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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殿堂里的精神气息——读《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9日 丁国强 点击次数:3364

    《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版)出自美国C-SPAN电视台布莱恩·拉姆等人2009年制作的纪录片《最高法院》。这些平素深居简出的大法官在镜头前神采奕奕、语言风趣、气度不凡,让人真切地感受到披着法袍的正义。
 
    9位大法官是“天神”一般的人物,在他们的身上寄托着公众的法律信仰。
 
    美国有嘲弄政客的传统,却对法院和法官保持着敬畏。最高法院不仅有着宏伟华丽的“大理石神殿”,而且有着不同于政府机构的风度和气质。这里的主人不是油滑的政客,而是深居简出、低调神秘、特立独行的大法官。
 
    最高法院的大楼衬托出了人的渺小,但是,它并不排斥人的靠近。最高法院门前的大广场常年有民众在抗议游行,但是,白发苍苍的大法官并不为门外的喧闹所动,在他们看来民众的情绪表达和法官的司法裁决完全是两回事,他们不会刻意考虑公众的喜好。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坦言:“历史上,最高法院许多最负盛名的判决,一开始都非常不受欢迎,那种认为我们应屈从于公众抗议的说法,对维系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非常有害的。”
 
    对“民意”熟视无睹的大法官并不追求案件数量。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越少,地位就越重要。虽然每年只审理80到100起案件,但是他们要审阅近万份调卷令申请。
 
    他们坚持从容淡定地阅读思考,亲自撰写并反复修改判决意见。他们认为法律是“人类心智最为超卓伟大之产物”(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语)他们以不亚于学者的苦思冥想去面对法律之道,去思索法律问题并竭尽全力去寻找正确答案。
 
    他们在社会潮流后面从事着这份寂寞的工作,延续着美国最高法院200多年的传统,像法庭里高高的天花板一样,有着难以触及的威严。其实,司法对社会变迁的呼应是以一种潜在的方式体现的。
 
    大法官为司法事务殚精竭虑,而无暇应付世俗事务,与公众接触的机会也很少。
 
    他们远离公众视野,没有各种八卦,没有无限风光,与他们整日打交道的似乎只有一成不变的司法程序。法官不仅是司法判决的作出者,也是法律思想的探索者。法官所殚精竭虑的是规则与事实、法律与人类心灵的契合。他们不得不面对当事人的喋喋不休,而自身却保持着谨言慎行,克服和约束着自身的偏好。
 
    约翰·罗伯茨首席大法官说:“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就是解释法律。我们只是履行职责,告诉大家法律是什么,并不是通过判决去支持其中一方或另一方。”法律解释的意义就是在法律与事实之间建构起通往合理裁判的理解桥梁。
 
    司法过程也是法官理解和阐释法律的过程,既包括对立法原意的理解,又包括对现实情况的理解。法律解释是法官得出司法解决方案的规定路径。没有法律解释的法律适用是难以应对复杂的案件事实的,也是难有说服力的。
 
    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所积累的就是一种超越逻辑的司法经验。
 
    法官的个人偏好和价值判断虽然在个案解释中要加以最大程度的限制,但是,这些个人因素会在司法实践中会成为司法智识的重要构成。司法决策的过程既是各种意见交汇的过程,又是坚持法官个人司法立场的坚持。
 
    大法官在判决意见撰写过程中,不但充分阐述自己的司法理念,而且也通过对异议意见的考量反思法律精神。他们对非专业人士的随意评判不以为然。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说:“除非你的确花工夫阅读了判决书,研读了相关法律条款,深入了解了法官想要解决的问题,并且认真思考过法官是否真的解决了那些问题,是否公正地解读了法律,否则的话,你就没有资格评判法官的工作。”这种说法显得有些孤傲,却是一种必要的自我坚持。
 
    一个在民意面前随风倒的法官是不合格的。法官有必要保持自己的行事方式、思维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必苛求他们保持大众化风格。或许依赖于此,他们才会平静地面对来自公众的意见压力。法院应当有足够的力量消解激情情绪,促进社会理性的增长。
 
    大法官们很少会为各种新闻报道分神,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直截了当地说:“就像很多优秀运动员不读体坛八卦一样。我也不会去读这些。记者可以按他们的想法报道,这是他们的事情,而我的工作是审案。”
 
    中国的法院也提倡法官在多变的舆论面前保持定力,至少允许法官不读那些乱七八糟的报道。这种不予理睬的态度恰恰是对独立裁判的一种呵护。
 
    保持法官阅读的纯净不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法官的书架应当以法律汇编、经典著和判例作为主。法官必须保持庞大的阅读量,他们是一群书虫。如布雷耶大法官所言:“我们始终处于阅读状态。”
 
    正是在经典与案件之间,法官打开了“由精神王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关系的大门”(拉德布鲁赫语)。
 
    安东宁·斯卡利亚大法官不主张太多的才华横溢、聪明能干的年轻人将精力投入到法律行业,他的理由是:“法律人毕竟不能为社会创造任何新东西。他们只能为别人提供帮助,让别人能在更自由的环境下,更加有效地创造新事物。”司法先天就具有保守性,它不可能冲在时代的最前沿。
 
    大法官不仅是司法智识的操作者,也是司法智识的生产者。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十分享受司法的教导意义。他说:“一个伟大的案子,往往具有伟大的教育意义,正是这些案件,才让制宪先贤们1787年起草、1789年获得批准的宪法被真正赋予了现实意义。”司法的过程也是法律人布道的过程。法官在用宪法法律引领一代又一代人获得了职业满足感。
 
    在司法场景中,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而且也是一种召唤。像安东尼·肯尼迪这样将司法  注入教育价值的法官并不是少数。美国的司法并不像有些学者描述的那样不问人间烟火。肯尼迪甚至将教导他人作为法官最重要的成就。他说:“这份工作最好的地方,是让我能够有机会,尝试以自己的方式去教导他人,尤其是年轻人。”可见,我们大可不必刻意讳言法官的教育角色、人文角色。一个理性的社会不会拒绝从司法案件汲取治理经验和人文营养。
 
    既然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那么,理解法律便成为生活本身的内容。拉德布鲁赫认为,司法依赖于民众的依赖而生存。法官诚挚表达自己的法律的理解便是对民众的司法依赖感的积极回应。当然,法官的“教导”不同于政治家的耳提面命,他们更多的是用司法个案宣示法律和正义的力量。他们不仅是法律技术的操作者,而且也是真理的执著追求者。他们所给出的判决理由实质上是对“人应当怎样生活”、“人为什么活着”等终极问题的最好解释。每个司法判决都是影响当事人生活的重要决定。这种影响不仅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而且也会改变他对世界的看法。
 
    大法官将撰写判决书视为至高无上的工作。
 
    他们是神圣的写作者。他们将写出优秀的判决意见看作是衡量法官成就的最重要标准。安东尼·肯尼迪说:“当我坐下来撰写判决时,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说服自己,并为此不断修改初稿。在说服自己之后,你才能去说服他人。”法官对法律的阐释和对事实的探究,最终体现在司法判决上。我们甚至可以把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看作是司法判决的写作过程。这个过程如同音乐家演奏乐曲一样,充满创作的痛苦和快乐。
 
    语言不仅是思想的形式,而且也是司法经验的容器。虽然司法过程具有某种不可表达性,但是,高明的法官总是能够从修辞的困境中突围。我们无法相信一个语言贫乏的法官能够承担辨法析理的司法使命。塞缪尔·阿利托大法官说:“我是一个非常挑剔的编辑和作者。所以,我会以特定的方式表达观点。”
 
    9位大法官人人都是文章高手,他们能够将专业精深的司法意见写得明白流畅,他们创造了最高法院的写作风格,这与司法学识和经验同样重要。索托马约尔说:“最高法院的历史,是由每位大法官的思想理念、写作风格、思维方式、裁判方法汇聚而成的。”可见,法官如何表达、如何写作本身就是司法传统的组成部分。他们不仅洞悉法律、洞悉社会,而且也洞悉语言的奥秘。斯蒂文斯大法官喜欢用大量的脚注来帮助人们理解法官的意图,使判决书看上去像是一篇严谨的学术论文。
 
    讨论案件是最高法院的思想盛宴。
 
    9位大法官按照资历依次发言。在所有的法官依次发言结束前,任何人都不得做第二次发言,这样避免了一个人通过反复发言来强化自我话语权。法官的博学不仅体现在司法领域,而且也体现了其他知识领域,他们大多是多产的作者。约翰·罗伯茨在从事司法事务之余,还在史密森博物学院担任主席。斯蒂文斯认为:“为了确保最高法院能够健康运转,它的成员最好拥有不同职业背景。”甚至有人主张最高法院内“必须始终有一个有过军旅生涯的成员”。单纯用司法技术来评价法官是荒谬的。日本法学家认为:“年轻法官如何能吸收现实社会及国民的营养而成长起来成为迫在眉睫的课题。”(见森际康友《司法伦理》)对于法官而言,阅历经验往往比法律技术更为重要。在《谁来守护公正——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访谈录》一书中,我们发现,资历是比一切知识都重要的财富。所有事情都以资历为序,包括审判席上的座位。这种论资排辈显得是那样自然,顺理成章。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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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庆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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