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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下的动产所有权移转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2日 庄加园 点击次数:10143

主 题:意思自治下的动产所有权移转
主讲人:庄加园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
主持人:李 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评议人:张家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夏昊晗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
地 点:文泰楼模拟法庭(三)
时 间:2017年10月20日19:00-21:00
主讲人简介:
  庄加园,男,德国科隆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物权法、担保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法)、德国私法。在《中外法学》、《现代法学》等法学杂志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一部。
主题简介:
  虽然《物权法》第23条坚持交付原则,但取消了“约定例外”的可能性。这一修改不宜解读为新法优先于旧法,因为物权法定原则与动产所有权变动并无直接关联,意思自治也不会危及交易安全。鉴于《物权法》第25-27条的观念交付方式已经隐藏着意思自治的空间,即使允许默示占有改定,也不会导致合意原则的替代。由于交付原则只是发挥着默示规则的作用,《物权法》第23条仅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当事人可以约定不同于交付时点的所有权移转时间,甚至完全脱离转让动产的占有。交付原则通过允许观念交付拓展意思自治空间,合意原则针对非特定物要求特定化,两者的差异已经显著缩小。
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罗马法系研究中心

来源:中国私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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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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