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观看了《十二公民》及其之前在俄罗斯上映的《十二怒汉》。二者有异曲同工之妙,各具本国特色,但都表达了对被告人生命的高度关注、对案件证据客观性公正性的重视。本文,笔者从“刑事司法客观公正”的目的出发,对实现目的的路径进行简要的浅析。
关键词:客观公正 充分表达 合理怀疑 解构
简要剧情:暑期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的正是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这些人来自社会不同阶层,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他们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这12名陪审员互不相识,但按照规则,他们必须达成一致,才能结束审判。第一轮投票,有11人认定“富二代”有罪,所有人证、物证都指向这一结果的情形下,这位年轻的被告人离舆论上的死亡只有一步之遥。所有的证据都被逐一讨论、解构,随着审判的进行,疑点出现…… 最终一致判决“无罪”。
客观公正刑事司法,要努力从以下路径去实现。
一、建立利益各方对等的充分表达机制,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客观公平
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要倾听不同声音,充分表达不同意见。《十二公民》,我认为每个中国人都应该平心静气地看这部话剧,该剧不仅对于我们法律意识的树立,而且对于认识事实态度的纠正,以及如何才能保持客观、坚持独立思考、不受自身背景的挟持,都具有强烈的视角和心理冲击力。
12名陪审员,第一次表决时,11人赞成有罪,仅1人赞成无罪。赞成无罪的理由很简单,那就是生命无小事,大家再忙,也有必要再谈谈,有必要再对案件的全过程进行重新解构。不是因为案件有问题才重新解构,而是一旦大家都赞成有罪,那么被告人可能面临终生监禁(注:我国未废除死刑,那么在我国可能面临死刑。),陪审员表决的是一个人的生死,不能轻易举手“有罪”。因此,赞成无罪的陪审员说他不能随大流,提议再商谈一下,再表决一次(无记名),结果新增一个“无罪”意见,即10人认为有罪,2人认为无罪。大家继续讨论下去,本打算20分钟即可形成一致意见的会议,一直到很晚才结束,并且最终达成了无罪的一致意见。这是充分表达思想的结果,这是12人中每一个人都尊重并充分听完其他人意见表达之后的结果,每个陪审员的观点都得到充分重视和讨论(无论对与错)之后的结果。这个结果是相对科学客观公正的,至少是12名陪审员内心确信是客观公正,都心服口服。
二、对每一起刑事案件,要善于打破思维定势,增强责任心,合理解构已经形成的证据体系,不放过任何一个合理怀疑
从法庭已有证据来看,有目击证人的证人证言、案发现现场楼下老人的证人证言,还有物证-凶器(具有特定性的军刀),也有被告人的供述,似乎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似乎证据确实充分,也可以排除合理怀疑。但陪审团12名成员中有1人认为表决太仓促了,如果他随大流,跟其他11名成员一样举一下赞成“有罪”的手,非常容易,但这个举手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行为,而是关系到一个人的生死,所以他举手赞成“无罪”,以便让大家都好好的思考一下,推敲一下。
这之后,大家对法庭的证据体系进行逐一解构。
首先,解构“军刀”不具有特定性唯一性,并出示了与之完全一样的军刀,并提出之前调查不彻底,还有其他可能性存在。
其次,模拟犯罪现场,得出从“我要杀你”的喊叫声到楼下老人从客厅沙发起身走到门口并打开门需要53秒,而不是他在呈堂供证时说的15秒;另一幢楼的目击证人(女)系一近视眼,戴眼镜睡觉并起身看见,不符合常理;还有,一个比被害人高一头的被告人,刺杀对方胸部时怎么会由上至下用力?
……
重新解构完支撑被告人“有罪”的全部证据之后,得出了种种疑惑,并且没有焦点对方的合理解释。也就是说,案件存在诸多疑问,不能排队合理解释,案件的行凶者到底是谁?还有其他可能性。从而从生死线上拉回了一个无辜的生命。
作为法律人,打破法庭已有定势或者社会舆论定势,并重新解构证据体系,是多么的有必要。
三、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
《十二公民》所反映出来的内容,与我国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方向有诸多契合。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此次试点将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条件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将学历条件从一般为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是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时,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在案件评议过程中独立就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
包括笔者在内的符合条件的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刑事案件的审理之中去,如何参与陪审?如何发表达陪审意见?如何提出合理质疑?相信《十二公民》会给了我们一些有益的启示。但此次改革,同一案案件的陪审员人员太少,与以前人数规定没有变化(没有涉及),可能导致审议时没有不同意见,这样就缺乏讨论的深刻程度;另外,我国仍然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议”的空间变小,这可能导致审而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