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近日出版发行的欧阳立春先生所著《法官的思维与智慧》一书,视角新颖,内容丰富,文笔多样而得体,见解独特而深刻,颇具大家风范,堪称是一部学术著作通俗化的精品之作。
课题的突破性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题的独特性。近些来,我国法学界相继对法律思维进行过相当的研究,也取得了相当的成果。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学界对法官思维这个课题尚未涉猎,至少还没有作过较为深入较为系统的研究。然而,法官思维又位居法律思维的核心之处,如果不对法官思维进行深入的研究,就不可能对法律思维有一个全面而深刻的把握。作者欧阳立春先生是个明眼人,早就洞察到了这一点,也早就瞅准了这一点,并早就付诸于行动,在这片学术的处女地默默地辛勤耕耘默默地劳作,几度春秋,数易其稿,才有了这部《法官的思维与智慧》。可以毫不夸言地说,《法官的思维与智慧》是一部开创性的又颇具学术价值的理论法学力作,它的问世填补了学界的空白,开辟了法学研究的新领域。
二是见解的深刻性。对于一个学者,仅有选题的独特性是远远不够的,要想让一部著作有亮点,就得有一些深刻而独到的见解,以及与此相配套的完整的思想体系。《法官的思维与智慧》一书,以思维这个 大概念作为出发的原点,对法官思维的概念、性质和运作特点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讨论。其中,不乏一些真知灼见。譬如,欧阳立春先生不仅对法官思维这个概念进行了理论界定,而且还在书中首次提出了法官思维具有独立性、平衡性、保守性和经验性四大特性。
表述的艺术性
从理论上来说,表达思想的形式可以而且应该是多种多样的,置言之,思想的表达式可以而且应该是丰富多彩的多元化的。遗憾的是,不知出于何种原因,我国大多学者往往习惯于教科书范式的著书立说,读者见得多了,便不免会产生反感甚至敌视情绪。作者欧阳立春先生,首先是一个好学的读者,深知这个习惯的流弊,并想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清除它的影响,于是另辟蹊径,一反那种党八股式的体例编排结构和一本正经的行文风格,努力地写出真正属于自己风格的书,给学界带来了一缕清新之风。具体说来:
一是给书与章节取个好听又易懂的名字。本书原名是《法官思维论》,在编辑的提议下,后改为现在这个名字,不仅拒八股调于第一道关口之外,而且还与正文的行文风格实现了无轨对接。如第一编的标题是“有一种智慧叫法律思维”,第二编的标题是“撩开法官思维的美丽面纱”。又如,第一编第一章和第二章的标题分别为“欧洲共同体外还有一个法律共同体”、“ 美丽的花朵和她的婀娜多姿”。为了克服或弥补这种唯美语言失之空泛之弊端,欧阳立春先生在编辑的指点下,又在章名项下增加了些许说明性的形象性文字,如在第二编第一章“个性,在比较中张扬和鲜活”的项下,作者有意思地加上了这样一段文字:“小说家们在创作小说的时候,为了凸现主要人物的个性,通常将主要人物置于同类人中去,让他们发生碰撞相互比较。基于同样的道理,欲要彰显法官思维的特性,我们也得先要知晓同是法律人的律师、检察官、法学家和立法者的思维特征,为法官思维的登场亮相作好开幕前的准备。”
二是因时应景择用得体的词语。作者深谙语言的个中三味,善于针对不同的表述对象选用不同风格的字句,从而使得文本展示出不同的语言风貌及其魅力。例如,在阐释何为法律思维的时候,作者采用的是这样一段语言:“遇事讲程序,这就是法律思维;说话有证据,这就是法律思维;依法办事情,就是法律思维;比法学基本原理更基本的,这就是法律思维。这就是笔者对法律思维这个概念形象化的诠释。”采用的全是口语,通俗易懂,又令人耳目一新。在论述法官思维的特性之一--独立性的时候,作者写道:“尽管刘涌案在司法程序上已经划上了一个句号,但该案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不应当随着刘涌被执行死刑而终结。”“亲爱的朋友们,刘涌早已被执行死刑。也许在一些人的眼里,一条生命尤其是像刘涌这样戴着黑帽的人的生命,算不了什么。然而,我们应当懂得更应加警醒:我们社会主义的法治中国还在建设之中,我们国家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官,目前尚不具备敢于和善于排除一切非法律因素干扰审判独立的能力。因此,丧失理性的公愤无疑会对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产生巨大的影响和干扰,它极有可能会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诚然,一个案件的判决产生以后,社会各界有权对它评头论足,也有权对它予以批评和批判。但是,我们应当倡导客观、理性的精神,以防止舆论左右司法,进而动摇法治的根基。”“善良的人们啊,请您一定记住:非理智的情绪有时也是杀手,而且还是更凶恶的歹徒!”又如在反思王余斌一案的时候,作者激情写道:“尽管减少甚至废除死刑乃世界潮流,尽管我们的社会存在着两极分化的现象,尽管我们的农民兄弟还有很多没有城里人过得好,尽管我们的法官也不乏怜悯之心。然而,当国家的法律还没有修改的时候,当一个人残忍地杀死那么多的人的时候,当我们的法律在整个社会还没有树立绝对的权威的时候,当我们的国家正在向法治国家迈进的时候,严格依法司法严格依法裁判又是多么的重要!那些要留住王余斌的呼声又有什么可以值得称赞的呢?”这些文字,激情似火,给人酣畅淋漓之感。像这样的充满激情的文学性的语言,全书俯首皆是。在表述学术观点时,作者又像变成了另外一个人,整个语言风格完全给变了,显示出一种庄重典雅之气,书卷气十足。应该承认,这种情状的出现,在一些时候是由于作者转述他人的学术观点造成的。可正是由于这些,在相当的程度上成就了文本语言风格的丰富性。
三是善于用事实讲话用经典讲话。本书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是从理论到理论,而是以案说话以司法掌故说话以古今中外的经典案例说话,而且表述相当生动形象,饶有情趣,让读者读得津津有味。
三管齐下,如此这般,就使得《法官的思维与智慧》一书,既不失学术的深度和权威性,更不乏表达方式的丰富和生动;既学术又艺术,既通俗又高贵。应当说,这种效果是作者自觉追求的结果。作者在书中说道:“罗纳德·德沃金是笔者最为敬佩的法学家。笔者拜读过他的多部著作,对他的思想,特别是对他表达思想的语言,相当喜爱。其实,大凡具有世界性声誉与地位的学术著作,并不是像我们国内的教科书那样,总是那么一幅面孔,总是那么个八股调,众多大家的著作,毫无做作之感,总是充满新意与原创性,在思想的深刻性之外,最大的特点就是一个‘活’字,具有很强的可读性。笔者的这部拙作的行文与形式,无疑受到了罗纳德·德沃金等学术大师的巨大影响。”
内容的益智性
《法官的思维与智慧》一书还是一本益智的书,书中列举了大量的鲜活的司法案例,给读者开启了一扇扇通往智库的智慧之门。如,作者在书中就举过这样一个自手裁判的案例:“有这样一桩民事诉讼。女方因和男方感情不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男方也同意离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然而,女方却提起了上诉。这是为什么呢?原来,如果依照一审判决去执去,她就没有住处。原告婚后一直和公公婆婆住在一起,而现在的住房又是经过三次改造后形成的,在每一次的改造过程中,原被告既出钱又出力,而在房产登记簿上的房主一直都是公公的名字,这就是说,公公名下的房屋系与原被告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一审法院在判决原被告离婚的同时,也一并将包括房屋在内的相关财产作了分配,问题在于,判决执行得先析产再分割,而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此一来,这段时间原告住在哪儿就是一个问题。于是,原告就提出了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就此有一个说法。二审法官几经思考,终于拿出了一个两全齐美的方案:维持一审有关准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的判决事项,并明确待房产等财产分割完毕后女方再搬出男家,此前女方有权住在男家。这样判决,既满足了女方的要求,又有效地调动了男方分家折产的积极性。判决后,女方十分满意,男方也无异议。为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男方家里还辟出专房,供女方居住。”