一步发展,国际私法的性质已向国际法性质转化,国际私法的国际法性质将会逐步加强。2.国际私法的功能。随着法律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私法必将从解决个案的法律选择适用转入构筑适合全球经济一体化规则的道路中去。3.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一直是国际私法领域里没有得到解决的一个问题。从国际私法趋同化的进程和结果来看,国际私法的范围必然会包括统一实体规范,国际私法的范围也将逐渐转向以统一实体法为主。4.传统的国际私法的有关基本制度。传统的国际私法制度,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外国法的查明、识别、反致、法律规避等制度必然会失去其作用。

 

三、充满希望的未来

 

中国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趋势,是我们每一位国际私法学者所关心的问题,而其发展必须是建立在当今的法律、经济与政治基础之上的。

(一)基础与困难

20世纪的两次世界大转战,给人类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激发了人们反对战争,要求和平的思潮。尽管当今世界并不平静。但和平与发展问题一直是我们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正在成为我们时代的主旋律。世界各国和人民都认识到和平、稳定的国际政治环境的重要性。这为中国的国际私法的发展创造了极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加上,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中国的经济继续稳定地向前推进,人民安居乐业,国内政治稳定,没有发生大的动乱与灾难,这为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创造了极佳的内部环境。但是,我们必须看到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存在两大障碍:国内立法上的不够重视和理论研究缺乏特色。

(二)完善与发展

既然良好的国际国内环境,为中国国际私法的长足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那么,我们必须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第一,法典化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的标志。目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都已实行了市场经济,并且积累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国际市场也基本上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与之相适应,各国都制定比较完备的国际私法,各国国际私法的法典化成为一种趋势。中国也要顺应这一趋势,完善国际私法,保证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1.改变传统的立法思想。我们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坚持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实际出发,以中国的现有法律为基础,研究国际私法立法中的新问题,预测国际私法未来的发展趋势,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尽可能详尽地制定出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国际私法典。2.完善法典的形式和内容。中国在国际私法法典的制定具体操作上应继承大陆法系的优良传统,吸收英美法系的先进经验。在这方面,中国国际私法学者们作出了特殊的贡献,基于目前中国制定一部完善的法典条件仍不成熟,于是他们就对中国国际私法进行了民间立法。这次民间立法活动,所产生的被称为的示范法先后经过6次修改,共计166条、分为五章(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附则)。其内容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管辖权、国际私法主体、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婚姻家庭、继承、司法协助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为未来中国国际私法的国家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第二,普法教育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的基础。我国受儒家思想影响根深蒂固,重德轻法。虽然新中国成立后,进行一系列的立法。但人们的法律意识仍然不强,尤其是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很多人甚至连国际私法名称都不知道,更谈不上其具体内容。有些法律工作者,也未必清楚国际私法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很多涉外案件他们无从下手。这就使得普法教育显得更为重要。只有加强普法教育,才能为完善中国国际私法打下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三,加强理论研究,培养中青年学者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的保障。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理论研究,紧跟时代跳动的脉搏。例如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回归后,香港与内地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法律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加以研究,找出其解决的办法来。只有大力培养中青年学者,才能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深入下去,才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最根本的保障。

第四,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积极参加国际私法的统一化运动是中国国际私法完善的手段。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经验不足,这就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使我国某些方面少走弯路。其实,借鉴外国经验是法律具有共同性和继承性的表现。另外,中国是国际社会大家庭中的成员之一,就得顾及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积极参加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中去。对有关国际私法的国际组织进行了解,并在分析条约对我国利弊的基础上,适当加入一些国际条约,这对完善中国的国际私法是有益的。

 


[1] 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2] 肖永平著:《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4页。

[3] 徐伟功:《国际私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第38页。

[4] 冯特君主编:《当代世界政治经济与国际关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6

[5] 费正清等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80-281页。

[6] 刘卫翔等著:《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理论与实践》,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页。

[7] 沈涓著:《中国区际冲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0-52页。

[8]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6-91页。

[9]李双元主编:《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3-66页。

[10] 韩德培主编:《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66页。

[11]肖永平著:《冲突法专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页。

[12]肖永平、李臣著:《论INTERNET对国际私法的挑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2000年年会论文。

[13] 周勇坤:《全球化与法学思维方式的革命》,载《法学》1999年第11期,第9页。

[14]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1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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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夏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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