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亲密合作,今日对簿公堂。篮球运动员马健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姓名权纠纷案从去年年末一直打到现在,依然是扑朔迷离,没有定论。
这场官司是国内第一场篮球官司,被业界称之为“中国篮坛第一案”,因为是“第一”,也因为它对运动员的转会问题有着一定的代表性,所以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小耘律师事务所在此案中作为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的全权诉讼代理人参加了诉讼。
马健同时被两支球队报了名
事情的发生始于2001年10月。在CBA2001-2002年男篮甲A联赛新赛季各俱乐部球队报名时,北京奥神队和上海大鲨鱼队都为一个运动员报了名,这个运动员便是马健。
按照规定,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支球队参赛,被两只球队同时报了名的马健究竟归属于哪支球队,一时间掀起了轩然大波。
上海东方俱乐部对此表示说,马健是被奥神炒了鱿鱼的球员,马健与奥神之间根本就没有正规的工作合约。我们是按照中国篮协和CBA联赛的有关章程,与马健签定了长期转会合同。
而北京奥神俱乐部认为,马健自1998年便开始代表奥神队参加全国男篮甲A联赛,奥神队已在篮管中心连续为马健注册了3个赛季。随后该俱乐部向篮球管理中心出示了一份有马健亲笔签名的《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队运动员服役合同书》,其中甲方为“北京东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暨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乙方为马健,服役合同期限是2001年6月20日到2003年6月20日,签署日期为2001年6月20日。
其中的焦点人物马健看到合同后对此予以否认,他向篮管中心声明,自从2000年赛季末离开奥神队后,就再没有回过奥神,也再未与奥神签订过任何合同,根本不可能在2001年6月20日与奥神签订新的“球员合同”。
那么,作为中国篮球事业发展的最高管理和指导机构,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如何处理这件事呢?事情发生后,他们在三方之间进行了调解,在无法取得妥协之后,篮管中心表示,马健与奥神之间的问题属于劳动合同纠纷,篮管中心无权直接插手,此事的解决应该依靠法律手段。马健只能先解决与奥神队之间的合同问题,然后再考虑和东方队签约。
马健:合同是假的
2001年12月,马健以姓名权受到侵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两个被告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
马健称,1998年至2000年赛季中,他曾受聘于北京奥神职业篮球俱乐部,并为俱乐部进行职业比赛。但在2000年赛季中,俱乐部以其在比赛中发挥欠佳为由将其除名,停发工资福利,剥夺上场打球权利,此后马健与俱乐部再无联系。
2001年7月,马健与上海东方职业篮球俱乐部签订了聘用合同书,为这家俱乐部打2001-2002年赛季的职业比赛。但当上海东方俱乐部将马健作为俱乐部球员向国家体育总局篮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后,北京奥神俱乐部也将马健作为2001年赛季的球员注册,并提供了一份盗用马健签名的运动员服役合同书。也正是由于这份虚假的合同书,最终导致了他不能履行与上海东方职业篮球俱乐部新赛季的服役合同,无法得到相应的报酬与福利,从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因此,马健认为,两名被告在合同上虚假使用他人签名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提出30万元人民币的索赔。
奥神:签过是事实
奥神俱乐部负责人表示打官司不会输给马健:“不管马健怎么起诉,他签订过这份合同是事实。”
该俱乐部解释说,这份争议的合同是原告马健在奥神俱乐部服役期间,北京东景投资管理公司(原名北京东景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作为奥神当时的主管企业与马健于2000年6月签订的,该合同是由中国篮球协会提供的标准合同《中国篮球协会俱乐部篮球运动员服役合同书》。由于马健此前已经在奥神队效力了3个赛季,且奥神当初招募马健时曾花费了巨额资金,故双方约定为无固定履行期限的合同。
2001年11月,在无法同马健取得联系的情况下,为了使马健能够在本赛季取得注册资格,根据篮管中心对运动员注册工作的最新要求,奥神才在原合同上加盖了与俱乐部名称相符的公司印鉴,同时为合同确定了履行期限。
律师:马健的签字是否真实为案件的关键
一方斩钉截铁说,自己真没签合同,另一方则胸有成竹称,签名是真的。究竟孰是孰非?此案件的关键又是什么?奥神俱乐部的代理人、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文俊认为,马健的签字是否真实是该案的关键所在。
黄文俊律师分析说,姓名权是公民的人格权,是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利,即公民对其姓名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侵犯姓名权便是指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如果合同上的签名系原告马健本人亲自签署,则被告就不存在实施盗用原告姓名的行为,自然也就未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反之,合同上的签名不是马健亲自所为,则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
黄文俊律师同时指出,案件的关键是确认原告马健在合同上的签字是否真实,而不是确认原被告双方的签字日期具体是在哪一天。即只要合同上的签名是原告本人签署的,被告就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更具体地说,原告的具体签字日期是在2001年6月20日,还是其他时间,并不对是否侵犯姓名权构成影响。
业界:让法律拥抱联赛
法院受理此案后,便将备受各方瞩目的合同送交有关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并曾主持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但是因各方的分歧较大,尚未达成任何和解方案。目前,本案的各方当事人只有等待鉴定部门对合同上的马健签字所做的鉴定结论以及法院的开庭通知。法律,将会给这场沸沸扬扬的合同风波一个最终的说法。
细细分析该案产生的缘由,俱乐部、运动员双方法律意识的淡薄有着不可逃脱的干系。马健在接受某媒体的采访时说,他与奥神之间其实根本没有什么合同,只是“君子一言”而已,而正是这“君子一言”,为他日后费尽周折的官司打下了“伏笔”。如果事前签定一份详尽的合同,怎么会出现今天的对簿公堂呢?而合同这个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游戏规则,却至今在我们的联赛里很不健全,在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很不完善,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这一纠纷再次提醒联赛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建立健全俱乐部和球员之间的合同制度,已经是完善CBA规章制度刻不容缓的事情。否则,王治郅应不应该到NBA打球,上海和首钢该不该放姚明、巴特尔去NBA,就永远扯不清楚,马健事件还会再次上演。
让合同拥抱联赛,让法律为中国的篮球事业乃至整个体育事业铺就平坦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