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上诉人念斌无罪。在赞誉这迟到的正义之时,人们不禁会思考:历时8年,公安和公诉人坚持主张入罪,被告和律师则做无罪之辩,法官曾先后四次宣判死刑。在堂堂的法庭之上,这些人说起来是“法律共同体”,都在追求正义,但是,对同一案件却具有如此不同的态度,他们究竟在追求什么样的正义?
对于正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就刑事案件来说,警察担负着侦查和破案工作,这是庭审的基础。人们常说,警察是正义的化身。警察追求的是什么样的正义?长期以来,警察一直扮演着“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角色。但是,警察追求的正义往往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2004年,公安机关在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命案必破”。这一口号影响了整整10年来的刑侦工作。对于警察来说,破案就是“正义”,破案越多“正义”就越大,而“命案必破”就成为最大的“正义”。为了实现这个“正义”,警察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可是,少许懂一点刑事案件的人都知道,“命案必破”根本就是做不到的。如若要“命案必破”就必然牺牲一些个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在念斌案件中,警察追求“命案必破”的结果,正是以构陷念斌于囹圄为代价的。
再说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其重要职责。但是,在“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导向之下,检察官往往也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对他们而言,能够最大限度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将被告定罪就是实现正义的最大化。因此,检察机关往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对公安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协调配合如同一家,而对被告人的权利不加保护,阻碍律师正常履行职责。在念斌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对警察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做必要的调查,却反而对警察提供的那些证据中的漏洞,视而不见,甚而还在庭审中为警察辩解,坚持将念斌定罪。这凸显了检察机关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司法改革者边沁提出的。其要点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幸福的最大化。凡是能把幸福最大化,就是正确的。它不强调行为的动机,只讲行为的效果。只要目标是好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惩罚犯罪如果不能产生好结果或防止有害结果便毫无意义。他们不关心惩罚的正义,只关心惩罚的结果,而惩罚结果则更重视对于潜在犯罪的威慑力。对于他们而言,“只要有人被缉拿归案并受到惩罚,那么,惩罚错认之人同惩罚确凿之人一样,都可以很好地满足公众的正义呐喊”。在念斌案件中,警察和公诉人正是如此,他们以构陷念斌于囹圄之中来“满足公众的正义呐喊”。但是,需要思考的是,这种以个人冤狱为成本的正义能够称之为正义吗?!
与警察、公诉人所时常秉持的功利主义不同的是律师。律师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属于自由职业者。为了自身生存,他们天生下来就知道关注和保护个人权利。律师与委托人都会建立服务契约,这要求律师在法律的框架下只对委托人个人负责。律师是辩护人,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只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样,律师自然而然地更关注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合法权利,至于其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政治权衡并不是他们关注的范围。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不关律师的事,理应由其他人考虑。因此,在法庭上,律师往往追求的是个人权利如何获得正义,以及每一个个案的正义。这与康德主张的权利优先很相似。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其与生俱来的权利。“权利是一个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当某个个体权利发生正义问题时,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这些权利”。在惩罚犯罪上,康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应当相等。康德并不必然反对功利主义,只是把功利主义放在仅次于个人权利的位置上来考虑。律师所秉持的正义往往与这种权利优先相契合。在念斌案件中,当警察和公诉人欲将念斌置于死地之时,律师挺身站出来为了念斌声辩,顶住压力,捍卫个人权利,这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不可忽视的是,律师也时常会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例如,监管者提出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讲政治”、“要顾全大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这些要求都明显的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但是,好在律师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意识,使得很多律师在功利主义面前依旧坚持权利优先的正义。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当警察、公诉人与律师发生冲突之时,往往反映出两种正义观的较量。一种是功利主义,主张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了达到结果可以不折手段。一种是权利优先,主张个人权利在先,其他考量其次,不能为了结果而不顾及程序。那么,法官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呢?
一般而言,法官每次开庭,审理的都是个案。如果能够司法中立、独立审判、自由心证,如果能够讲事实、讲程序、讲法律,如果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坚持非法证据排除,那么法官自然而然地就会走向权利优先。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法官的正义取向受制于诸多政治因素,最后往往还是会滑向功利主义。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曾经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并由此发展出“四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统筹兼顾”。这些观念,看重的是审判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权衡,显然是在追求审判个案之外的更大功利。例如,还有一位最高法院院长在谈及某案件时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来审判应当只考虑事实和法律,如果增加考量“平民愤”这一附加值,这是否在追求庭审的溢出效应?再例如,法官对于刑案的态度基本是“定了罪就说明开庭开对了,如果不能定罪,就说明开庭开错了”。为了追求这种“对”,法官自然而然地就会迁就公诉人,抑制律师,把庭审引向“定罪”。正是在这种功利主义的影响下,念斌案的前四次判决险些误杀人命。
值得赞许的是,这两年来,法院系统正在逐步纠正那种功利主义的审判方式。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坚守“疑罪从无”原则的道路上,法院拿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勇气。在念斌案件的审理中,虽几经周折,四次判处死刑,但是,法院几经思忖,还是判决念斌无罪。可以说,在这个案中,法院最终跨越了功利主义。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但愿,法院能够持续地走向权利优先的正义。
应当正视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功利主义的东西,俯拾皆是,贻害很广。这几年,为了“稳定压倒一切”,可以牺牲其他,包括程序、法律和个人权利;为了“讲政治,讲大局”,就可以不讲程序,不讲法律;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就可以“从重从快”,宁错毋漏,宁错毋慢;为了震慑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公审游街,以羞辱人的方式以儆效尤;为了追求效果,可以未审先判,利用媒体先行报道,让判决的效果提前释放和扩大。这不仅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也使得老百姓对司法工作丧失信心。如今,法庭已经深陷“塔西佗陷阱”。即使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人们往往也会猜疑案件背后是否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可以说,功利主义严重损坏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中的严重弊端之一。如果不清除功利主义的影响,司法正义必将会是一纸空文。
在我国,权利优先一直受到法庭的冷落。有意思的是,我们一方面冷落权利优先,但是,一方面又讲自由民主、讲公民权利、讲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些权利优先的见解正悄悄地变为法律和政治的话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了权利优先的正义。近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强调的“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意味着个案正义是超越政治权衡和社会利益的。可以说,这是权利优先的中国式的政治表述。
在法庭之上,尽管公、检、法和律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都应当坚持权利优先的正义。在这方面,律师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公、检、法应当尊重律师,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只有实现对正义的共识,法庭内的不同角色才能真正成为“职业共同体”。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道德权衡。”优先保障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避免把政治权衡和社会效益作为庭审的潜规则,才能使所有的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上诉人念斌无罪。在赞誉这迟到的正义之时,人们不禁会思考:历时8年,公安和公诉人坚持主张入罪,被告和律师则做无罪之辩,法官曾先后四次宣判死刑。在堂堂的法庭之上,这些人说起来是“法律共同体”,都在追求正义,但是,对同一案件却具有如此不同的态度,他们究竟在追求什么样的正义?
对于正义,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就刑事案件来说,警察担负着侦查和破案工作,这是庭审的基础。人们常说,警察是正义的化身。警察追求的是什么样的正义?长期以来,警察一直扮演着“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角色。但是,警察追求的正义往往带有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2004年,公安机关在南京召开会议,提出了“命案必破”。这一口号影响了整整10年来的刑侦工作。对于警察来说,破案就是“正义”,破案越多“正义”就越大,而“命案必破”就成为最大的“正义”。为了实现这个“正义”,警察甚至不惜采取刑讯逼供。可是,少许懂一点刑事案件的人都知道,“命案必破”根本就是做不到的。如若要“命案必破”就必然牺牲一些个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在念斌案件中,警察追求“命案必破”的结果,正是以构陷念斌于囹圄为代价的。
再说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其重要职责。但是,在“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导向之下,检察官往往也采取功利主义的态度。对他们而言,能够最大限度地起诉犯罪嫌疑人并将被告定罪就是实现正义的最大化。因此,检察机关往往“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对公安监督制约形同虚设,协调配合如同一家,而对被告人的权利不加保护,阻碍律师正常履行职责。在念斌案件中,检察机关不仅没有对警察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做必要的调查,却反而对警察提供的那些证据中的漏洞,视而不见,甚而还在庭审中为警察辩解,坚持将念斌定罪。这凸显了检察机关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哲学家、司法改革者边沁提出的。其要点是,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幸福的最大化。凡是能把幸福最大化,就是正确的。它不强调行为的动机,只讲行为的效果。只要目标是好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功利主义看来,惩罚犯罪如果不能产生好结果或防止有害结果便毫无意义。他们不关心惩罚的正义,只关心惩罚的结果,而惩罚结果则更重视对于潜在犯罪的威慑力。对于他们而言,“只要有人被缉拿归案并受到惩罚,那么,惩罚错认之人同惩罚确凿之人一样,都可以很好地满足公众的正义呐喊”。在念斌案件中,警察和公诉人正是如此,他们以构陷念斌于囹圄之中来“满足公众的正义呐喊”。但是,需要思考的是,这种以个人冤狱为成本的正义能够称之为正义吗?!
与警察、公诉人所时常秉持的功利主义不同的是律师。律师实行个人或合伙开业,属于自由职业者。为了自身生存,他们天生下来就知道关注和保护个人权利。律师与委托人都会建立服务契约,这要求律师在法律的框架下只对委托人个人负责。律师是辩护人,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只做无罪或罪轻的辩护。这样,律师自然而然地更关注犯罪嫌疑人个人的合法权利,至于其他人的权利或社会利益、政治权衡并不是他们关注的范围。在他们看来,这些问题不关律师的事,理应由其他人考虑。因此,在法庭上,律师往往追求的是个人权利如何获得正义,以及每一个个案的正义。这与康德主张的权利优先很相似。
康德认为,每个人都有其与生俱来的权利。“权利是一个优先于和独立于善的道德范畴”,“当某个个体权利发生正义问题时,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这些权利”。在惩罚犯罪上,康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与罚应当相等。康德并不必然反对功利主义,只是把功利主义放在仅次于个人权利的位置上来考虑。律师所秉持的正义往往与这种权利优先相契合。在念斌案件中,当警察和公诉人欲将念斌置于死地之时,律师挺身站出来为了念斌声辩,顶住压力,捍卫个人权利,这也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不可忽视的是,律师也时常会受到功利主义的影响。例如,监管者提出律师在办理案件时,“要讲政治”、“要顾全大局”、“要维护社会的稳定”等等。这些要求都明显的带有功利主义的色彩。但是,好在律师们与生俱来的权利意识,使得很多律师在功利主义面前依旧坚持权利优先的正义。
由此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当警察、公诉人与律师发生冲突之时,往往反映出两种正义观的较量。一种是功利主义,主张为了多数人的利益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为了达到结果可以不折手段。一种是权利优先,主张个人权利在先,其他考量其次,不能为了结果而不顾及程序。那么,法官应当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呢?
一般而言,法官每次开庭,审理的都是个案。如果能够司法中立、独立审判、自由心证,如果能够讲事实、讲程序、讲法律,如果能够坚持疑罪从无、坚持非法证据排除,那么法官自然而然地就会走向权利优先。但是,不得不承认,在我国,法官的正义取向受制于诸多政治因素,最后往往还是会滑向功利主义。例如,最高法院院长曾经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并由此发展出“四个更加注重”和“五个统筹兼顾”。这些观念,看重的是审判的社会效益和政治权衡,显然是在追求审判个案之外的更大功利。例如,还有一位最高法院院长在谈及某案件时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本来审判应当只考虑事实和法律,如果增加考量“平民愤”这一附加值,这是否在追求庭审的溢出效应?再例如,法官对于刑案的态度基本是“定了罪就说明开庭开对了,如果不能定罪,就说明开庭开错了”。为了追求这种“对”,法官自然而然地就会迁就公诉人,抑制律师,把庭审引向“定罪”。正是在这种功利主义的影响下,念斌案的前四次判决险些误杀人命。
值得赞许的是,这两年来,法院系统正在逐步纠正那种功利主义的审判方式。去年,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提出的“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坚守“疑罪从无”原则的道路上,法院拿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勇气。在念斌案件的审理中,虽几经周折,四次判处死刑,但是,法院几经思忖,还是判决念斌无罪。可以说,在这个案中,法院最终跨越了功利主义。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但愿,法院能够持续地走向权利优先的正义。
应当正视的是,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功利主义的东西,俯拾皆是,贻害很广。这几年,为了“稳定压倒一切”,可以牺牲其他,包括程序、法律和个人权利;为了“讲政治,讲大局”,就可以不讲程序,不讲法律;为了严厉打击犯罪,就可以“从重从快”,宁错毋漏,宁错毋慢;为了震慑犯罪分子,可以进行公审游街,以羞辱人的方式以儆效尤;为了追求效果,可以未审先判,利用媒体先行报道,让判决的效果提前释放和扩大。这不仅造成了层出不穷的冤假错案,也使得老百姓对司法工作丧失信心。如今,法庭已经深陷“塔西佗陷阱”。即使是一个正确的判决,人们往往也会猜疑案件背后是否有着功利主义的目的。可以说,功利主义严重损坏了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中的严重弊端之一。如果不清除功利主义的影响,司法正义必将会是一纸空文。
在我国,权利优先一直受到法庭的冷落。有意思的是,我们一方面冷落权利优先,但是,一方面又讲自由民主、讲公民权利、讲把权力关进笼子。这些权利优先的见解正悄悄地变为法律和政治的话语。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种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原则体现了权利优先的正义。近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强调的“每一个司法案件”的公平正义,意味着个案正义是超越政治权衡和社会利益的。可以说,这是权利优先的中国式的政治表述。
在法庭之上,尽管公、检、法和律师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但是,都应当坚持权利优先的正义。在这方面,律师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公、检、法应当尊重律师,多听听他们的意见。只有实现对正义的共识,法庭内的不同角色才能真正成为“职业共同体”。罗尔斯认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道德权衡。”优先保障每一个人的个人权利,避免把政治权衡和社会效益作为庭审的潜规则,才能使所有的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