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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下)


中国民商法高峰论坛第七讲
发布时间:2012年5月1日 张继成 点击次数:4363

  张红副教授:非常感谢张老师非常抽象的演讲,请大家报以热烈的掌声!这个文章应该来说在学术界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也是张老师近十年自认为比较得意之作,我们知道张老师在2001年开始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连续发表了一些关于法哲学命题(但是张老师自称为法逻辑学上的命题)的文章,他对很多基础性问题、事实问题、法律论证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且追溯到其理论的源头,同时对西方哲学史和西方法律思想史也有很深刻的研究。所以,他的研究、他说的每一个观点都是他在考证了资料和深思熟虑的基础之上做出的。就这篇文章来讲,应该说是张老师本着一个学者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写作的。他用可能生活这个概念告诉我们法律人的使命,你所做出的判决将对当事人的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对国家、社会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由此来引出这个问题研究的重要性。然后,他从应得可能生活的四个要件进行了长篇的论述,什么样的法律是正义的法律、大前提法律论证是正当的、小前提事实必须由证据得到充分证明(这涉及到证据规则的问题)、法律的论证必须要符合逻辑、在法庭论辩的时候必须要讲规则,这四个要件作为检验应得可能生活的标准,也就是说从这四个要件,我们去检验、去判断一个判决如何服众、如何让民众接受、如何通过这个科学合理的判决去影响、去塑造一种有秩序的生活,使人与人能够和谐相处。这篇文章的大概意思是这样的。

  接下来,我们首先有请法制史教研室的李培锋老师对报告进行点评。李培锋老师是一位非常严谨的学者,一般来讲,严谨的学者都不张扬,但是他的理论功底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是我们所期待的。

  李培锋副教授:下面我简单谈一下对张老师报告的体会。我一共谈四点。首先,我们说第一点,我们知道德国有一个概念,叫期待可能性。但是现在我们中国也有了这样一个概念,叫做可能生活。这是张老师给我们法学界开创出来的,这是前所未有的,具有绝对的原创性。那么这个概念比起法律责任来说,我认为有两点值得肯定。第一点,它有更加充分的包容力。比如说,法律责任主要是一种法律后果,而可能生活除了包括法律后果之外,还包括社会后果。这就是可能生活比起法律责任的优越之处。第二个就是可能生活从某些意义上讲更准确,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待定状态,而可能生活的“可能”两字将待定状态比较形象地反映出来了。所以我觉得这个概念很好。这是我讲的第一点。

  第二个,张老师对作为制度性的法律论证提出了要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前三个要件是大前提(法律规则)、小前提(事实)、事实和大小前提的关系,这三个前提和我们以往所讲的内部证成、外部证成是一样的。但是,张老师又提出第四个要件,即论辩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当然这一点不是张老师的首创,很多学者都谈到这个问题,但是张老师将其和前三个前提结合在一起,这一点与过去相比较是一个重要的发展,它的发展体现在:有些案件,比如对未成年人在没有律师为其辩护的情况下做出的判决,可能其事实认定是准确的,法律适用可能也是到位的,但是其最终判决还是缺乏合理性,因为程序违法了。所以说,张老师把论证程序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累加在一起是十分科学的,这就是我的第二点体会。

  第三点就是张老师提出的判断一项法律论证的可操作性标准就是“批判性检验”。他的观点是,任何一项司法判决都应当受到质疑和批判,都应该接受批判性检验,这一提法我认为是非常好的。我们知道,对于任何一项的司法判决,它的法律论证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其总有着可供改善的空间。而我国目前关于司法判决的批判性检验的相关制度还不是很完善。相反,在美国的上诉法院,判决书里面就附有这种法律意见,也即包含有不同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批判性论证。也就是说,其判决书内部就包含了这种批判性检验的制度,而这一点我国判决书中是没有的。再比如说,在英美国家,判决书的结果都是公开的,这种制度在英美国家可以说已经相当完善了。这其实也是一种批判性检验机制,而我国在判决书公开化这一方面,相比于英美而言,所做的努力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是我的第三点感受。

  最后,我还想谈到的一点感受是张老师所说的“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什么是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呢?在这里,张老师是从两个方面来谈的,一个就是法律论证能够满足公众的需要,另一个是需要经过合理的法律论证。只有具备这两个要见的司法判决才具有可接受性。那么,这个说法是不是正确的呢?事实上,我们很难推翻这一结论。不过这两个要见是一种定性的分析。假如我们从定量的角度来看,究竟有没有百分之百的可接受性呢?究竟有没有百分之百的不可接受性?可接受性与不可接受性之间的明确界限应当如何划分?我认为,实际上这种明确的界限是并不存在的。比如说,《今日说法》曾报道过一些交通肇事案件,我们发现案件事实大同小异,但是在量刑时却体现出较大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判断哪家法院的判决最具有可接受性?通过这个案例,我想论述的是,张老师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开始,他是定性的研究。但是如果我们从定量的角度去分析,问题还是很多的,因而这种研究也是必要的。这就是我所要谈的几点体会,谢谢大家。

  张红副教授:谢谢培锋老师的点评!培锋老师主要谈了他的四点体会,他提到了可能生活的概念、四个要件,判决书的批判性检验以及可接受性的概念。但是我认为培锋老师的点评还是很客气的。我们更希望能听到一些质疑的声音。接下来我们听一听与张老师所在教研室的资琳老师的点评意见,大家欢迎。

  资琳副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好。接下来,我主要是想把我的一些想法同张老师以及在座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分享一下。首先,我想谈的是张老师的这篇文章,从他个人的研究和从对我们中国法理学的整体研究的意义之所在。从个人研究的角度来看,张老师的这篇文章是他研究方向的一个转变和突破。这篇文章的影响力不能仅仅从法律逻辑学等方面来概括了,它实质上是向中国整个法律理论发起了攻击。为什么这么说呢?原因就在于张老师的“可能生活”的这一概念的提出。目前,我国法理研究包括法律本土论、法律文化论、权利本位论以及朱苏力为代表的社会法学的研究。所有这些抽象的勾勒出了法学研究的大的框架基础,但却没有具体到现实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可能生活”则具体到个人的生活,因而它与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更为贴近。但是朱苏力老师为代表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并没有试图建立起一个抽象的理论,张老师的研究则试图建立起法律社会学的整体理论来对中国的司法现实做出理论上的架构。所以我才会说,张老师是对中国法学的基础理论发起了全面的攻击。这仅仅是我的个人的一种体会。

  当然,我还觉得,这篇文章仅仅是一个开始,如果说要用这种可能生活构建出一种真正的具有完善体系的法哲学理论,可能至少还有以下两点需要探讨:其一是对可能生活这一概念的作用,它可以论证判决对可能生活所产生的那种影响;其二,一种应得的可能生活是对判决是否能够被接受的一个判断标准。张老师正是在这两个作用的基础上提出这一概念的。但是,我个人认为,如果要构建一个体系、理论的话,可能生活作为一个价值层面的目标去追求的话,可能还是不够的。不管是我们才说的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来回穿梭,还是程序与结果之间的相互映证,那么我可能觉得,对于这个验证应得可能生活的类似条件,比如法律规则是否合理,事实判断是否准确等等,可能每个环节都与验证可能生活这个概念相联系。比如,法律规则是否合理,那么对这样一条法律规则,当他具有合理性争论的时候,我们判断他是否合理时,有没有可能与人们即将可能创设的可能生活相联系呢?比如许霆案,张老师说过,很多人指出了他据以判刑的法律规则--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那么首先人家会说,数额巨大这个判定标准合不合理?其实盗窃金融机构为什么要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这样一个刑罚,这种规则的判断是否合理,是否和人的这个可能生活的塑造联系在一起。如果有这样一个过程的话,我觉得可以做到一个事实与价值间的来回印证,以及结果与程序之间的来回印证,从而构成一个更为宏观微妙的体系,这是第一点。

  那么第二点呢,我觉得对于可能生活这个概念,从这篇文章来看,需要进行深入的是可能生活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仅仅限于行为意义上的。就是从外部世界看,对我的行为所造成的影响,对我以后生活可能产生的什么影响,还没有深入到人的意义世界当中去。什么叫意义世界呢?人的价值观,人们对我内心的这样一个模式,包括对我内心的价值观的一个重构或者内心道德的一个评判,信念信仰等还没有深入到这里。没有深入到这个方面可能会产生一个问题呢,每个人的行为,尤其外部行为,他对每个人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他对每个人的生活影响是不一样的。比如交通肇事,你如果装死了一个人,我们现在的赔偿标准基本上大概可能是三十万左右吧,那么30万的赔偿对于肇事人而言,不同的肇事人,对他生活的影响完全不一样。对于一个穷人来说,他可能像张老师说的,严重影响他的生活,他变成穷光蛋了, 他的子女无法再接受好的教育了。那么对于一个富翁来说,没有任何影响,他的生活质量不因此遭受一丁点的影响。所以说难道这个时候我们考虑可能生活的时候,要因人而异吗?但如果深入的意义世界,可能就不一样了。也许这样一个撞死人,可能给他灵魂上的忏悔,道德上的愧疚。也许我们设置这样一个判决,你每年必须有一个公开忏悔的形式。我公开我于什么时间,因为什么原因,曾经撞死了某个人,我现在深刻的表示忏悔。每年都需要有这么一次,每年都需要去这个死者的坟墓上去祭奠他等等。通过这种方式,他是深入到你的意义世界当中去了。我觉得这样一种可能的生活,深入到意义世界当中去了,那可能会构成一种更加整体性的一种模式。

  另外一点我要说的是,如果要成为继续深入化的理论体系,可能会面临的一个哲学上的难题,当然这不仅仅是我们张老师面临的,也是整个哲学面临的--功利主义思想与个人正义之间的关联。从这篇文章中,我感觉张继成老师还是持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不知道我的判断准不准确。具体的依据呢,特别是提到在他的文章第一部分,判断当事人的需要是否正当的时候,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终极的道德标准只有一个,就是增加全社会和每一个人的利益总量,有帕累托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等等,还有一些其他的论述。我的判断,他总体还是一个功利主义的思想。那么同时呢,他也提到我们判决,这样一种可接受性,要使得个人的正义不仅仅依靠运气,而是依靠制度。那么这里就有一个问题,你这样一种功利主义的思想从总体上来判断没有错,但对当事人而言,他是否在这次判决中获得了正义,个人的这样一种公平性他是否跟功利主义的这样一个判断是相符合的。也许像他就会认为,这种代价总要需要有人来承担,有人会说为什么偏偏是我要承担这样一个代价,那么有些个人可能就会在这种判断中 丧失了个人付出这种代价的一个正当性,这是功利主义可能会面临的一个责难。那么我个人认为,如果张老师以这个作为一个判断利益正当性的标准,可能就要面临一个如何构建一种制度,使个人正义在获得这种正义的时候,不与你的功利主义思想相矛盾,这个是我总体对张老师的论述的一个心得。

  那么总体而言,我认为张老师这个文章可以说对我国法理学研究吹响了进攻的号角,我们期待着他一步步的攻克一个个堡垒。虽然说可能在途中是荆棘遍布,也可能是困难重重,我们都期待着您在险峰上的无限风光,谢谢!

  张红副教授:谢谢资琳老师的点评意见,高屋建瓴,但也很具体。资琳老师是民法专业的硕士,法理学专业博士,她的点评非常到位。那么今天,因为我也是张老师的一个粉丝,好不容易逮到机会也想向张老师请教一下。我感觉啊,张老师用四个要素去衡量一个判决能否被接受,从实际的操作来看,首先,法律是否是科学正确的,法律本身在司法裁判中是不管的,法官并不能来评价这个法律。如果法律是这样规定的,他就这样判。第二,事实问题法官是可以查的,我们可以讲你这个事实有问题,证据不充分等等。那么第三个,就是关于这个论证逻辑的问题,我想第三个是这个论证规则的问题,法庭上谁说了,谁该怎么说,不该怎么说,这样一个程序问题。在上诉的理由里,也很少会提到程序不公正。一般来讲在上诉过程中提出的是两个理由,第一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事实没有充分得到证明,那么这两个问题,还有张老师说的第四个问题我没有谈,就是关于逻辑问题。张老师认为,逻辑问题是个很重要的要素,那我们一方面总结了上诉中可能提出最多的两个问题,第一适用法律错误,第二事实没有充分得到证明,那么另外一个,张老师这四个标准里面谈到的,一个很重要的就是他设定了四个标准来判断一个判决是否能够被接受,是否能够受到应得的可能结果,这四个判断的表示是否能够解释我所提出的两个上诉理由,关键在你这四个标准能不能把上述两个理由吸收。

  最近武汉法院判了一个案件,关于彩票合同的转让案件,现在把这个例子举出来,看张老师能不能用他的理论对这个案件进行评判,所谓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案件是湖北省福利彩票中心将彩票销售权转让给甲,甲又将这个彩票点转让给了乙,根据湖北省福利彩票规定,甲乙之间这种私下的买卖是法律所禁止的,是不得转让这种特许经营权的合同。这个案件到了法院争论的焦点在于,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力。这样一个案件就涉及到对《合同法》第52条的解释,这样一个合同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湖北省福利彩票这个规定是否就是法律上的强制性规定?这个问题需要解释,如果解释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个合同是无效的,如果你解释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话,这个合同是有效的,这里就涉及到一个法律的解释问题,是法律的适用问题。如果你解释的跟当事人预期不足,原被告的任何一方都有可能上诉。他们上诉的理由是法律适用错误。这个法律的适用错误是在于解释的问题。那么法律本身的规定,从《合同法》52条来看,根本看不出是良法还是恶法,本身也不是一个逻辑问题。从效力性或者管理性解释都符合逻辑,那么这个问题在张老师所讲的四个要件里怎么去解释呢?

  张继成教授:感谢两位评议人和张红老师的提问。两位老师对我的评价我觉得太高了,我诚惶诚恐。对于李培锋老师我要说,第一,我的概念也没有那么厉害,我的理论中的概念也不是绝对原创的,也不是李老师说的那样强大,大部分也是借鉴演绎的结果。第二,批判性检验是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和方法的,在判决书里面做出反对意见并不是批判性检验。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一种反对性意见,而批判性检验就是说你哪里错了,为什么错了。是案件事实不清楚,还是证据不充分,还是逻辑推理的问题?要指出到底是哪里错了,违反哪一个原则、规则,这是一整套完整的理论。如果说有的同学感兴趣的话,推荐一本书,荷兰学者艾墨勒的《批判性论辩》。批判性检验是我所推荐的一个概念。第三,现在我们国家的审判公开,就为我们广大民众对判决评价批评,提供了条件。但是公布并不代表着有能力来批判。我之所以写这个文章可能是由于前几年的网络评议案,各种各样的评议。怎么样去评价一个判决呢,对还是不对,这其实是我文章的出发点。

  对于资琳老师,我要说:她提的两个问题我觉得挺有意思的。比方说意义实践,交通肇事案子里陪50万,可能对有些人来说,可能就无所谓,对有些人可能就有所谓了,但是呢,一个对生活有影响,一个对金钱有影响。但是以前我也考虑过这个问题。在这里我没有举过多的例子,因为很多东西需要我们作者跟读者的互动。要展开想象力,你想越多,可能文章越丰满。其实有时候文章的生命力也在于读者赋予它一个新的意义,我一篇文章不可能把所有的道理跟大家讲清楚。我不可能考虑很多因素,包括有些年轻老师提出的问题,我前几年已经研究过了,有些问题是我现在学生正研究的。比如说培峰老师说的定量研究问题,我去年的一个研究生写的论文主题是“量刑论证研究”,法律判决某某几年徒刑,为什么要判几年?我们以前都是定性研究,没有定量研究的,我专门让我的学生去定量研究。其实在我的学生里面已经让他们去这样研究了。意义实践其实就是一种法律意义。资琳老师提出的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的问题,我自己也思考了下,我可能是一个功利主义者。为什么我选功利主义而不选其他的伦理主义做我的理论根基呢?因为我知道任何一个伦理学派在根基上都跟功利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你可以说功利主义这样好或者是那样好,但是功利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推不倒的。第二,法律是对抗的一种活动,没有利益对抗是不符合法律的,对于功利主义来说,双反利益对抗过程中,双方利益不可兼得,选择利益最大化。法律就意味着不圆满,但是要尽量的让这种不完满更少一点。可能资琳老师想得这个可能生活,我一直在想很多,比如说这个世界末日了,人类灭亡了,这个我们研究法律还有什么意义?假如说有一天世界改变以后,那种情况下法律又是怎样的啊?现在我在想建构这个理论是很难的。可能每个人都有每个人不同的想法。虽然有很多想法,主要的是能够创造出一些可以自圆其说的理论。我不会辜负资琳老师的期望,继续努力。

  张红老师是具有攻击性的一个人,他提的这个问题,在审判时候,法官没有办法管不管法律科学不科学,正当不正当,这个话我觉得不是太正确,你看看我们97刑法的解释,盗窃金融机构3万到10万叫数额特别巨大,你不管全国人民反对闹得沸沸扬扬,最后按这个办没办?没办。一旦法律出现漏洞,我们必须要进行解释、补充,在这个补充的过程中就涉及到法律正当不正当,合理不合理的问题,做了这个漏洞补充,你就和立法的地位一样了,怎么补充,补的肯定是原来没有,你补充这个正当不正当呢?怎么能不管法律正当性呢?

  他这个程序的问题我没有听清楚,就不回答了,逻辑问题,我觉得,我四个要件并不是说每一个案件都会犯这个错误,这个案件可能法律规定上有问题,比方说许霆案件,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推理没问题,这个出的法律规定上的问题。彭宇案件呢,大家知道彭宇他自认了,他撞了,但是我们就从一审判决来说,法官推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时候有个条件,他们两个必须没有撞或者他们撞了,但是没有责任,所以彭宇必须负一定责任,否则就不公平了,适用公平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撞了,但是我们从判决书中始终看不出、推不出老太太就是彭宇撞的,彭宇说他第一个下车,老太太所以就说是他撞的,这里面有个逻辑,必须证明彭宇是第一个撞的,所以这个案件里面,我觉得法官逻辑错误。有时候有些案件是逻辑问题,有些是事实问题,有些是法律规定问题,并不是每个案件都有问题,切记,我刚才的比喻,法律规定、法律事实,这是纬线,没有逻辑线条这个经线,事实是连不起来的,不管你知道不知道,这条线必然存在,这条线可能好,可能坏,我们国家目前来说,大多数情况下,可能不是太好,大家学了逻辑后,在座各位很多都是大一学了以后,后面基本上忘光了,但是你无意识的用上了。逻辑这个东西我觉得非常非常重要,也许我是学逻辑学出身的,民商法也好我的专业也好,你把你专业的作用发挥到极致,我也把我的专业提升到极致了,我认为很重要,没有经线就不称其为不,这是我就此对你的回应。

  张红副教授:现在闻到了火药味了,这是我们讲座要达到的效果,张老师您应该不会介意吧?(笑)现在请同学们提问,我觉得,张老师讲这个问题,你不要谈功利主义和个人主义,今天是没办法争论的,我建议,张老师对这些经典的案件像彭案、许案、佘祥案、李昌奎等等案件都有深刻的研究,对一个抽象的理论进行驳斥,只有举例,抽象层面没有办法论出高下。好,现在请大家提问。

  学生提问A:张红老师,我觉得刚才您针对张继成老师的激辩,有一点脱离法律事实,就是您说的上述的理由包括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错误。其实这个不是上诉的理由,只要一个案件一审过了,谁都可以上诉,您说的那个上诉发回重审这样一个理由,如果一个判决出现了这样的错误,他可以在二审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它跟上诉是是两码事,上诉程序不是这两个因素来启动的,所以您对张老师的攻击有些剑走偏锋的感觉。然后,对张继成老师的回应我也不苟同,我认为四个点是没有错的,因为规则的正当性体现在规则竞合的情况下,比如说一个案件可以使用A规则,也可以适用B规则,拿个最简单的例子,好比最近刚发生的南昌纵火案,让一个少女毁容,你可以适用故意杀人未遂也可以规定为故意伤害案,这实际上是规则竞合,法官在规则竞合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规则的选择,所以我觉得规则正当性是判例根源,并不是如您所说的当法官发现规则的时候,他就可以破坏这个规则,我们追求法治首先就是追求规则的当然性,你可以事后通过其他的途径修改规则,但是绝对不能在案件审理的时候,私自修改规则,这就是我对规则正当性的一个理解。我们追求法治,后果是必然会承受法治带来的伤害,因为在几千年前,苏格拉底之死也就告诉我们了。谢谢。

  张红副教授:我说那个问题的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不服复判,他会从两个角度挑判决的毛病,要么是适用法律错误,要么事实错了,我说的是这个意思。

  A:在当下案件中,如果发现没有回避,我也可以挑这个错,所以是不存在的,我觉得,程序问题是可以成为当事人内心确认理由的,当事人如果懂法的话,很明显,如果我和您经历一起案件,发现法官就是您的老师,我为什么不说这起案件的无效呢,我可以申请回避,我也可以上诉,因为上级法院在确认的时候,他也可以依这个理由发回重审。

    张红副教授:我们好像谈的不太是一个问题,张继成老师谈一下。

    张继成教授:我怎么认为好的和你认为怎么样好的,这里面我已经把中国的实际考察了,事先我理想的方案我在这里再强调一下,我之前也在会上也说了我们学者的使命是什么?学者,既隶属于实际,又要脱离实际,你要提供一种预案,这种预案又要有道理,千万不要对实务家指手画脚.实务家也应该从各种方案里面吸收他们认为比较好的,这是他的任务。而我们理论家,理想国都几千年了,你说哪里能搞的跟理想国一样的?但是人们恰恰受到了理想国的影响,我们这个是应然的研究。所以任何人说我不好,我都回避,因为这是应然研究,我认为这是最好的,在我这样一个法律论证体系里面就能达到那种效果。其实我在文章的第二个问题里面含有一个前提,就是哈贝马斯的“理想的言谈情景”在中国具备吗?在中国是不具备的。虽然不完全具备,但并不影响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学生提问B:张老师您好,非常佩服您严谨的逻辑能力和思辨能力,在这里我想提四个问题,也是自己不太成气候的想法。第一个,我觉得您在第一部分探讨了用数据统计的方法来说明当前判决的可接受性程度低是因为法官论证的水平低,但也有一些学者对您的这个推理形成了一些质疑,是因为这个里面还有其他的因素。我觉得在现实生活中进行这些因果联系研究的时候可以引用一种统计学的方法,比如研究法官论证水平低和可接受性程度的关系的时候,可以用一种线性回归,把这种研究进行更细化的统计,如果这种偶尔性小于0.5%,是可以去证明它是有相关性的。我觉得这样会更加严谨些。

  再就是关于整篇文章论证的一些想法。第一是可能生活,可能生活您是基于一个功利主义的论证,因为这种判决对我将来的可能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当时人具有趋利避害的理性,所以他会拒绝这种结果。我觉得既然是功利主义的话,我们不妨更深入一点,比如用法经济学的方法,我这里可以假设一个公式,一个判决它有胜诉方也有败诉方,并不是所有的败诉方因为这种判决对他将来的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都会去上诉,他更多的是基于对自己成本效益的分析。比如说我作为当事人败诉了,我会基于判决的结果与我预期的结果之间的一种比较。虽然它是不利的结果,但是它高于我的预期的话我也不会去上诉;再深入一点,我去上诉,它改判给我带来的利益,乘于改判的可能性,减去我上诉的成本,这种效用大于零的话我就可能上诉,如果小于零的话我就可能会放弃了。这在上诉不加刑,上诉效益方面研究的可能会更加深入一些。

  第三个问题我想说关于研究的证成可能是判决结果的一个证成,就说您之前谈到的几种论证模式,比如说循环论证,或者说要有一个逻辑起点,这些您是不认同的,因为这会造成一种无限追诉的问题。我要论证大前提小前提的话就会造成一个无限追诉的结果,您提出了可能生活的四个构成要件,但我认为您这四个构成要件似乎把逻辑起点给模糊掉了,比如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规则的可能性,这还是在说大前提小前提,而且这只是一种制度性事实,要证成的话必须要有一个社会实在,要论证这个社会实在它是成立的,否则可能生活的证成这个命题是有待考证的。

  关于可能生活的证成与接受。这种判决结果给我造成了不利的影响,是一种规范性的东西,而规范性的东西我为什么要接受它?这存在一个规范性的来源问题。我会思考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我觉得可以用一种心理哲学或道德哲学来解释,比如说科尔斯戈德在《规范性来源》里面论证了规范性来源的四种观点,唯意志论、实在论、反思性认可和诉诸自律。我觉得这个里面可以用反思性认可来做一点扩充,比如您在谈到第四个构成要件里有程序的正当和论证的充分,这四个构成要件就是我为什么要接受这个结果,是因为我对这个结果进行了一个反思性的认可,人是有理性的,人的理性需要反思,他做这个事情需要一个理由。这个事情我认为我进行了反思性认可,我就是接受这个概念的,在这种充分的程序保障和论证充分的基础上,我认为这个结果经过了我反思性认可,那么我就可能接受这个判决结果。这是我的四点不成气候的看法,谢谢。

  张继成教授:这位同学看书看了不少,《规范性来源》这本书你看了,对这位同学的几点看法我做一个简单的回应。第一个统计数据的问题,这位同学说的非常好,在我们中国,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水平和法官的论证能力到底之前有多大的关联,其实我在2003、2004年的时候有一个设想。我说假如哪一天我手底下有很多学生,我把他们派到很多县里面,让他们把这些县里面这些年的司法判决重头到尾一个个搜集,就看论证有什么问题。我有这个想法,但是这个也是需要成本的,张继成一不当官,二没课题,三没奖,这个工作我实在做不了。影响判决可接受水平的因素很多,有些因素是变化很大的,但是只要你写判决书,法官的论理水平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所以我把这个作为一个起点,我这个论文并不解决所有问题。

  第二个问题,关于功利主义的问题,其实你也是个功利主义者,你谈的成本分析这一块跟我没什么区别。有时候我们看一看打官司的成本,有些人不计成本,有些人计算成本,有些人打的倾家荡产,还有很多人计算成本之后都没有上诉,居然还那么高,这足以证明我的观点,法经济学说的也是这个东西。

  第三个你说我的起点问题,这说明你非常敏锐,这个问题我并没有回避,而且我也尝试着,我的文章给出了我认为的一个起点,大前提我用一句话两个命题来概括,一个是法的时代精神,这是我们大前提的一个起点,俄国的一个法哲学家有一本书叫做《法律历史》,这也可能是我们大前提的起点,我也进行了很多的追溯。小前提的起点是什么呢?我们的视觉、我们的知觉。这里面我可能不能给你太多的展开论述,最近我写的文章还是认识论的东西,我最近对认识论非常感兴趣,

  第四个关于规范哲学的问题,这个我要对你提出一个批评,你把我的文章没看完,刚刚也没讲。我一般评论别人的东西会把文本认真阅读、反复阅读,这之后才跟别人提问题。当然我们今天可以随便点,我参加的会议都是大场合的,我们自己人就无所谓了。但是我必须表明一个态度,跟那些专家研讨,我必须反复研读别人的文章之后才跟他们进行论辩,这是对别人的尊重。

  郭贝贝老师:我看有的同学准备收拾书包走路了,因为今天晚上讨论的问题比较抽象,所以我想上来讲一下。刚才张老师说了他讨论的问题是比较应然的问题,我想发表一下我的看法,我的想法是一些比较实际的东西,我相信讲一些具体的东西大家会比较感兴趣一点。张老师在讲到的这个题目的时候我就有一个质疑,我觉得大家的阅读量有限,大家到图书馆四楼阅览室就可以看到一本书,但是很多人没有翻过,叫做《论可能生活》,赵汀良写的。很多人关注这个概念认为它是一个新的概念或者首创的概念,但是我一开始有个误会,我以为张老师是从赵汀良那本书得来的灵感。我个人认为我们是不是没有太多必要去关注这些名词,但是并不代表背后的这些思想。

  我想就大家刚刚提到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说下我的看法,我想讲的话就是12个字,我们讲了那么多,第一个部分等于就是讲我们对现有的司法判决的态度。但是我听到这个部分的时候有些脸红,因为现在在60份判决书上有我的名字,这60份判决书到现在还没有一份上诉,但是其中有若干份我心里是没有底的,我是合议庭的组成成员之一,但是我对于这个判决我有时候都觉得说服不了自己。我们讲要别人接受你的观点时你必须先说服你自己,但是在某些案件里我举得我连自己都没有说服。法律就是这样,当事人可能基于各种成本的考虑,各种因素的考虑,没有再进一步上诉,但是在数据里面。比如说当事人准备上诉的时候,我用一个方法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你如果上诉,检察官就会告诉你我有抗诉,你的上诉不加刑就马上没有用。再考虑成本等其他因素,这就使得我们上诉率本身就很低,在上诉率本身就很低的情况下,再有改判,再有否决,所以我们论证的水平应该是低上加低,但是原因何在呢?我想我们在座的同事、专家关注这个问题。

  再说第二个情况,就是刚刚几位老师提到的许霆案件,我在这跟大家爆点料,因为我是研究刑事诉讼法的,我一直很关注许霆案件。我去年遇到我2000年读研究生的一位同学,他是许霆案件一审时的合议庭成员之一,但是他不是主审法官,他是陪审,那上面有他的名字。去年下半年他回到学校,我跟他见面时就问起他,因为他在广州中院。我说你对那个案件有什么想法,他说那个案件只审了一个多小时,数额一算巨大,情节一算金融机构,合在一起无期。很多人说这个很高,但是你看看起步价就是无期,所以我对这个案件的实体判决有质疑,但是我认为它的程序没有问题。相反,案件经过重审改判,结果好像大家接受了,改成五年,但是那个程序我是绝对不赞成的。大家可以找一找那个程序是怎么勾兑出五年的结果来的,在这个过程中,在事实没有多大争议的情况下,怎样一些规则出了问题才是我们值得反思的。所以讲到这个问题,我认为张老师提出的接受的四项,他不是要提出应当怎么做,而是跟我们描述实在,如果一个判决它应当有这样几个方面,我们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去找问题。我认为只有从实然的角度,我们才有我们分析的结论,这是我这样一个观点。

  然后,我想对刚才几位老师提到的一些情况,我从我部门法的角度做一个补充和说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从整体的角度,刚才提到了判决书的公开等等之类的,我认为都是假象。为什么呢?还是回到四个要素中间的一项,就是本体论和认识论的问题,因为你所拿到的判决书往往是经过法院的法官裁剪的事实,你就那些事实,你能做出什么判断,给你的料就那么多,你能做出什么菜来呢?尽管说公开比不公开会好一点点,但是我认为这是有限的,因为他给你的事实已经被裁剪了,但是这个裁剪我确实觉得是值得我们从刑法、民法等等角度去关注的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很多事实和我们法律规则中的条文概念的对接有问题,有些同学跟我交流说他们读过苏力的《送法下乡》,第六章专门讲纠缠于法律事实之间,我们的法官纠缠在什么地方呢?我们的法官纠缠于怎样把生活中的概念与法律中的概念对接起来,而在我们这个成文法国家,法官是无法完成这种对接,那么他们怎么样才能实现裁判接受呢?当法律规则有诸多问题,事实不清需要裁减时,一个基本问题是你从何处出发讨论裁判接受。

  我们的很多判决书中都无法体现裁判接受的推理,但你们不要认为我们的法官不会说理,法院的法官通常都很会说理,只是他们不对当事人和民众说理,这是什么呢?相对于几页的判决书,你去看他们几十页的审理报告就知道了。审理报告要在合议庭里讨论,法官会讲很多的思考和理由,但拿出来的是一致的意见。同时,我们社会的价值观和具体规则变化的很快,我们在批评法官的时候还应当有一点同情。张老师认为法官应当具有职业伦理,我们在座的很多同学以后有可能做法官,那么在你们所受的法律教育中有多少职业伦理内容,我有一个很大的问号。

  今天讨论我的感受是,我们的部门法之间,基础理论与部门法之间还有许多问题。所以刚才那位同学提的问题不应当由张老师来回答,所以我上来发表下我的看法。法理学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就是法理学给部门法能提供什么指导。我认为法理学不是为部门法提供指导,因为部门法有其自己的法学理论,应该提出其部门法的理论,需要的只是部门法理论与法理学对接。

  我们的知识并没有受到张老师理论的冲击,反而有所呼应。比如在刑法、刑诉领域,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分论的解释问题》中提出“少讨论一些概念,多研究一些案件背后的细节”,就是要追问什么才是生活,什么才是我们中国的生活;陈兴良教授的《刑法哲学》也是从这个角度研究问题;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的《程序性制裁理论》则从程序方面回应这一问题。

  所以我认为提出的四项情况在我们的部门法中体现的非常明显,这些明显的情况需要理论法、部门法的学者有一个沟通的过程,这才是我们讨论的意义所在。我们要在同情中理解,在理解中批判。有很多同学讲要进入体制内,然后从体制内改变它,但99%的可能性是自己被体制同化,因为身处其中才能对同等的情况有同等的考虑。我们有很多的理论,但我们有一个信念--与张老师所见的“可能生活”、“心灵哲学”有一点想通之处--就是每一个判决书上如果有我的名字,我要对得起人民。谢谢!

  张红副教授:我觉得郭老师的这个演讲很有意义,为我们民商法论坛未来的发展勾画了一种可能的模式,因为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说话的权利。还有没有同学要提问,注意要言简意赅,直接提出问题。

  同学提问C:您的“可能生活”概念是在同一个时空下的单个主体除了实在生活之外的所有逻辑可能性的集合,如果把这种可能性抽象到多个时空可能性下的单个主体,或者多个主体在同一时空下的同一性情况下的所有逻辑可能性加起来是否会对您的文章产生影响?

  张继成教授:我文章中可能生活的特征部分加入了一个定语“法律的”,即法律领域中的可能生活,我们从逻辑上有无限的想象空间。我们现在应该立足于现实世界,你所提的多种可能性的问题,作为一个法理学家都是可以想象的。但我讨论的可能生活问题是立足于现实问题,尤其是中国的现实问题。 其实你的问题跟阿列克西09年在北京听完我的发言后问我:“你的可能生活是逻辑的可能性还是实践的可能性?”我的是从逻辑到实践,立足于实践。你的问题跟他的问题很相似,是很有意义的一个问题。

  张红副教授:阿列克西是德国基尔大学教授,他的成名作有两本:《法律论证理论》(博士论文)和《基本学理解释》(教授资格论文)。

  张继成教授:我把邮箱留个了大家,我非常欢迎有效的讨论。何谓有效讨论,就是你能问出真问题。你认真问我认真答,如果你问的问题我一下子答了就没有什么意义的。谢谢大家!

  张红副教授:有一种人不是方丈,也不是长老,可能也没有人知道他的门派出身;有一种人没有课题,没有什么奖,没有各种头衔。但我请大家认真阅读他们的作品,感受他们的思想,学会像哈贝马斯那样理性的沟通,把你的想法发到张老师的邮箱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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