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怀念旧版

首页 私法动态 私法名家 私法研究 私法讲坛 私法茶座 私法书架 私法课堂

>   私法书评   >   黄河何日清

黄河何日清


读《法律与革命》第一卷《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发布时间:2017年6月23日 黄尹旭 点击次数:5611

导语:

    这是哈佛大学教授哈罗德•J•伯尔曼集40年心血写成的一部力作,本书试图回答什么缔造了西方法律传统。本书着眼于漫长的历史长河,集中着眼于六次伟大的革命,在宏大的叙述背景下娓娓道来,清晰地阐明了西方法律传统与革命的关系。本书也是对中国法律目前的现状有所困惑的人必须要读之书:什么是法律传统,法律传统来自哪里,法律传统与革命的关系,都与当下中国很多问题息息相关。

    

内容

    一、本书内容概述

    

    在伯尔曼看来,整个西方文明的所曾经表现出来的统一与目的一致性已然衰竭,一个表现就是二十世纪欧洲民族内部的各种逐渐分化。

    

    伯尔曼显然不是一个民族国家主义者,他所希冀的是在一个区域、甚至整个世界范围的交流融通。曾经的西方社会共同体的主要标志毫无疑问是宗教与法律(当从英国人开始轰开中国大门时,中国人对操着不同语言的列强除了白人人种之外的最深刻的认知就是基督教,然后是在以国际法为基础缔结的各种条约),但是它们到现在已经逐渐转变为各个国家内部的特殊存在,这种极具本地性的规则无论对交流还是融合都产生了极大的阻碍。这种认知或许就是伯尔曼写作本书的动机所在。

    

    伯尔曼以教皇革命(格列高里七世改革)为界碑,描述了前法律传统的日耳曼习惯法,叙述了教皇制的诞生,介绍了教会对于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贡献。

    

    伯尔曼也描述了世俗法律的诞生。这些世俗法律来源于各式各样的习惯,包括王室的、商事的、乡村庄园的,也在与教会法斗争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模仿教会法,并在世俗统治者与根源于罗马法和教会法的法学们手下一步步变得系统化,也完成了自身的升华。

    

    伯尔曼亦回顾了教会法与西方法律传统的深刻关系,伯尔曼提出应当将整个十一世纪以来的历史作为整体来叙述以描述西方法律传统。

    

    二、法律与革命——革命缔造的法律传统

    

    与大多数历史学家所持观点不同,伯尔曼认为,西方法律传统不是在漫长时间里逐渐悄悄形成的,而是来源于革命,不是来源于继承,而是来源于争取。革命不是直线形向前开拓,而是先拐向过去,从历史中抓取传统加以改造,随后才裹挟着新的传统转向正前方行进。伯尔曼认为“各民族的法律制度中存在着许多共同的纽带,所有这些法律制度都具有某些基本的分类模式。”法律是革命的进程,而革命是整个历史进程的组成部分,在字面上不同的规范范畴之后存在着呼应时代的共同政策和价值。

    

    正是伯尔曼对历史与法律特殊联系的观点,使得其认为法的社会理论应探讨为什么在民族国家日益兴盛之时,超越国家的自然法仍有着信徒,相信在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之外仍存在着永恒的超越王权的法律体系。

    

    或许就是人类印刻进基因的本能,就如中国古代,政治一旦出现不自洽,人们便会寻求上古的典籍以及祖宗之法去调整今上的法度。西方也是如此,同时结合基督教,对炼狱的恐惧和对最后审判的希望,更加塑造统一面貌的超越国家的西方法律传统,“一个社会每当发现自己处于危机之中,就会本能地转眼回顾它的起源并从哪里寻找症结。”正是这种回顾源头的做法,保证了一次次革命既能缔造适合革命者心意的新法律,也能使得传统穿起不断更新的法律,完成法律传统的连贯与统一。

    

    三、植入基督教基因的西方法律传统

    

    伯尔曼指出,法律不仅仅是纸面的东西,不单纯是立法所立的法和法院的判决所构成的规则体系,而是人类生活的保障与反射,是人类理性、意志、情感和信念组成的一个部门。伯尔曼相信,不能单纯地认为法律仅仅是规则,强权者制定的规则只能依靠暴力维持,这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尽正确的,真正的法治国家的人民不仅畏惧法律,更是信仰法律,人民对法律有着特殊的感情,法律在人民心中具有神圣的地位。而这,要求法律必须回顾一切规则的源头与人类的终极关怀相联系。

    

    伯尔曼提出,西方法律的神圣性实际上根源于基督教。宗教因教会法在世俗握有更大的权柄,而法律因基督教而更加接近上帝的圣座。伯尔曼认为“在所有文化里,法律都具有与宗教共享的四种要素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因此将任何既定社会的法律秩序与这个社会对于终极的超验实体的信仰联系在一起同时,这四种因素赋予法律价值以神圣性,并且因此而强化了民众的法律情感权利与义务的观念,公正审判的要求,对适用法律前后矛盾的反感,受平等对待的愿望, 忠实于法律及其相关事物的强烈情感,对于非法行为的痛恨等。”

    

    基督教的基因烙刻进了西方法律传统之中,进而给人类法治文明贡献很多极为珍贵的宝藏:人的原罪与犹大的背叛:基督教对人性的高度不信任;基督弘扬的平等博爱与自我牺牲——高扬人格尊严及爱与希望;基督教极力强调的人格意志自由的思想……

    

    这些宝藏最终锻造成为了法律精神中耀眼的瑰宝。

    

    但是事情发生了变化,伯曼悲伤地意识到,无论在研究还是实践层面上,二十世纪西方法律不能被视为一个整体,没有一个统一的外部与内部的核心体系。面对这样一场危机,伯曼提出一切必须明确地回顾宗教与法律是如何在西方历史上不同时期进行互动的,以观察西方传统和法律的关系,进而寻找解决危机的办法。

    

    四、黄河何日清——中国的法律传统构建

    

    中国现行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传统很遗憾地说是隔绝的。中国近代以来的数场革命,首先并不是自发的,而大多是基于外力的压迫,革命已经爆发之时,真正革命的时机或许并未来到,社会并没有为革命找好发育的沃土;其次,近代以来的革命并不试图向着过去寻找依托,相反亡国灭种的恐惧已经使得国人视自己的历史与传统为畏途,忙着从列强的寻找自强的药方,谁提传统便是食古不化的反动分子。这导致我们的现在的法律像无根的萍草。显然比伯尔曼担忧的西方法律危机更危机的是,我们的历史断裂更加深重。

    

    有些人提出,中国立法在大陆法与判例法之间支离破碎地“借鉴”之余,应当思考一下“通过追溯法律传统的源头与发展”来寻找到属于中华法系的“东方的”法律方向。

    

    笔者在此倒觉得未必需要如此,过去的法度已经割裂,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可阻挡,与西方相对,我们的历史中有一道无论如何也避免不了的断谷,不仅法律存在割裂,整个历史也被迫向前跃进,整个社会制度在几无准备的情况下发生了变化。在此种情况下,把旧的东西招魂回来也像极试图把邻居家的治病药方一股脑往家里搬的模样。所有传统都有起点,中国已经初步有了属于自己的法治,从头塑造中国的法律传统的契机已现,而定见尚无。中国法学面临的当下,或许更重要的不是争论该向外还是向身后看的更多,而是如何更好地走向未来。

    

    

    [ 参考文献 ]

    [1] 公丕祥:《二十世纪中国的三次法律革命》,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2] 郭义贵:《西方法律史的一部力作——论伯尔曼的<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3期。

    [3] 夏锦文:《当代中国法律革命的动力》,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来源:中国民商法律网

版权声明:本站系非盈利性学术网站,所有文章均为学术研究用途,如有任何权利问题,请直接与我们联系。

责任编辑:李钟南

上一条: 第三次变革与自主精神

下一条: 尊严能化解儒家与民主的张力吗?

版权所有:中国私法网
本网站所有内容,未经中国私法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违者必究。
联系电话:027-88386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