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样看见”法学理论
对法学理论,我们常会认为,其所揭示的对象才需特别关注,其本身,或许并非更重要;即使我们可能总会争论法学理论应这样来表达,或那样来表达。这就有如我们时常对待自己的语言:当使用语言去表达、阐述、分析、评价甚至捏塑对象时,我们更为记住且警惕的是语言所述对象,而非语言本身。十分自然,我们常假定了语言的一般而言的“安全”及不可质疑性,进一步,假定且认定了其“认识通道”的功能;尽管,我们总会争论语言应这样来使用,或那样来使用。
如果改变这种想法,或像后来的哲学家重新认识语言本身所存在的“实质”问题,如追问语词怎样被实用主义地使用,叙述怎样被用来展示策略,言说怎样被用来释放政治谋划,修辞怎样被用来打扮价值欲望……则对法学理论,我们也需从“话语权力”角度,从事反思式的“对法学理论分析进行理论分析”。
如此言之有些抽象。浅显讲,如果认为我们看见的“经验对象”才重要,则我们的“看见”,或“怎样看见”,可能更重要。因为,我们不能忘记,以内在性质论,“看见”及“怎样看见”,是多种多样的,而且,它们影响着我们所见对象的“呈现方式”;法学理论即为一种“看见”及“怎样看见”。
二、法学理论立场的调整
本书主要研究法学理论本身。其将法律实践作为群体表演角色,将法学理论作为群体中的一个表演角色。这意味着,本书的分析途径是:犹如群体表演角色和其中一个表演角色相互内在地互为艺术推进,法学理论,则在法律实践中表现自我意义。进一步,这一分析途径所预示的分析目标则是:法学理论,属于法律实践的一个内在部分。这一目标的意思在于指出,法学理论是实践性的,更是法律实践性的;同时,最重要的,当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时,我们正在进行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律实践。
当然,本书借助了一个思考焦点——“法律知识”。任何人都会轻松理解一个陈述:法律实践中存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中本身便存在法律知识。但当存在于不同领域,准确而言,实践和理论两个不同领域,此时,这种知识是否可成为同一的,人们则可能觉得这是“必须谨慎小心才能予以回答”的问题;换言之,最好认为不同一。本书试图论证,即使在不同领域,亦有必要,甚至应当,将其视为同一,即它们在实质、功能、意义、价值等方面并无区别;区别仅在于,其一在实践中,其一在理论中。以此为基础,我们或许可较为顺利地理解,为何法学理论是实践性的,更是法律实践性的,为何进行法学理论研究时,我们正在进行社会实践,特别是法律实践。
进行这样分析论证的目的,是要说明法学理论本身并不存在“科学”、“中立”甚至“发现客观真理”,或“纯粹话语叙事”的问题,而且也不应当存在此类问题。由此出发,法学知识分子,不存在所谓“独立精神”的问题,而且也不应当存在此类问题。法学理论及法学知识分子,应时刻调整自己的社会政治立场。就此目的看,本书可能以新的学术推进的方式,逐步重温了马克思的经典思考路线——法律和法学的阶级分析。
这可能不太符合今天的法学时尚。但对理解法律、法律实践,特别是中国的,这可能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当中国的法律与法学发展到今天,我们可能已发觉,我们越来越不能麻木地不问其中是否没有“对谁有利”的问题。事实上,我们已知道,当在法学上论证诉讼中的“程序主义”和“实体主义”究竟何者重要时,我们已自觉或不自觉,正在论证应支持中国社会上的哪一阶层、哪一群体;当在法学上论证“法律是否应当移植”时,我们势必无法逃避中国社会上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拥护或质问;当在法学上论证“死刑存废”、“经济上政府管制的边界”等问题时,我们总在且必须面对中国社会上的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支持或指责。这意味着,如果宣称法学论证是“真理性”、“规律性”、“客观性”、“中立性”的,更是“科学性”的,我们是否在静悄悄地,以“话语霸权”的方式,束缚、压抑、排斥直至消灭某些阶层、某些群体的生存欲望、利益期待?
依此而言,本书写作具有较强烈的“文本政治实践”特点:一方面,其为学理性深入分析的著述;另一方面,其试图将被分析的法学理论,变为“追问对谁正当”的对象,包括本书自身法学理论。这是本书的一个基本交代。
三、法学知识如何实践
理论中存在法律知识,实践中亦存在法律知识。本书讨论两者的关系,意在思考“法学知识如何实践”。这种思考或与人们通常设想的有些不同,涉及某些追问:两类法律知识以功能论,是否的确具有实质区别,以及两类法律知识的生产者,以社会角色担当论,是否的确具有实质不同,正如“理论中”和“实践中”这些限定词所表达的。
通过分析、论证和细致的阐述,本书可能会将思路引向某些目标:理论中的法律知识,尽管是“理论中”的,其生产者,尽管常被称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但在理论表达的过程中及被认为“进行单纯理论知识生产”时,其依然“正在实践中”,其依然“正在”于实践中表达实践立场,并且,此为应当。这意味着,对于本书的叙述逻辑而言,两类知识,两类知识生产者,实际上极可能即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深入讲,两类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两类知识的生产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极可能不是简单的“对照”、“吸取”、“借鉴”等语词可描述清晰的。
理论性的法学研究,需要深入思考和论证,但更重要的,能够对法律实践,当然首先是中国的,具有智识上的贡献,而且,亦如本书尝试论证的,能够积极以文本方式,参与实践。这是我的期待——希望得到读者检验的一个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