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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反腐不能放过“围猎”犯罪


发布时间:2015年5月28日 清扬 点击次数:4309

  最高检日前要求,进一步加大打击行贿犯罪力度,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重点打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个人行贿和单位行贿犯罪。特别是要严厉惩处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4月29日新华网)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行贿与受贿的供求关系链上,两者互为因果、同生共荣、利益均沾,犹如一条绳上的蚂蚱,牢牢串在一起。表现在刑罚上,应该“同罪同罚”,但其实,受贿与行贿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往往一个“牢底坐穿”,一个“安然无恙”,逍遥法外。
 
  《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此规定,有鼓励自首举报、打击受贿犯罪之意,但在追求“破案率”的司法实践中,往往导致“重受贿轻行贿”,而过分宽纵行贿者,不能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的规定,常常纪检、检察机关已经掌握或受贿人已经供述具体案情时,仍把行贿者被动交代、承认或提供证言,定性为“主动交代”。行贿者据此顺利减免刑罚。
 
  据调查,在贿赂犯罪的权钱交易中,最大的受益者其实不是贪官,恰是行贿者,行贿“产出”起码是投入的10倍之巨,严重消损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如果司法“重受贿轻行贿”,只对受贿犯罪课以严刑,而对行贿犯罪网开一面甚至免以刑罚,以致逍遥法外,成为事实上的无罪,无疑偏颇不公,危害甚重,不但会因法律适用上的畸轻畸重,给社会造成“行贿无罪”的错觉,还助长大肆行贿“围猎”干部的歪风邪气,不断将大批意志不坚定的官员、干部“拖下马、拉下水”,沦为行贿谋利的工具,破坏国家公务和公务员队伍的廉洁性、纯洁性,也抵消国家高压反腐力度与效率,让贿赂犯罪陷入恶性循环,也令正义的法律蒙羞。
 
  贿赂犯罪的发生,既基于以权索贿的贪腐无忌,更基于行贿逐利的泛滥不绝。如果严堵行贿犯罪的“源头祸水”,将有效遏制受贿犯罪的发生,刑罚惩治受贿也将事半功倍。
 
  而要堵住行贿犯罪的“源头祸水”,必须加大其违法成本和风险,一方面要摒弃“重受贿轻行贿”司法陋习,严格限制“主动交代”特别自首条款被滥用,做到行贿、受贿“同罪同罚”;一方面做好源头预防,完善立法不足,降低行贿罪没收财产刑的适用门槛,同时加大罚金刑适用,使行贿犯罪成本远远大于犯罪收益,让行贿者得不偿失,促其理性拒绝使用行贿手段来引诱“围猎”受贿者,进而减少暴利驱动下的行贿犯罪。
 
  只有“两手抓,一起硬”,既严惩受贿和贪官,也不放过行贿和“围猎”者,加大对行贿犯罪打击力度,特别是严惩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干部的行贿犯罪,才能抓住反腐肃贪的“牛鼻子”,才符合反腐“零容忍”“无死角”的高压反腐本义,也才是社会公平、法律正义所在。
 
  当然,行贿者表面上是引诱“围猎”受贿者,实质是引诱“围猎”权力。为此还须加强制度建设。既要合理“限权”,去除“一把手”“一支笔”过大的权力;也要将权力关进法治“铁笼”,透明运行,让权力无法“谋利”,让行贿“围猎”者无处“下手”。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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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雪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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