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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伟大思想的借鉴与传承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发布时间:2013年5月9日 沈彦娟 点击次数:2840

    关于三种政体及原则

    孟氏认为政治体制划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种,目的是探讨政体与立法权归属之间的影响关系。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的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宪章,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三种政体的比较,共和政体更具可行性,但共和政体亦有缺陷,即它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一旦人民的委托人借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人民将陷入不幸之中,自由也就不存在了。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

    关于三权分立

    孟氏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最初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真正实践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是美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但是这一制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关于“地理”说

    孟氏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花大篇幅论述了法律与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孟氏在这部分中以近乎实证主义的论述方法论述了法律的制定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与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因素,并分析了法律规定与各种因素影响的细微关系。提出我们制定法律要充分考虑这些因素,这是值得肯定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出版于1748年,200多年来这部书的理论和思想对世界历史的进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孟氏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成本书的主旨--法的精神。虽然不无遗憾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伟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即便在今天看来,它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亦具有某些建设性的意见。即便该书中关于三权分立的学说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其论述的方法和内容亦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它所确立的法的精神和法的信仰,足以指引我们每一个人为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而努力,在伟大思想的沐浴下,我们也定能看到法律之上的希望和曙光!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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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抒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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