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以其崇高的荣光,成为人类追求的永恒目标之一。什么是正义?从柏拉图的《理想国》到罗尔斯的《正义论》,千百年来多少伟大的哲人不停地探索与争论,都希望能得出一个完美的答案,然而,他们的答案一次又一次被证伪。于是,人们最熟悉的目标又是人们最困惑的谜。
概人类产生之初,在大自然的风雨飘摇中艰难地生存,不确定性带来的不安全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生存的信心。为了把本不确定的命运安顿在一个确定的位置上,人类开始积极寻求各种途径,于是思考便成为必要。斯宾洛莎说过:“人,既能思考者。”思考产生了图腾,产生了神,通过把命运交给神,从而把命运的不确定性化解为确定性,用神的意志来解释现实,认为这些不确定是应当的,具有不容置疑的合理性。因此,我们可以说,最初的正义观来源于神的观念,它最初是用以解释现实的。
在人类进入政治社会后,统治者多沿依以前的方式,借助神的权威来证明其统治的合理性,他们的解释往往是:“神让我来统治,故我来统治。”是为“君权神授,天命所归。”聪明的人还会故意玩弄“辞而不受”的把戏。依我们今天的观点来分析,“神让我来统治”表达的是一种应然状态,“我来统治”表达的是一种实然状态,当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一致时,实然状态便是合理的,即为正义的。因此,“我的统治”具有正义性。
但上述统治并不能永恒,当它所带来的利益腐蚀统治者达到一定程度时,矛盾便激化了,反对者便产生了。几乎所有反对者都有同一个理由,即原来的统治已不再正义。他们都假设了一种应然状态,且这种应然状态与现实的状况绝对不可能相符,他们把这种“不符”称为“不正义”,号召人们消灭这种不正义的现实状态,去实现应然状态,这就是革命,就是要实现正义。这种应然状态是怎样为这些反对者所知悉的呢?思考,还是基于对改善生存状态的思考,即使它在某些别的地方是现实的,它最初实现之前还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思考是痛苦的,谁也不希望通过思考得来的还是痛苦,于是理想便诞生了。对未来的向善的思考成果,就是这种应然状态,就是理想。为证明理想的合理性,人们给它贴上了“正义”的标签。正是理想召唤着人们不断抛弃现实,追求未来,实现正义。因此,正义的观念也来源于对现实的不满,它是用以改造现实的。
到此为止,我们已知道,正义在两种场合下使用:第一,用来解释现实;第二,用来追求理想,否定现实。这两种场合下的正义,其共同的内涵在于对一种应然状态的表述,检验是否正义的标准就是是否与这种应然状态相符。此观点是我们单方思考的结果,为了检验,可以信手拈来任何一人的正义观念加以分析。柏拉图认为社会等级制度是正义的,因为它认为上天在铸造人的时候,在不同的人身上掺入了黄金、白银、合铜铁,黄金白银和铜铁不平等,所以人和人之间是不平等的,社会应该实行等级制。西塞罗认为人与人应当是平等的,仍何不平等都是社会罪恶,因为它认为人人都有理性,都受这然法的支配,所有的人都都有同样的能力取得经验,都有同样的能力分辩错误,这是毫无疑问的,人人平等才是正义的。霍布斯认为君主制是正义的,卢梭认为民主共和制是正义的,他们都为自己的理想就进行了系统的论证,以证明自己的理想是符合应然状态(即自然法)的。也许我们的理解过于狡猾,以至于任何观点都是正义的,任何论证都是对正义的论证。是的,我在这里对“正义”的理解是广义的,是一种力图抓住正义精髓,在众多正义的具体观念上归纳出正义的终极内涵的妄想。但是我们别忘了,我们任何思考都是为了寻求正义,我们的任何论证实际上也是在论证正义。因为没有人希望去论证不正义,因为那样的论证毫无意义,只不过我们各人的视角千变万化,就是在对现实进行分析以便于批判时,有人也会说:“存在即合理”。
二
何以人类视角的差异如此之大,甚至不同的正义观恰好相反?由于正义是思考的产物,而思考的主体只能是单个的人,因此,我们有必要来看看单个的人是如何进行思考的。
思考使人别于其它动物,我们时时刻刻都在思考,但我们究竟是怎样在思考呢?面对这个总是时,也许你会头脑一片空白,因为你已太习惯这种行为了,以至于从未思考过思考这个问题。人性之伟大往往在于对大家麻木的事情的热切关注。我无意证明自己伟大,古今中外力图揭开思考之谜的人早有之,他们从事的研究被称为哲学、心理学,当代生物学的发展也力图解开这个谜团。思考是主观世界的范畴,故它的起点只能是思考者个人。如果说“认识”的过程是纯主观对客观世纪的把握尚值得怀疑的话,那思考则是不容质疑的。按马克思认识论的观点,思考属于在主观世界中对已占有的感性资料进行加工的过程,而不同的人由于阅历的不同,其获得的感性材料是绝然不同的。这个加工的过程也因人而异,心理学认为环境和教育在思维方式形成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们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的暗示形成思维定势(如条件反射)。比如一台机器输入不同的原料而获得不同的产品,不同机器输入不同原料可能获得不同产品,不同机器输入不同原料而获得产品的差异就更大。通过阅历所获得的对客观世界的感性材料就是“原料”,通过环境和教育形成的思维方式就是“机器”,思考的成果(包括对正义的思考)就是产品。机器、原料都是因人而异的,因为作为产品的正义也因人而异。虽然不排除殊途同归的情况,我们称之为“共视”,但对思考者个人而言,他的正义是他个人思考的结果,而不是一种客观存在。即使他人的正义关先于我们,我们认可他人的观点也仅仅是因为根据我们的“原料”和“机器”能加工出同样的正义观,而不是一种简单的填充过程。因此,我们说,任何正义都是个人的,都无所谓正确或错误,因为事实上没有正义这一客观事物作为评判标准,正误的评价体现的是评价者的正义观能否与被评价者形成共视。
正义是一种非常抽象的观念,其抽象程度之高,达到了使每为一个人的主观应然状态都纳入其外延中/正义又是一种非常具体的观念,它因人而异。普遍的正义是不存在的,如果说它存在,那至少绝对的正义,即为所有认认可的应然状态是绝对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没有人拥有所有人拥有的思考原料——对客观世界的感性认识,也不可能具有所有人的思考方式,即使在某一刻具备,就整个历史长河而言也是不可能的,人总是生活在具体的历史宽度和深度。每个人所能作的只能尽量的体现多种生活方式,获取尽可能多的知识(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以使自己的正义尽可能的与更多人一致,永远只能是接近而无法达到绝对正义。于是,柏拉图说,知识就是美德;休漠说,一切都显示人类应过一种综合的生活。
三
尽管如此,人类并没有放弃对绝对正义的追求,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是一个明证。在西方文明的源头,“法律”与“正义”同一个词根,具有同等的地位。事实上,法律只是人类力图实现的绝对正义的一种手段,人类试图将某种正义观依法律的权威形式确定下来,让所有人都接受。但这种法律所确定的正义观能否为每个人所接受,体现绝对的公式呢?正如前面所言,正义是个人思考的产物,当法律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制定时,反映了其中的正义是制定者的思考产物,它们不能左右所有人的思考,因为在它们看来是正义的观念对于其它人而言可能是极端不正义的,如奴隶主认为把奴隶当作会说话的工具使用是正义的,而奴隶则认为这是不正义的,诅咒奴隶主们为“硕鼠”。
那么让所有人一起来制定法律能否达成绝对一致的正义呢?首先,这在理论上也许可行,但在事实上确实不可能的。除却时间、财力、智力方面的考虑,仅就“所有人一起制定法律”这一行为而言,是不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因为必然会有人认为,“法律应该由一个或几个人制定,那才是正义,所有人一起制定法律是与正义不符的”(独裁者和政治寡头起码会这样认为),通过不正义的行为产生的法律决不可能是正义的。即使反对者迫于群众的压力参加了一起制定法律的活动,它们也会为自己不正义的行为不甘心,总是伺机破坏这种活动,使得制定出的法律远离赞成者的正义观。其次,即使所有人一起制定法律在事实上成为可能,那在法律制定过程中也不可能形成绝对的一致意见。按现代经济学中公共选则的投票理论,在所有人参加决策的情况下,对追终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只会是多数人的意见。对少数人而言,只能是专政,是不正义的 (虽然会有人认为专政是正义的,但对被专政者而言,加于其身的专政一定是不正义的)。由于不同人对同一方案的偏好强度又有不同,多数人各自的意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变化,最终反映在结果中的选择与单个人各自的最佳选择总是不一致的(公共选择理论对这种复杂变化的过程有力地加以了论证)如果我们把正义作为一个绝对的理解,不符合最佳选择的就是不正义的。于是,在所有人参与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即使按照多数人意见决定的民主规则制定出来的法律也是不正义的。
正是因为制定统一正义的企图在人们的现实体验和思考种一次次地遭受失败,于是有人又寻求制定发之外的绝对正义,“自然法”就产生于对制定法不正义的向善思考中。自然法是思考的产物,它并不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思考的主体只能是个人,自然法的内涵也就因人而异,这就回到了前面我们认为的“正义只是就个人而言,不存在绝对正义”的论述上。在这里,“自然法”就成了绝对正义的代名词,绝对正义实质上是论者认为所有得的人都能认可的它自己对一种应然状态的表述,因为它事实上还是论者个人的正义观。于是绋里德曼说:“自然法的历史是人类追求绝对正义的历史,但它也是一个永远失败的历史。
四
正义是现实的,它给人类以生存的安宁;正义是理想的,它给人类以生存的希望。每个人都有追求正义的权利,每个人的正义观都是他自己对世界思考的结果,自己的思考不能代替更不能排斥他人的思考,绝对的正义是不存在的,谁要把个人的正义说成是绝对的正义,那就是强奸民意。谁要把个人的正义观强加给所有的人,那就是独裁。在正义的问题上,我们应该宽容,如果这种宽容成为现实,那我们就是在实现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