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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法学发展的七大规律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何勤华 点击次数:5462

    在法学的发展中,不仅会与各种社会现象发生联系,法学内部各个要素之间也发生着种种联系,这些我们称之为法学发展的规律。从现象与本质、偶然与必然、特殊与普遍等三个角度观察新中国法学的发展,存在着七大规律:(一)新法学确立过程的曲折性和反复性。新中国法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学形态,其发展充满了艰辛和痛苦,也经历了诸多的挫折和磨难,许多法学的基本原则和原理都经历了多次反复(肯定和否定、批判与认可)之后才得以成为新中国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二)大力移植外国法学。新中国成立后,对外国法学的移植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1949年至上世纪50年代末是第一个阶段,出现了移植苏联法学成果的高潮。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是第二个阶段,全方位地移植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法制发展有特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法学成果,极大丰富了我国法学研究的内涵。(三)对本国历史上法学遗产的吸收。(四)关注现实社会问题。(五)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改革,其背后起作用的是“法学研究只有与立法和司法活动相融合才能进步”这一法学发展的客观规律。(六)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有几场论争意义特别重大,如关于“法治与人治”的讨论;关于“法的本位”的讨论;关于“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的讨论等,对开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具有重大意义。(七)法学方法论的自觉,即方法论的运用从方法的单一向方法的多元发展,这也是法学发展的规律之一。这七个方面之所以成为法学发展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现象或特征,是因为它们在新中国乃至世界各国法学发展中的出现带有必然性和普遍性。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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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亚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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