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是古今中外仁人志士所追求的崇高理想,也是千古难解的复杂课题。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凡自然而平等的人,既然人人具有同等价值,应当分配给同等权利;所以,对平等的人给予不平等的-或者相反地,对不平等的人给予平等的-名位,有如对体质不等的人们分配给同量的-或对同等的给予不同量的-衣食一样,这在大家想来总是有害(恶劣)的。”[1]西塞罗也指出:“没有哪一种生物像我们互相之间如此近似,如此相同”,“不管对人作怎样的界定,它必定也对所有的人同样适用。这一点充分证明了人类不存在任何差异”。[2]洛克把人类的存在分为两种状态:一是自然状态,一是社会状态。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3]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写到:“平等的真精神的含义并不是每个人都当指挥或是都不受指挥;而是我们服从或指挥同我们平等的人们。这种精神并不打算不要有主人,而是仅仅要和我们平等的人去当主人。”[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明确指出,平等不仅仅是作为人而平等,而是人与人之间地位的平等。按照恩格斯的说法,现代意义上的平等意味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5]可见,对平等的理解比较复杂。那么,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平等的涵义呢?平等在现实中又得到了多大的实现呢?不平等究竟在怎样的意义上具有合理性?这些都是需要认真考察的问题。
一、平等的涵义
平等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价值,是一个原则,是一项权利,是一种地位。
首先,平等是一种价值。“平等”本身就有一个“不平等”的他者存在,没有平等自然无所谓不平等,当然没有不平等也无所谓平等。表面上看,这似乎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循环论证,但的确说明了平等本身作为正义内容的观念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合著的《神圣家族》中,就对这一问题作了令人信服的论证:“平等是人在实践领域中对他自身的意识,也就是说,人意识到别人是同自己平等的人,人把别人当做同自己平等的人来对待。平等是法国的用语,它表示人的本质的统一,表示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表示人和人的实际的同一性,也就是说,它表示人同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6]在平等的重要价值上,“一种解释是,平等是一种绝对价值,它不允许有例外:在平等与其他价值冲突的情况下,平等应该压倒一切。这是康德式的观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且应该被平等地视为目的本身,因为他们都是同等能够自主的,这种极端观点的困境是广为人知的。平等的要求会彼此发生冲突,平等的道德代价可能是非常高的。另一种解释似乎更为可信,它认为平等优先于其他价值而不是一种绝对价值。平等是所有基本的自由主义价值中最重要的一种价值,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允许存在例外。这些情况是,平等内部存在冲突或牺牲少数人的平等是为了增进大多数人的平等。平等仍然优先于其他价值,但它允许合法的例外。”[7]然而,无论平等被视为绝对价值还是优先价值,我们都应当清楚,绝对的平等是没有的,只有相对的平等。平等,同人权和自由一样,归根到底,只是一个在何种社会形态中能够实现得更好的问题。
其次,平等是一个原则。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8]因而,平等“是一种神圣的法律,一种先于所有法律的法律,一种派生出各种法律的法律”。[9]按照这一原则要求,国家必须把每个人都视为理性、尊严的主体,不得因人的各种外在条件(如种族、肤色)和主观能力(如贤愚之分与良秀之别)的不同而实行差别待遇;所有的法律规定,如无正当理由证明某种差别对待是合理的(例如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即可判定为是违反正义的“恶法”。从立法技术上来说,之所以将“平等”置于权利与义务之首,一方面说明平等统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说明,此条款后面的权利、自由和义务的规定,都必须受制于平等条款的约束。
再次,平等是一项权利。近代启蒙学者喊出了“天赋人权”的时代强音,从不同的角度说明了人作为人类中的一员,应当是平等的。他们以“天赋人权”为旗帜,推动了资产阶级革命,并最终把“人人生而平等”的观念载人到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之中。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称为三大基本人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10]
最后,平等是一种地位。正如霍布斯所言:“一个人在公众中的身价,也就是国家赋予他们的身价,一般称之为地位。这种国家赋予的身价要通过发号施令、裁断诉讼、公共职务等职位来估定,或者是通过专为显示这种身价的称号或名义来估定。”[11]这种定位极为准确,换句话说,“地位”即国家为个人所造就出的“身份”。正因为平等昭示着人们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同等地位,因而平等是与尊重他人密切相关的。在现代社会中,人们渴望的是平等,即人与人之间不会因为身份、地位、教育层次等方面的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参与关系的各方都将他人视为值得尊敬的对方。“平等主要是基于对人的尊重”,[12]真正具有平等意识的人,是将对方视为主体,视为可以和自己交流、合作的人。可见,如果缺乏了平等这一维度,人的尊严便无从谈起;同样,如果缺乏人的尊严的意识,也无法做到平等待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拉伦茨一再强调相互尊重的必要性,将之视为“法律上的基础关系”。[13]一切法律关系都必须定位在平等基础上的相互尊重关系,唯有如此,法律关系才能真正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互助,也才能展现法律关系的人学意蕴。
二、社会何以能够容忍一定限度的不平等
然而,在人类有文字记载以来的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人们所面临的严峻现实却是人间极大的不平等。曾记否,富人与穷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强者与弱者、甚至男人与女人,他们实现了真正的平等了吗?迄今为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重现,不要说资本主义国家,也不说大量的第三世界国家,即使在咱们社会主义中国,贫富差距、区域差距、城乡差距依然存在;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方面不平等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所以,党和政府才三番五次地强调,当下中国“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14]我们完全可以预见,在人类历史可以预见的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要实现社会的真正平等,似乎是不可能的事。
因之,我们所面临的严峻现实是,人间不平是自古至今的社会常态。尽管人们追求人人平等,但是这个理想却总不能变为现实;尽管平等是个好东西,但是这个好东西对于社会的多数群体而言,却又是那么可望不可及;尽管总是有人反对、批判人间不平的不合理现象,但是这种现象却总是以林林总总的样态存在着,有时候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这由此引起了一批学者的思索,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现实的平等?是机会的平等还是结果的平等?抑或两者兼而有之?我们如何对待不平等,不平等作为一种历史长期存在的客观现实,有没有其合理的一面?抑或说,不平等对于平等而言,它在什么样的条件和限度下才是合理的?
在20世纪的各种平等理论中,最著名的应首推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的平等理论。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关注的是人们生活中各个方面的不平等,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里,之所以会出现这些不平等,是因为现实中存在各种偶然性。罗尔斯归纳了三种偶然性:(1)他们所出生的社会阶级:他们出生并在成年之前成长于其中的阶级。(2)他们的自然天赋(与他们体现出来的天赋相对的)以及他们发展这些天赋的机会,而这些机会是受他们所出身的社会阶级所影响的。(3)他们在人生过程中的幸遇不幸、好运与坏运(他们如何为疾病和事故所影响,以及如何为诸如非自愿失业和区域经济衰退时期的影响)。[15]
此外,不平等的存在,从某种层面上讲,也并非一无是处,它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
人类社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有机系统,它与其他系统一样需要各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保持系统的整体性功能。这就需要社会分工协作,使人们从事各种不同的工作,从而在社会利益格局的组合中,形成必要的差距和博弈。如果人们在社会分工中是处于绝对均等或者同质的状态,那么社会的发展就会缺乏张力。所以说,不平等是因个人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不同而出现的一种现象。不平等状态的存在,是对人们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等方面的差别的肯定,是对社会个体之间的素质、能力乃至天赋差异的认可,从而有利于形成一种社会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了个性发展与社会进步。但是,不平等又不能任其发展,必须予以适当控制,否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为社会的极端不平等,就会引发极端的行为,骚乱、暴动、起义、革命,一切都可能发生。因此需要采取适当的制度调控,将不平等的弊端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既然任何现代社会,甚至是秩序良好的社会,都依赖于某些不平等,当然这些不平等是得到良好规划和有效组织的,那么我们的问题是,什么样的不平等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能够容许的,或者应该特别加以避免的。”[16]基于这样逻辑,罗尔斯提出了制度正义的两个著名原则:(1)每一个人对于一种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相同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这种体制与适于所有人的同样自由体制是相容的;(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公职和职位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应该有利于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17]罗尔斯由此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即认为,不平等应当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用我们现在的话语来说,也就是不平等要有利于弱势群体的最大利益,这样的不平等才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能够容许的。
三、回应不平等问题的新作--《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
从法理学的视角,研究不平等现象及其法律调控,这对于当下中国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价值。诚如郭兴利博士所说的那样,如何对不平等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控制,是一直考验人类智慧的难解之题。为了遏制当下中国日益严重的不平等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控不平等,这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才能够将不平等调控在有利于社会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范围内。当然这是一个难题和实践性很强的课题,从理论和实证相结合的视角对不平等及其法律调控,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
我十分高兴地看到,郭兴利博士不畏艰辛,敢于挑战,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改完善而形成了著作《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12月出版)。我认为该著作是学界对不平等问题积极回应的一部力作,具有以下几个突出性的优点:
第一、选题的重要性。如前所述,现代社会的平等问题,自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以来,已成为西方政治哲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热门课题。随着中国改革的深人发展,中国的阶层分化加剧,社会对平等的呼唤日益加强。因此,平等问题,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然而,综观学界现有研究成果,目前主要围绕对平等的价值意义而展开的。郭兴利博士的《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一书,则特别强调了一定限度内不平等的合理性,认为通过法律调控可以将不平等控制在促进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的限度内。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该书的研究极大的丰富了目前学界对平等问题的理论研究,也使其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具有了更广阔的视野。
第二、论证的严密性。郭兴利博士的《论不平等的法律调控》一书,从不平等概念解析与根源探究人手,首先深入而系统地阐释了平等概念的繁复性,从中揭示出以往平等概念隐含的诸多问题,在此基础上,以权利为视角来理解平等概念,使之具有了较强的说服力。该论著揭示了不平等的经济、思想、制度根源,在厘清论题的核心概念后,对不平等在当下中国的主要表征,做了深人而具体的阐析。作者认为,人类追求平等,是古今中外永恒的价值主题。平等是人类孜孜追求的理想,然而不平等又确实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实。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平等。问题是如何将不平等控制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特别是在一个现代法治国家,通过法律来调控不平等现象,就显得格外重要。作者有说服力地论证了对不平等进行法律调控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为界分,创造性的提出了不平等法律调控的两类不同路径,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富有创见,结论可信。
第三、文献的详实性。该论著文献资料丰富翔实,作者对经典著作的阅读比较深人,例如,在对平等概念、不平等的限度等问题的分析中,作者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立场,也对现代西方法哲学的诸多理论有所采撷。其次,该书实证材料的占用,数量较大,权威性也较强,该书立论的基础实证数据,主要来自联合国相关机构的年度报告和我国国家统计局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的统计年鉴,使其对所研究的课题的证成更具现实的证明力。
当然,该论著也并非完美无缺,加之该论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苛求作者给予完全解决中国当下不平等及其法律调控问题,也非作者个人的能力所及。但是郭兴利博士在这方面毕竟花了较大的气力,对这一论题做了虽然是初步的、但是确实是非常有益的探讨,这种可贵的理论勇气和探索精神还是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和赞许。
【注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67页。
[2][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4-195页。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5页。
[4][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14页。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44页。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64页。
[7][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
[8]参见[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7页。
[9][法]皮埃尔·勒鲁:《论平等》,王允道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页。
[10]参见《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
[11][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64页。
[12][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9页。
[13][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1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7页。
[15][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88-89页。
[16][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88页。
[17] [美]约翰·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7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